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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钻井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大油田管理、大规模建设”要求,建立服务型甲方和公正、公平的标准化、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快工程建设结算进度,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协调发展,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钻井工程结算”主要指钻前、钻井、测井、录井、固井、试油(气)、压裂等施工作业工程的结算。第二章 钻井工程结算原则与依据第三条 结算原则3月底,完成上年度已完钻井尚未结算工作量的结算。6月底,明确上半年已完井结算工作量,7月底前全部结清。9月份,由勘探、开发、计划部门清理当年部署,并分项目组明确当年剩余可结算工作量。 11月份,完成剩余已完钻井工作量的结算。第四条 结算依据:已完钻井,指完成钻井、录井、测井以及固井作业的油(气、水)井,凡验收合格的已完钻井均可办理结算,达到投产投注的井应及时办理转资。第五条 勘探项目组的钻井工程每半年结算一次,7月底前完成上半年已完工作量的结算,11月底前完成剩余已完工作量的结算。第六条 结算价格以每年2月份公布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如遇价格调整,以工程造价管理部发布的价格调整文件为依据。 第三章 结算井号确认程序 第七条 每年2月初,各建设单位(项目组)上报上年度已完钻井但尚未结算的井号及数量,油田开发处、气田开发处、油藏评价处、勘探部、超低渗透油藏开发部等业务部门在2月中旬进行确认后,各建设单位(项目组)当月开展结算工作,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已完钻井的结算。提前实施工作量的结算,使用上年度资质签订合同,按当年钻井工程标准化市场价格进行结算。第八条 自4月份开始,各建设单位(项目组)每月25日统计当年已完钻井的井号及数量,上报油田开发处、气田开发处、油藏评价处、勘探部、超低渗透油藏开发部和资金结算中心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确认结算井号并提交资金结算中心,逾期视同确认。资金结算中心负责汇总相关部门确认后的结算井井号及数量,并于月底前在公司网页进行公布。相关部门确认结算井号时,应确保将上半年前完钻的井纳入当年部署及投资计划。各建设单位(项目组)、财务等相关部门及乙方施工单位依据公布的结算井号,积极配合、认真组织好结算工作。第九条 资金结算中心负责统计、监控各建设单位(项目组)已完钻井结算情况。对结算口数达到当年计划85%的建设单位(项目组),暂停结算。9月份,由勘探、开发、计划部门清理当年部署,并分项目组明确当年剩余可结算工作量。11月份,完成剩余已完钻井工作量的结算。第四章 施工队伍资质审查与准入 第十条 工程技术管理部负责制订钻井、试油(气)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标准、审查流程,审核发放工程技术服务资质核查合格证;勘探部负责制订测井、录井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标准、审查流程,审核发放相应工程技术服务资质核查合格证。第十一条 生产运行处负责制订钻井、试油(气)、测井、录井作业队伍施工许可标准、流程,并根据工程技术管理部、勘探部发放的工程技术服务资质核查合格证和各项目组对工程技术队伍的需求核发相应的施工许可证。第十二条 资质核查合格证、施工许可证应使用统一格式,分别由工程技术管理部、勘探部、生产运行处等部门办理,证件办理齐全后方可开工。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在收到办证申请的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单位。第十四条 公司为施工单位免费办理资质核查合格证、施工许可证等各种证件、合同签订、结算等业务,费用由公司统一承担。第十五条 资质核查合格证、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办理进度及结果等信息在业务部门网页进行公布,方便办理人员随时查询。第五章 合同管理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使用公司标准合同文本。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工程项目的名称、工作量、质量、价格、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核心内容。其中:(一)工程名称应具体、清晰;(二)有总价的,应列明工作量与单价,签订总价合同;(三)没有总价的,应列明单价,并列明工作量以验收确认的工作量为准。第十八条 下列合同由建设单位(项目组)按照简洁、高效、有效规避风险的原则组织签订:(一)1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技术服务类合同;(二)50万元及以下技术服务类合同。该类合同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见表1-1):开始03 安全环保部门审查HSE合同04 法律部门签字盖章,合同生效02 建设单位(项目组)主管领导审查01 建设单位(项目组)业务人员提交合同03 法律部门审查合同文本结束第十九条 下列合同由建设单位(项目组)审查后报公司业务部门审查:(一)100万元以上的工程技术服务类合同;(二)50万元以上的技术服务类合同;(三)单价明确,以实际工作量确认总价的开口合同;(四)井筒作业监督服务合同。