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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增强公司自我约束,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优化公司业务流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公司的基本法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方面各环节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遵循了公司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程序与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地使用了资源,是否正在实现公司的目标。第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依照本制度和总裁的指示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它部门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二、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门,依照本制度行使审计职权,对公司最高领导层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根据需要,可在所属公司派驻专职审计人员。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专职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经济、工程等相关技术职称,具备与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审计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第八条 审计人员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部门和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签发人责任人签名制度名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三、审计机构的职责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依照本制度对公司、公司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境外公司及下属实体行使审计职权。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对各项经营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包括公司生产计划、销售计划、人力资源计划、财务计划、产品开发计划等。第十二条 对各业务流程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健全性、有效性进行评审。第十三条 对下列财务、会计事项进行审计:1.财务预算的执行及决算;2.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3.资产的管理情况;4.公司的筹资及对外投资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其效益性。第十四条 对有关经济事项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评审。第十五条 对公司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第十六条 对公司内部负有重要岗位责任人员的离任(职)进行审计。第十七条 对公司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等)使用的效益性进行审计。第十八条 对公司最高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进行审计。四、审计机构的权限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依照有关制度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应予以积极配合。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的主要职权包括:1.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文件和资料;2.参加有关会议;签发人责任人签名制度名公司内部审计制度3.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4.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正在违反公司制度、损失浪费行为,经请示总裁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5.项目审计结束后,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6.JP3对有关审计事项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7.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五、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中、短期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且每年要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第二十二条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最高领导层批准后,做为执行的依据。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具体审计任务前成立审计小组,审计小组负责人应制定具体的审计工作方案。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专项审计3日之前,应向被审计部门或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1.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名称;2.审计项目、名称、依据、范围、内容、审计时间和方式;3.审计小组组长及其成员名单;4.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应做的有关准备工作。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进驻被审单位后,结合审计事项,进行调查、了解情况。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统计、计划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信息数据,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制度,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查验有关的经济管理活动以及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审计证据并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签发人责任人签名制度名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二十七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部应向公司最高管理层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呈送前,应当征求被审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被审部门(单位)或个人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审计项目的基本概况、项目的依据、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其有关情况;2.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3.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4.审计结论及建议。第二十八条 由公司总裁(或审计总监)根据审定后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审计决定以公司的名义下达给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个人,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部门(单位)或个人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五日内向总裁(或审计总监)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继续有效。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决定的执行及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后续审计。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档案,加强档案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档案的销毁制度。六、内部审计管理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通过制定审计计划进行组织、指导和控制。包括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以及项目审计计划。计划通过不同层次领导批准,作为授权执行审计的依据。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制定工作职责和项目职责进行责任控制。工作职责包括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项目职责包括不同审计项目中主审、一般审计师和助理审计师的职责。签发人责任人签名制度名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制定审计准则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对上岗内部审计人员素质的考核,安排周密的审计程序,实行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制度,特别是主审对助理审计人员工作底稿的审核,建立内部审计的各种工作规范。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包括新进的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训练和在职内部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同时,在完成一定时期审计任务后,要进行工作考评与总结。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加强档案管理,对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大量资料进行科学的分类编号、立卷和归档,并注意有效地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实行系统的报告制度,包括每个项目审计结束后的报告和一段时期的工作报告,及时将一段时期工作的成果,所发现公司中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向公司总裁报告,切实发挥内部审计的重要作用。七、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审计部门。1.泄露有关审计工作机密的;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3.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4.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签发人责任人签名制度名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三十九条 对被审计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及有关领导给予纪律处分。1.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账单、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的;2.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审计职权的;3.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5.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八、附则第四十条 审计部门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签发人责任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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