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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内容摘要:个人所得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出发,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费用扣除标准、税率设计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税制改革 个人所得税既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也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1980年9月制定的,1993年10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1999年8月进行第二次修订,正式开征利息税,2005年8月修订费用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制度合不合理,与每个人都有直接关系。那么,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目前现状如何呢?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历史背景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发展迅速,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 2003年为1418亿元,2004年1737.05亿元 ,2005年为2093.91亿元,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不大,约为6%-10%,仍是“小税种”。为什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低呢?我认为,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及其征收办法出现“不合理”是导致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1、税负不甚公平 (1)等额收入,税额不同。同一收入水平的个人因收入来源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最终税费也不相同,如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居民王某和李某,每月收入均为2000元,其中王某的收入额仅为工资薪金所得一项。李某的收入额由工薪1600元和劳务报酬400元组成。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规定,王某该月应缴税费为20元,而李某该月不需纳税。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均为劳动性所得,收入额相同,税负却不同。(2)税率复杂,税负不公。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对相类似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该形式存在明显的不公和税率上的税收歧视,而且税率累进级距过多,不利于征管。如200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现行税法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收入所得普遍较高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利息、股息、红利和偶然所得等实行20%的比例税率。有资料显示:20%的高收入占总收入的近50%、20%的低收入的收入只占总收入的6%,高低收入差距为8.33倍。这种模式似向于重征勤劳所得,而对资本拥有者却影响不大。(3)费用扣除标准不尽合理。扣除标准的设计依据不充分。我国各项费用减除标准设计都是针对收入者个人而言的,没有考虑个人承受的债务额的差异,没有考虑纳税人婚后赡养家庭人员数等影响家庭开支的具体情况和实际税负能力。同样月收入2000元的纳税人,一个是单身汉没负担,另一个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五口之家,要支付赡养费、教育费乃至医疗费。但两者却执行每月1600元费用扣除标准,这显然不公平。(4)税收减免项目过多过滥。我国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太多,既不规范又不完善,给予个人诸多借口合理避税。大量税收优惠项目的存在不仅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难度,而且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进一步提高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由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经验表明,优惠项目越少,纳税人越是难于偷税漏税,因此应简化征管工作,提高总体征管能力。 2、课税模式不合理 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下,属于同一个纳税人各种不同应税所得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分别纳税。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1)对于不同应税所得,同一笔所得改变取得收入的次数,不但使扣除额发生改变,而且可以调整其适用的税率,由此产生更多更大的税收漏洞。(2)纳税期限的不同规定,为纳税人在不同项目之间转移收入,逃避纳税提供可乘之机。(3)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不能有效发挥累进税率结构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4)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成本与收益的对比来看,分类所得税制的征收效率比较低。 3、税收征管不力 (1)代扣代缴难以落实。目前相当一部分代扣代缴单位不认真履行义务。采取消极应付税务机关的态度,甚至有些代扣代缴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故意隐瞒收入或是为其分散收入逃避纳税,如对内部职工各项收入达到征税标准的定额征收,给个人代扣代缴增加了难度。 (2)纳税意识淡薄。公民缺乏纳税的自觉性,由于我国长期处于低收入水平,没有牢固树立公民纳税思想,造成近几年许多人收入水平提高了,但仍未树立纳税意识。不了解税法知识,主观上对纳税有抵触情绪,缺乏纳税的主动性。 (3)税务部门的稽查力量较弱。税务部门的整体素质不高,许多税务工作人员本身不能系统的把握税法知识,不能有计划、有力度地对高收入阶层进行专项稽查。造成稽查力量较弱,处罚难以从严从重,起不到应有的震慑效果,逃避个税的成本低,使得税收漏洞拉大。 (4)监控制度不健全。目前收入来源渠道的多元化,更增加了实施监控的难度,尤其对垄断高收入行业、高收入阶层的监控更加薄弱,税收征管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征管手段的落后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措施 1、与激励约束相关的改革和政策建议 公平税负,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减少减免范围,只保留少量减免税项目;确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不算低,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尽可能把税率设置在较低的水平上。因为过高的税率强化纳税人的收益动机,容易造成税收收入流失,正如拉弗曲线所表明,高税率不一定产生高收入。因此,确定一个合理有效的税率是至关重要的;改革分项征收办法。单纯的分项征收人为地形成了不同类别收入之间的不公平税收待遇。今后可考虑,分项综合相结合的征收办法,可在年内分项预缴,年度终汇算清缴;确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现行物价水平和一般生活标准,考虑不同纳税人的家庭构成、收入水平和赡养负担情况,规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奖励诚信纳税。对依法诚信纳税的公民,建立信用记录确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如依法纳税的公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享受不同程度的待遇。 2、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 个人所得税制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分类所得税制,就是将纳税人的各次应税所得划分若干种类,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二是综合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的各项所得统统加总,再减去税法允许扣除的有关费用和减免税项目之后,按统一的税率计征所得税。三是混合所得税制,即分类课税和综合税两者兼而用之。我国目前情况下,适合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 3、加强征管制度 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管理,可以考虑发放个人所得税缴纳卡,实行规范化管理,加大对偷(漏)税人员打击力度,并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求纳税人及时缴税。正如现在对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防止其偷漏税。因此我国也应该制定比较严格的税收处罚措施,使纳税人遵纪守法,不敢以身试法。可以考虑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可以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收入显性化;修订税收征管法,使之更适应个人所得税征管需要,使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监督体系;积极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为改进和强化税收征管创造条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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