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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会计核算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会计人员应努力做好会计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为企业财务管 理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第二章 一般原则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第四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 致、相互可比。第六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 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确保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和经营分析的需要。 第八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第九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第十条 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 失和费用。第十二条 各项财产物质应当按取得时的时间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 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第十四条 财务报告应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 业务,应当单独反映。第三章 具体原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会计科目,统一采用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中所列明的工业企业使用的会计科目。会计科目使用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中统一规定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和会计电算化。第十六条 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由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精简、高效、负责、稳健、务实”的方针进行设置和任免。第十七条 会计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但出纳人员(即资金会计,下同)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第四章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业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加以运用。第二十二条 公司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二十三条 公司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第二十四条 公司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二十五 公司审计人员根据委派,可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应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司法程序办理。第五章 会计工作交接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第二十七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 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4)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以及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公司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第三十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对点收。(1)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2)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3) 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4)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第三十一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书面材料。第三十二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三十三条 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第三十四条 接替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六章 会计基础工作第三十五条 公司办理会计核算,必须依法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第三十六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1)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2)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者是财务章、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取得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是财务章、发票专用章。(3) 凡填写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4)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5)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双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6) 职工因公出差的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借款收据(即借据原本),并且应在借据副本和借据原本上套写“已办理核销”字样及核销日期。第三十七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的单位公章。第三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1) 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定。(2) 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3) 除转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4) 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的,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写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5) 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第三十九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后,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第四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第四十二条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第四十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后,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第四十四条 启用会计帐簿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记帐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登记帐簿的基本要求是:(1) 登记会计帐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帐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2) 登记完毕后,要在记帐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的符号,表示已经记帐。(3) 帐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4) 登记帐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5) 有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帐:A. 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B. 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C. 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D. 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分录。(6) 各种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者盖章。(7) 凡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内用“”表示。(8) 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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