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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信贷资产交易规则(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进行的信贷资产交易行为,促进信贷资产交易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所称的信贷资产,是指具有贷款资格或投资信贷资产资格的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合法、合规发放或投资,持有且未到期的贷款。本规则所称的信贷资产交易,是指在北金所组织下,银行、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投资者之间,根据北金所信贷资产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及其附属协议的约定进行的信贷资产的转让和受让行为。通过北金所进行的信贷资产交易,从转让方提出交易申请、挂牌、议价/竞价、成交、结算、登记、资产管理的全过程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原则通过北金所进行信贷资产交易,应遵循“真实交易、信息透明、公平公正、促进流动”的原则。第四条 交易主体交易主体为符合转让或投资信贷资产条件的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相关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投资者。北金所实行会员制,在北金所登记注册的信贷资产交易会员,遵守北金所信贷资产交易相关规则,方可进场参与信贷资产交易。第二章 申请及挂牌第五条 市场准入为了降低信贷资产投资风险,维护投资人利益,在北金所申请转让的信贷资产须符合以下条件:(一) 拟转让的贷款为正常类贷款且其发放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有权监管部门的规定;(二) 拟转让信贷资产的借款人在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信用评级达到A级(含)以上,或者拟转让信贷资产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符合转出行新增贷款标准;(三) 拟转让信贷资产的借款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记录;(四) 贷款已按约发放完毕且尚未到期;(五) 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不会遭受借款人和/或担保人任何抵销、反诉、扣减,不会遭受第三人追索;(六) 借款人未发生违约情形;(七) 转让标的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八) 北金所依据国家经济、金融政策所制订的其他遴选标准。第六条 申请信贷资产转让方拟通过北金所进行信贷资产转让的,应向北金所递交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信贷资产交易申请书及附件材料。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诺符合北金所提出的入场信贷资产遴选标准。第七条 挂牌信贷资产挂牌是指北金所根据转让方委托发布信贷资产转让信息,在会员范围内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北金所根据转让方提交的交易申请书中的基础信息制作挂牌公告。挂牌公告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信息等。转让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编码、标的名称、转让额度、借款人信用等级等。交易信息包括:转让价格、挂牌期限、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的选择等。北金所通过信贷资产交易系统进行信贷资产挂牌,会员可登录系统进行信息查询。第八条 持续信息披露持续信息披露,是指信贷资产在北金所挂牌期间,转让方须对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定期进行披露,同时对借款人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进行临时披露。北金所有权将上述信息对获得授权的使用方进行披露。第三章 意向受让第九条 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是指信贷资产挂牌期间向北金所提出受让意向的投资者。第十条 受让意向信贷资产交易会员如对挂牌公告所列信贷资产有购买意向,可向北金所提出受让意向,经北金所审核同意后,获得授权查阅相关资料,进一步了解该信贷资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内部决策。信贷资产交易会员经内部决策决定购买挂牌信贷资产,应于挂牌截止日前,向北金所确认受让意向。如挂牌期满,产生意向受让方,则北金所组织交易。如挂牌期满,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则北金所根据转让方意愿延长挂牌或撤牌。第四章 组织交易第十一条 交易方式北金所实行议价交易和竞价交易两种方式。转让方应在提交交易申请时选择具体的交易方式。第十二条 议价交易议价交易,是指挂牌期满产生一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北金所组织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进行协商交易价格的交易方式。转让方在提交交易申请时选择议价交易方式进行信贷资产交易的,北金所组织协商议价。在议价过程中,交易双方就信贷资产交易达成一致,应签订附属协议,按主协议及附属协议约定办理信贷资产交易有关手续。第十三条 竞价交易竞价交易,是指挂牌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北金所组织意向受让方进行竞争报价的交易方式。北金所通过网上、网下两种方式实施竞价。网上是指通过北金所信贷资产交易系统实施竞价的方式,即网络竞价。网下是指通过其他方式实施竞价的方式。网下竞价采用权重报价、多次报价方式。转让方选择竞价交易时,需在提交交易申请时明确竞价的实施方式。转让方在提交交易申请时选择竞价交易方式的,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则北金所在征得转让方同意后,实施议价交易、延牌或撤牌。第十四条 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为了保证北金所组织的信贷资产交易顺利实施,维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参与竞价交易的信贷资产交易会员在北金所指定账户存入的约定数量的资金。第十五条 确定受让方北金所通过组织议价交易或竞价交易,确定信贷资产转让标的的受让方。第五章 交易签约第十六条 信贷资产交易协议交易双方关于信贷资产交易的协议由主协议及附属协议构成,上述两部分文件构成交易完整的协议。第十七条 交易签约交易双方达成成交意向后,北金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附属协议,北金所留存附属协议原件一份备案。第十八条 资料备份附属协议签订后,转让方应向受让方移交信贷资料,同时向北金所提交信贷资料影印件一套,由北金所统一管理备查。第六章 交易结算与交易凭证第十九条 交易价款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附属协议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第二十条 结算流程(一) 附属协议签订后,受让方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本金对价部分划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二) 交易价款本金对价部分划付完毕,转让方在收到款项的【2】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同时提交北金所。(三) 受让方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的费用按照附属协议约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交易服务费交易双方应按照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信贷资产交易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北金所缴纳交易服务费。第二十二条 交易凭证交易价款本金对价部分结算完毕,北金所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第七章 交易后信贷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 交易后信贷资产管理交易双方完成信贷资产交割后,受让方须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独立履行信贷资产管理职责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管理信贷资产。约定转让方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的,应在附属协议中予以明确;委托第三方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签署资产管理委托协议,明确信贷资产管理责任,并确保不低于管理人自营同类资产的管理标准。交易价款本金对价部分结算完毕后,交易双方、北金所各自进行账目簿记;约定的信贷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交易的簿记情况对资金进行分配划转。第八章 登记及交易后信息披露第二十四条 登记北金所信贷资产交易登记包括交割登记和权益登记。交割登记,是指北金所或登记托管机构对交易双方交割信贷资产进行登记的行为。权益登记,是指北金所或登记托管机构对信贷资产权益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交易后信息披露北金所信贷资产交易系统为会员提供信贷资产管理信息发布和查阅服务,并提供鉴证和提醒服务。会员可在获得授权后进行相关操作。为保证北金所信贷资产交易系统的信息完备性、时效性,信贷资产持有人应督促承担信贷资产管理职责的一方按信贷资产管理规范向北金所提交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第九章 争议调处与罚则第二十六条 争议调处信贷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北金所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 罚则北金所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北金所会员管理办法及本规则规定对违规会员和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北金所对会员的违规违约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可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暂停参与新的交易业务、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停牌、撤牌的公告信贷资产交易中出现停牌、撤牌情形的,应在北金所信贷资产交易系统公告,并列示原因。第二十九条 解释与修订 本规则解释权与修订权归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第三十条 施行日本规则自二一年九月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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