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42页
第2页 / 共42页
第3页 / 共42页
第4页 / 共42页
第5页 / 共42页
第6页 / 共42页
第7页 / 共42页
第8页 / 共42页
第9页 / 共42页
第10页 / 共42页
亲,该文档总共4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优秀法律援助案例曾某劳动争议案【案件类型】 民事【案 由】 劳动争议【办理方式】 诉讼【指派单位】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承 办 人】 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艳辉【案情简介】曾某是从遥远的湖北省来温州谋生的务工人员。自2011年9月13日开始,曾某便在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为下料工。2012年6月10日下午,曾某在下料车间操作切料机时,左手食指被切料机割伤。2012年7月5日,经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曾某为因工负伤。2012年7月24日,经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曾某因工致残等级为拾级。其后,曾某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核算工伤待遇时,他发现了问题,因为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自己本来能一次性享受4万元左右的工伤待遇,但他现在只能领到2万多元。原来,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虽然给曾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却不是按照他的实际工资收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是按照浙江省上一年度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60%的下限缴费,因此,曾某只能领到2万多元的工伤待遇。直到此时,曾某才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此后,曾某多次与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均未果,遂于2012年10月17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补足差额后支付各项费用共计6万余元。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曾某的工资,曾某的实际月工资工资为2871元;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已为曾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双方约定工资是1300元/月加计件工资,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以1786元基数为曾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不违法,不需补足工伤待遇差额。其后作出了鹿劳仲案字(2012)第348号仲裁裁决书。曾某对裁决不服,遂于2012年12月23日,向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申请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曾某的援助申请之后,特指派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陈艳辉律师承办此案。陈律师接受此案后,首先与曾某本人进行了详细交谈,以对本案的前因后果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同时,因为本案已经过仲裁程序,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曾某实际工资水平是多少、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少交工伤保险费是否应补足待遇差额等问题。援助律师在分析案情之后认为,根据曾某与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曾某工资为基本工资1300元/月加计件工资,以及曾某的工资卡收入记录和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的工资明细表,可以得出曾某实际月平均工资为3135.6元。因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少缴工伤保险费这一违法行为给曾某造成工伤待遇损失,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与曾某的工伤待遇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应补足差额后赔偿曾某。所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基于上述法律分析,陈律师在深入了解案情之后开始调查取证工作,先后调取了曾某的身份信息、暂住证、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工伤认定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表、工伤待遇核定表、仲裁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撰写了起诉书、证据清单,于2012年12月26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补足差额后支付曾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共计4万余元。同时,为了曾某能早日享受工伤待遇,陈律师陪同曾某一起到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协商解决办法,但是,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领导态度蛮横,对曾某及陈律师的协商要求根本不予理睬。曾某与陈律师商量,鉴于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的态度,放弃和解的想法,通过法院诉讼程序维护权益。2013年1月29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劳动合同曾某的基本工资是1300元/月加计件工资,曾某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为2871元;双方约定的工资是1300元/月加计件,他们以1786元基数标准为曾某办理社保不存在违法行为,无需补足差额。针对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辩解,陈律师逐一进行了反驳。他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虽然曾某与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曾某工资为基本工资1300元/月加计件工资,但是,根据曾某的工资卡收入记录和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的工资明细表,可以确认曾某实际月平均工资为3135.6元;曾某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因工致残等级为拾级,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未按曾某月平均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致使曾某不能按其工资标准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补足差额。法庭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除认定曾某实际月平均收入3135.6元外,还认为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未按曾某月平均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致曾某不能按其工资标准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补足差额。