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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自来水公司;发布时间:2010年5月文件编号: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二零一零年 五 月一十八 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投资者名称 投资额和投资方式第四章 投资者职权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及法定代表人第六章 劳动管理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八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第九章 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和解除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第十二章 章程的订立和生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二条 浦南镇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名称为:新浦区浦南镇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连云港市新浦区浦南镇 第三条公司宗旨是: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是国有独资公司制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有资产增值保值,为浦南镇的供水事业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公司是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依法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是:主营:自来水供应。兼营:给排水管道的安装维修。 第三章公司的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投资额和 投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七条 出资方式为原有企业的净资产,具体为以2010年?月?日的净资产折股。2010年?月?日的净资产为?元,其中?万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金,列入“实收资本”,账面所列盈余公积 ?元,仍列如“盈余公积”,账面所列“未分配利润”?元仍列入“未分配利润”,剩余净资产?元列入“资本公积”第八条投资者名称为:?人民政府。 经浦南镇人民政府授权由?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章投资者职权 第九条公司的下列事项必须由投资者行使职权并作出决定: (一)任免公司执行董事; (二)审议批准公司的章程;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公司的合并、分立,终止解散、破产和清算作出决议; (六) 其它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及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公司根据公司法51条、52条规定:根据我公司规模小人员少的实际情况暂不设立董事会,只设立经理1名,会计2名。第十一条经理1名由投资者指定。经理的任免,应当由投资者制作任免决定书。第十二条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九)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十)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一)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三) 投资者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能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除公司章程规定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八)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第六章 劳动管理第十八条公司按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员工的聘用、辞退、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奖惩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制度等规定 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第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3)利润分配表;(4)现金流量表; (5)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同意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 (五)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六)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八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二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由投资者批准;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所在地报纸上公告。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第二十二条公司分立时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所在地报纸上公告。公司应当就分立前的债务达成协议,并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第二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按公司法及本章程出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由出资人批准,并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第二十四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金,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九章 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解散。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告解散: (一)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者; (二)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者;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款情况发生后,由经理做出决定并提出公司解散申请,报经投资者批准。第二十六条公司破产或解散时,经理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报投资人批准后成立清算机构,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之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之内登报公告。第二十七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清偿后剩余财产,全部上缴投资方。 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向主管机关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章程的修改和解除第二十八条公司章程由经理提出修改意见报出资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方能生效。第二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章程无法履行或由于公司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职代会一致通过,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解除本章程。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第三十条 公司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与国家新出台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章章程的订立和生效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报投资人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即日生效。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投资人方2份,公司留存2份, 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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