该类合同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开始03 安全环保处审查HSE合同01 建设单位(项目组)业务人员提交合同04 法律事务处签字盖章,合同生效03法律事务处审查合同文本03 公司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工程技术管理部、勘探部、油田开发处、气田开发处、油藏评价处、超低渗透油藏开发部等业务部门)审查合同工作量,合同价款执行公司发布的价格文件02 建设单位(项目组)审查结束300万元以上(不含300万元)合同经公司业务部门审查后,报公司领导审批。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项目组)以及公司业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审查程序,不得增加或减少审批部门、审批岗位,由法律部门按照审查内容设定各部门的审核时间。合同审查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具体意见。第六章 钻井工程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油气田勘探开发建设及其配套工程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组织”。钻井工程完工后,先由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及项目转资的依据。第二十二条 油田公司组织的整体验收发现与建设单位前期验收存在差异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调整。发生少结工程款时,由建设项目组出具证明资料,财务部门进行相应调整。发生多结工程款时,由建设项目组负责追回多结款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三条 钻井、测井、录井、试油(气)、压裂等工程项目结算提交以下资料:(一)合同审查审批表(见附表1-1,1-2);(二)钻井、固井、试油气、压裂、酸化工程结算签认单(见附表2-1);(三)测录井、物化探工程结算签认单(见附表2-2); (四)钻井工程结算清单(见附表3-1);固井作业结算清单(见附表3-2);试气(压裂)工程结算清单(见附表3-3a, 3-3b);试油(压裂)工程结算清单(见附表3-4);(五)录井工程结算清单(见附表3-5);测井工程结算清单(见附表3-6);(六)公司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 钻井、固井、试油(气)、压裂、酸化工程结算签认单按下列程序审查:建设项目组业务人员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工作量、结算价款等信息对外关系协调部门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遗留问题现场监督审查工作量是否属实,工作质量是否达标以及补偿、扣款情况建设项目组验收资料建设项目组经理审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钻井工程结算清单由建设项目组业务人员填写,经现场监督审核、施工单位签认后,由建设项目组主管领导审查。固井、试油(气)、压裂、酸化等井下作业工程结算清单参照钻井工程结算清单填写。 测录井、物化探工程结算签认单按下列程序审查:建设项目组业务人员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工作量、结算价款等信息建设单位项目组预算岗审核工程造价现场监督审查工作量是否属实,工作质量是否达标以及补偿、扣款情况建设项目组验收资料建设项目组经理审查勘探部审查。 录井工程结算清单、测井工程结算清单由建设项目组业务人员填写,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后,建设项目组主管领导审查。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组在办理结算过程过,如对施工单位有补助或扣款事项,应提供结算备忘录,进行详细说明。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在收到结算单据的两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并填写具体意见。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资料由建设项目组审查后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要求按时汇交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需上交油田公司档案馆存档的,由各建设单位(项目组)负责移交公司档案馆,需上交机关业务部门的资料,由项目组负责上交。油田公司实行竣工资料汇交工作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组汇交资料时,项目经理在汇交清单上不签字,档案部门和数字化与信息管理部不予接收。钻井工程技术服务类质保金提高到10%,支付质保金前各项竣工资料和生产数据须汇交齐全、准确,符合归档要求,经公司档案馆和数字化与信息管理部确认后,方可支付质保金。第二十八条 支付工程结算款时,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财务负责人、本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资金结算中心进行款项支付。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组、建设单位及公司各部门需严格执行款项支付环节的审批程序及要求,不得自行增加控制环节和结算表单。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公司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钻井工程结算流程中涉及的各专业部门共同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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