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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事故分类(一)伤亡事故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1、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2、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一般重伤)。3、严重重伤:凡发生下列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重脑震荡的;(2)耳部受伤需要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3)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4)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5)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6)内脏受伤: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行较大胸腹腔手术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7)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8)四肢受伤需要进行截肢的;(9)手足受伤:截掉手指或脚趾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食指的);(10)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损失致残的;(11)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4、死亡。(二)非伤亡事故指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1、一般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三级事故、一般电气事故或障碍、铁路行车一般事故或险性事故、一般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2、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铁路行车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3、特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铁路行车重大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4、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三)侥幸事故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可分为一般侥幸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1、一般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侥幸事故。2、重大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侥幸事故。二、责任追究依据(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三)煤矿安全行政法规;(四)上级有关规定、指示。三、责任的划分(一)领导和管理责任1、单位主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的有关安全指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工艺不合理,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置不详细,没有记录;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5、工长(区队长)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得力。6、带班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不细致全面。(二)相关和连带责任1、相关的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内容有错误;2、规程、措施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3、专、兼职安监人员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三)直接责任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处理,就开始工作;违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四、责任追究的程序按照“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处分。(一)对人身责任事故的追究1、凡发生轻伤1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6000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和当日值班领导分别罚款1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工长(区队长)分别罚款1600元。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2、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1万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和当日值班领导分别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工长(区队长)分别罚款3000元。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8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3、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地面单位,按照本制度“四、责任追究的程序”中(一)款4、5、6、7项规定执行。4、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或一次3人轻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3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1.5万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分别罚款4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工长各罚款5000元。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3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0元。5、凡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 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4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2万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分别罚款4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工长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4000元。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4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6、凡发生一次1人严重重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事故分管副职各罚款2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1万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分别罚款1万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工长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4000元。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4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0元。7、凡发生1人死亡或累计重伤3人事故的,对事故矿井罚款100万元,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5万元元。对于相关人员,追究相关和连带责任,分别罚款1万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2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追究1、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一般非伤亡责任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工长(区队长)分别罚款500元;有失误者,罚款1000元;对于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800元。(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小时至4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小时至16小时;(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3)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内的;(5)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6)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7)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8)提升设备的断股、卡罐;起吊设备断绳;主井、副井、混合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0.5米以内;(9)小型物件坠入井筒;(10)电机车(机动车辆)碰头、追尾、撞车、翻车;(11)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12)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13)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14)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进巷道冒顶长度3米以下、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15)猴车卡座造成钢丝绳断股或停运时间6小时以上的;(16)基建施工中大型物件坠落的;基坑开挖塌方5立方米以上的;(17)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18)其他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2、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重大非伤亡责任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工长(含队长)分别罚款1000元,有失误者,罚款1500元;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6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200元。(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小时以上但不足16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小时以上,但不足三昼夜;(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60分钟(含10分钟)的;(5)无风巷道未及时打栅栏或没有警示牌的;(6)不按规定时间撤除采煤工作面设备的;(7)因水灾使采区停产;(8)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9)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10)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包括50万元)的;(11)提升设备断绳、蹲罐、坠罐;主井、副井、混合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米以上的;(12)大型物件坠入井筒;(13)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14)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15)井下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16)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17)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18)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0万元)的;(19)其他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的。3、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特大非伤亡责任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矿分管行政和技术副职分别罚款1200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工长(含队长)分别罚款2000元;有失误者,分别罚款3000元,对于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400元。(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6小时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7)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分钟及以上的;(8)应密闭巷道24小时内未封闭且没有采取可靠措施的;(9)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10)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10万元)的;(11)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米(含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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