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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审发201167号咸阳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咸阳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进度控制办法等6项办法、规定、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审计局,市局处各业务科:为落实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结合省审计厅有关进度控制等办法,市审计局制定了咸阳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进度控制办法、咸阳市审计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办法、咸阳市审计局审计组组长、主审管理办法、咸阳市审计局审计组现场协调和例会规定、咸阳市审计局审计前学习培训制度、咸阳市审计局审计组现场总结会及审计组成员成果登记办法等6项办法、规定、制度,已经局处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审计 制度 通知 咸阳市审计局秘书科 2011年6月22日印发咸阳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进度控制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完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强化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控制,提高审计效率,节约审计成本,根据陕西省审计厅审计项目计划进度控制及考核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审计(含审计调查,下同)项目进度控制是指对完成审计项目规定时限的控制与考核。对审计项目从审计调查、现场审计到出具审计报告实行全过程进度控制。审计项目进度控制分为审计项目实施进度控制和审计报告进度控制。第三条 法规科具体负责对审计项目进度进行日常登记、检查、通报和考核。第四条 审计业务科建立本科审计项目进度台账,及时登记实施的审计项目进度情况。第五条 法规科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审计项目核定的任务,明确各审计项目完成时限。第六条 审计项目现场实施时限,应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一般审计项目审计组现场审计时间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指有效工作日,下同),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集团公司审计和其他重大事项的现场审计时间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对于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授权项目,按照上级审计机关规定时限完成。第七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完成时限,明确审计项目进点、现场审计实施结束、提交审计报告和汇总审计报告的具体时间。第八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通过协调、例会、AOOA交互等,加强审计组现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第九条 审计组应根据计划确定的时间要求和核定工作量,保证质量,按期完成。因审计实施情况变化,确需延长现场审计工作时间的,审计业务科应填写审计项目延长时限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总审计师同意,局长批准后送法规科。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及时完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起草、审核工作,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草拟征求意见稿的时间一般为:大型审计项目15个工作日;中型审计项目10个工作日;小型审计项目5个工作日。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应当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遇有特殊情况最多可顺延5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在收到被审计单位书面回复意见之日起,大型审计项目10个工作日,中型审计项目7个工作日,小型审计项目4个工作日内,研究、核实被审计单位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并提交法规科审理。审理后,如有需要重新取证核实的问题,提交审计报告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上述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现场审计结束之日至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向法规科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时限,最长的不得超过2个月。第十三条 法规科审理业务科出具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发现其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未全部完成或重要问题未在报告反映等问题需要业务科补正的,应及时通知业务科限期补正,补正工作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规科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理意见书。第十四条 法规科提出审理意见后,业务科应及时完善审计报告和其他资料,并向局审计会议提交审计报告,同时填写审计会议审批表,经各领导审批后送法规科,法规科应及时向分管领导请求,商主持审计会议的局领导确定审计会议时间。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经局审计会议审定后,业务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送法规科复核,如审计会议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审计项目,查证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规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代拟稿的复核工作。第十六条 业务科应将审计项目进度台账经科长审核签字后,随月季度统计报表报法规科。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及时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向法规科报送检查结果。第十八条 法规科对审计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审计报告进度情况两个月通报一次,按季度通报考核情况。第十九条 法规科运用计算机技术手段,结合AOOA交互等措施,对审计项目实施进度管理与控制,对未按计划进度的审计项目,应及时进行提示和督办。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咸阳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进度控制办法(咸审发200463号)同时废止。审计项目延长时限审批表 科室 业务科负责人被审计单位(项目)审计实施起始日期审计报告起始日期实施(报告)延长起止日期 延时 理 由 分管领导总审计师 局 长备 注咸阳市审计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行为,提高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质量,增加审计实施方案的可操作性,根据国家审计准则和陕西省审计厅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含审计调查,下同)项目,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第三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定程序:(一)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组长负责编制,对审计机关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应当依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三)收集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等相关资料;(四)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五)小型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业务科长审定,中型及中型以上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经业务科讨论,并报分管局领导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报局长或局处长办公会议审定。第四条 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性质、组织结构; (二)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 (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 (五)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 (六)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七)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八)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及其他外部因素; (九)以往接受审计和监管及其整改情况; (十)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第五条 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方法包括:(一)书面或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二)检查有关文件、报告、内部管理手册、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和操作手册;(三)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和有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四)追踪有关业务的处理过程;(五)分析相关数据。调查了解上述情况后,应做出相应的书面纪录。第六条 审计组应根据调查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应对措施。第七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包括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 (四)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对整个跟踪审计作出统筹安排。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第八条 根据不同审计类型和审计项目确定审计目标,一般应包括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确定审计目标时,应当参考下列因素:(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相关政策;(二)政府、审计机关、有关部门对审计项目的要求;(三)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四)审计组人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验;(五)审计的时间;(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第九条 审计范围包括:(一) 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二) 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三)需要延伸审计的单位;(四)有关审计事项。 第十条 审计内容包括实现审计目标所需实施的具体审计事项以及要达到的具体审计目标。审计事项一般按照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划分。第十一条 确定审计重点的依据包括:(一)上级机关的部署和领导的要求;(二)本行业存在的典型性、代表性、普遍性问题;(三)审计组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分析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第十二条 审计应对措施包括: (一)评估对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确定是否及如何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评估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确定是否及如何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安全性; (三)确定主要审计步骤和方法; (四)确定审计时间; (五)确定执行的审计人员;(六)其他必要措施。第十三条 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确定审计的步骤和方法。第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发生变化的; (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的; (四)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六)需要调整的其他因素。第十五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重点;(四)现场审计结束时间;(五)其他特殊事项。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咸阳市审计局审计组组长、主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业务管理,明确审计组组长和主审的职责,提高审计质量,根据陕西省审计厅审计组组长、主审管理办(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一般由业务科长担任,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组组长由局处领导指定或兼任。第三条 业务科科长、副科长参加审计组时,应完成审计实施方案中分配的工作,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工作,支持审计组组长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四条 审计组组长工作职责:(一)组织开展审计前培训工作;(二)编制或审定审计实施方案;(三)承担相应的审计查证业务工作;(四)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五)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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