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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和苑一期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现就*小区绿化工程施工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致信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小区绿化工程2、工程地点: *3、预定开工日期: 年月日第二条:施工范围施工范围: *绿化工程(甲方提供施工图纸的所有绿化工程,详见招标清单)。 第三条:承包方式1、本工程由乙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进行施工。2、乔木、灌木由甲方认质;其余材料乙方必须采用国家合格产品。第四条:工期1、工期自预定开工日期之日起至乙方竣工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止,预计 90天(包括法定假日,但乔木的栽种应在适宜栽种的 2012年春季完成),不计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后等待甲方验收的时间。2、如遇下列情况,乙方须在发生签证事由 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的权利,工程不予顺延。(1)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如未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甲方变更设计等。(2)不可抗力因素。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验收标准按业主设计要求及行业规范执行),因乙方故意延误致使工程未能按时结算或提请验收的,本工程不能评定为合格。2、乙方提供的苗木必须事先控制质量,苗木规格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选择,由甲方确认后栽种,苗木种植质量必须严格按照绿化种植规范。3、苗木成活率达到 100%。4、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监理、甲方进行验收。三方现场检查工程质量,质量合格,资料齐全后,即由甲方签收。5、施工中用的水、电由中标人自行装表,按发生量计算,由中标人自行交水电费。施工中的仓库、工人宿舍、现场办公等由中标人自理。6、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二年。第六条、技术要求 一、具体要求:1、选苗应选符合设计图纸中的苗木品种树形、规格外,要注意选择长势健旺,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树形端正,根须发达的苗木,对于大规格的乔、灌木、最好选择经过断根移载的树木,这样苗木易成活。2、起苗前 1-2天应灌水一次,采用人工起苗挖裸根苗的起挖应注意根系的完整,尽量少根系,并对过长根,受伤根进行修剪,起出后用草袋包扎,并喷水保湿。3、常绿树种要求带土球,土球直径应为苗木胸径的 6-8倍,土球的厚度为其直径的 2/3,起出后,立即用草绳麻布绑扎,大苗起出后,宜对其根部作适当修复。其主要枝干,应用草绳或麻布缠缚以防脱水,并将全树的每片叶子都剪截 1/2-2/3,以大大减少叶面积的办法来降低全树的水分蒸腾总量。所种苗木要求根系完 整、枝杆健康、无病虫害、造型完好。观赏类树木花果鲜艳,物候期正常,生长期内黄叶、焦叶、卷叶、积尘叶的枝数在 6%以下,无枯枝死叉,基本无交叉枝、并生枝和徒长枝。4、花卉生长繁荣,植枝整齐,同种花卉高度基本一致,群体效果较好。5、花丛式花坛花栽植株行距适中,整齐一致,不缺枝,四季有花。6、宿根花卉生长强健,叶色彩正常,性状基本稳定,无明显退化现象。7、要求包种包活,成活率达到 100%,养护期二年,如在养护期之内苗木死亡由中标单位无偿更换。8、中标人按季节性拟定养护详细计划,须经招标人确认同意方可执行。养护期内应按招标人确定的养护计划做好苗木的扶正、修剪、除虫、除杂草、草坪修剪、浇水、施肥等养护工作。 二、工程质量要求工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达到以下规范要求标准。1、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 2003)2、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 2003)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 2003)4、设计施工图中涉及到的规范、规程和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5、招标人依据本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情况以及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制定的本工程特定适用的有关补充规定或要求。上述标准、规范及规程仅是本工程设计及施工的最基本依据,并未包括实施中所涉及到的所有标准、规范和规程。在合同有效期内,如相关主管部门对上述的规范、规程、标准等进行了修订或更新,或者招标人对其制定的相关补充规定或要求进行了修订,则中标人人应 以更新或修订后的版本为准,并予以执行。第七条:工程价款及结算、付款方式1、工程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1080000元(大写:壹佰零捌万元整),此为大包含税价。2、付款结算方式:本工程不付预付款,按进度付款,支付比例为当月已完工作量的70%。本工程全部完成并经甲方、监理竣工验收确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竣工资料、工程结算书并经甲方确认资料齐全完备后,甲方开始为乙方办理结算手续,结算完成后 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 85%;余下 15为质保金,竣工满一年后树木成活,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5%;两年保修期满,乙方完成合同维护内容后,甲方于 15工作日内将余额 5%质保金支付给乙方。3、竣工结算 结算依据:乙方合同签订后,重新按合同价组价,交由甲方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a.工程采用单价包死;b.结算办法:1)、结算时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投标工程量清单误差在2之内不再调整,超出2据实结算;2)、设计变更和修改增加项目变更,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单价计算,有类似项目的按类似项目调整,无相同及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项目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解决。3)甲方未施工项目,在结算时以乙方合同单价计算扣除。第八条:保养期1、绿化保修期均为二年,从本工程施工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起计。2、保修期内,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接甲方通知之日起日内,应无条件予以保养,苗木不成活的应及时更换。否则,甲 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保养,一切费用在保修金内扣除,超过保修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九条:双方义务1、甲方义务(1)委派现场代表全面管理。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水电费由乙方承担)。(3)提供本项目施工图纸,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4)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在两周内通知乙方核对工程价款并于竣工验收后的两个月内完成结算。2、乙方义务(1)委派现场代表全面管理。负责对施工其间的(2)根据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按照本合同 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3)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放火、防盗、防止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4)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5)乙方应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6)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0日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核对工程价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与甲方核对工程价款,竣工验合格收后60日内完成结算。第十条:违约责任1、因甲方工程量变化或图纸变更造成工期延 期的,竣工日期应予以顺延。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3、甲方逾期付款的,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4、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解除合同,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6、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7、工期延误处罚:延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0.2%处罚。第十一条:转让条款未经合同双方共同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全部或部分转 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合同终止1、因解除而终止(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乙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1)本合同按约定履行完毕;(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 1款的违约情况(包括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适用法律条款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既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洛南县 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第十四条:其他1、甲方可以调整树木的种类,以适应洛南当地的气候条件,保证树木的成活率;调整的树木有合同单价的据此结算,没单价的按照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结算。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保养期界满,接清余款之日起自行终止。4、本合同一式陆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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