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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规范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 和本基金会 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基金会专项基金, 是在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 为推 动某项公益活动开展, 由本基金会或者自愿捐赠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 他组织经协商设立的专门用于开展该活动(或项目)的基金。第三条 本基金会所设立的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的动本基金 (即资 助活动从本金中直接支出) ;负责组织实施专项基金项目和活动的管 理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第四条 专项基金统一设立在本基金会名下,使用本基金会捐赠帐 户,由捐赠人与本基金会共同运作管理。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分类第五条 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由捐赠人一次或多次捐赠、 有限定性捐赠 方向和使用范围的专项基金。 起设金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或等额外币, 下同)。第六条 专项基金捐赠款分批到帐的,首批捐赠款不得低于五万元, 余款到帐时间由捐赠人与本基金会以合同形式确认。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及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八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本 基金会提交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报告;(二)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立项申请表;(三)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章程或实施办法;(四)发起人的身份证明;(五)发起人的情况介绍。第九条 本基金会收到上述材料后,按以下程序予以审批:(一)专项基金的起设金额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经秘书处审议 后报理事长决定,并报理事会备案;(二)专项基金的起设金额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报理事会会议 决定。第十条 设立专项基金, 发起人应与本基金会签订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名称和设立时限;(二)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三)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数;(四)专项基金管理成本的控制要求;(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帐后,本基金会履行以下义务:(一)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颁发捐赠证书;(二)资金使用和监督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三)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可使用 云南星原扶贫基金会某基金 的名称,不刻制专门印章。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均设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 管理委员会由委员若 干名组成, 由本基金会与发起人协商指派人员出任, 设管委会主任一 人、委员若干人。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根据该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和年限,制定实施办法;(二)制定该专项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活动计划, 并组织实施;(三)审定资助对象;(四)负责该专项基金的资金筹集;(五)拟订该专项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 报本基金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六)拟订该专项基金的年度财务结算,报本基金会审定;(七)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活动计划进展情况以及 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接受秘书处、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本基金会名义发文件, 须经本基金 会同意,由理事长签发;专项基金工作人员经本基金会秘书处同意, 可以印制名片,名片样式由秘书处审定。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由管理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会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 效。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从严控制, 不得超过该专项基金当年 支出总额的百分之十。 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 可以由捐赠人另行捐赠。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度财务审计时,对专项基金进行单项审计, 并公布审计报告。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和撤销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三)成立后一年内,公共基金没有募集到资金、独立基金的捐赠资 金没有按规定时间到帐的,自行终止;(四)未按规定上报财务决算和工作总结的, 本基金会可以决定终止;(五)违反协议内容,在社会上给本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坏本基 金会名誉的,本基金会可以强制终止。第二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对专项基金终止事项发生争议时, 由本 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裁定。第二十二条 拟终止的专项基金由本基金会与管理委员会成立清算 小组进行清算。清算报告应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 该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应停止使用专项 基金专用名片,不得以该专项基金的名义继续开展活动。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由管理委员会按照捐赠人 意愿形成决议,经本基金会批准后处理;剩余财产无法按照上述方式 处理的,由本基金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应维护本基金会的公益形象。 未经本基 金会书面许可,不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本基金会的名称及标识。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联的 人员不得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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