2013年2月28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补足工伤待遇差额后支付曾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32504.1元,加上可直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56元,曾某实际可得到38460.1元。宣判后,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案件点评】这是一起很典型的企业选择性参保案例,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企业在为职工申报社保缴费基数时,故意选择较低的标准,与之挂钩的各项社保费用也大幅降低。类似情况还有:企业故意不把奖金等纳入职工收入、办理工伤保险人数远远少于实际职工人数等。本案中,被告企业明知受伤职工月工资为3135.6元,却故意按照上一年度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60%的下限缴纳工伤保险费。陈律师正是发现了这一关键问题,搜集相关证据材料,据理力争,使得一审法院判决纠正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陈律师认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违规企业不但要补足工伤待遇差额,还将被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保费用,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企业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自身也可能蒙受巨大损失。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将得不偿失,真是“弄巧成拙”!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案件类型】民事【案 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办理方式】调解【指派单位】温州市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承 办 人】浙江省高品律师事务所 倪敏迅律师【案情简介】2013年9月3日,倪某驾驶某小型越野客车从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某地下停车库驶出,右转弯进入北侧道路。突然车辆失控与前方停靠轿车发生碰撞,之后倪某采取措施不当,继续向前行驶并冲撞从此处经过的受害人沈某和6岁男孩。沈某用身体护住男孩,男孩仅皮肤擦伤,而沈某的生命却永远定格在59岁。事后,因沈某舍己救人之精神,被市委宣传部授予“最美温州人”称号,而肇事者倪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经被依法立案追诉。此后,沈某之子徐某找到温州市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沈某家属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同意给予受理,并指定浙江高品律师事务所倪敏迅律师承办本案件。倪敏迅于2013年9月11日收到该案件,当天即通过查阅卷宗及有关报道、接触当事人等了解案情。经过和当事人沟通,发现因为事情发生不久而且比较突兀,家属根本没有调解意愿,完全一副杀人偿命的态势。为此,经办律师不得不对当事人家属晓之以理进行开导。经过长久沟通,家属徐某在勉强接受律师的开导之后,提出索赔金额120万元。鉴于家属刚刚经历丧母之痛,且又刚从执意报复到勉强接受说理,因此,虽然120万元与法律明文规定的赔偿金额相距甚远,律师还是答应就该金额帮助其与肇事方进行沟通。2013年9月12日,倪敏迅陪同徐某一同前往交警支队二大队就此案件进行调解。但是,肇事方家属害怕受害人报复,本人并没有出面,而是委托亲属前来谈判,而其朋友对赔偿金额闪烁其词;受害人一方,则难抑悲愤情绪,死者沈某的姐妹当即想与肇事方代表拼命。在律师和交警队经办人员的劝说之下,双方才平息愤怒情绪,但根本无法达成和解。第一次谈判失败之后,倪敏迅与徐某及其亲属做过一次长谈,主要内容即分析该案件的责任及可能的赔偿金额。倪敏迅明确告知,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考虑到肇事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案的赔偿金额合计不会超过72万元。因此,希望家属能够以该金额为基础,再和对方进行谈判。此后,倪敏迅律师又通过交警支队,查悉肇事者家属陈某的联系电话;通过各种渠道,获悉肇事者所使用之车辆系银行贷款,名下并无其他资产等信息,即肇事者经济负担能力非常一般。为此,考虑到刑事案件判决之后经常无力履行的实际,倪敏迅确定了本案争取在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内完成调解的目标。此后的一个多月,倪敏迅经常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徐某也多次来到浙江高品律师事务所就此事进行商谈,双方的差距逐渐缩小。但是,最终在80万元时却无法突破。徐某坚持要求80万元,肇事方却提出最多75万元。因此,倪敏迅对此不得不做两手准备,即一边继续调解,一边准备诉讼;而且,也已经完成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证据整理和诉状书写。经过和经办该刑事案件的法官朱某沟通,法官明确表态此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判赔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除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倪敏迅又一次和徐某沟通,并对该案各种情况进行利弊分析。徐某最终表示信任律师,并表态只要调解金额不低于法律规定金额,其就可以接受。其后,律师又多次与肇事方沟通,从该案件社会评价、生命价值等各种角度出发,最终陈某也作出表态,愿意将赔偿金额追加至76万元。双方态度明确以后,于2013年10月30日,在律师的主持之下,在交警支队签订调解协议书,赔偿之金额,肇事方也于3日内全部交付,双方当事人事后也表示了相互理解之情。历时近两个月的温州最美阿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至迟结束。【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受到媒体关注的温州最美阿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因为事发突然,且家属情绪激动,处理过程中若稍有不慎,就会促使社会矛盾加大,事件不可收拾。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案件之后,及时交付律师,为这个案件的成功解决争取了时间。本案的难点在于,由于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实务中的赔偿标准并不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当地审判实践也明确表明其只赔偿直接损失;而如果直接民事诉讼,则不仅耗时长久,且判决以后能否履行也是难题。而且不管是哪种方式进行诉讼,本案的最高金额也仅为72万元。因此,调解是本案最有效率的解决方式。但是,由于本案的高关注率,司法机关对肇事者在取保候审、量刑幅度等方面都比较保守,客观上造成其家属产生能否调解都无助于肇事者的错觉,因此迟迟决定不下。经办律师基于上述原因,不得不多次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大量耐心的劝说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最终促使案件较为圆满地解决。 叶某贩卖毒品案【案件类型】刑事【案 由】贩卖毒品罪【办理方式】诉讼【指派单位】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承 办 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李效律师【案情简介】叶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经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当叶某接到该刑事判决书时瞬间惊呆了,自己受朋友之拖帮别人送了几包东西,竟然要受三年半的牢狱之灾。自被刑拘之日起,叶某已被羁押数月,早已身心俱疲,面对该判决书更是绝望之至,到底是何种原因竟能够认定一个无罪的公民构成贩卖毒品罪呢?实际上,本案的罪魁祸首便是本案的证人李某,因其涉嫌开设赌场罪而被瑞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而后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李某为了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千方百计地寻求立功机会。在该利益的驱使之下,李某不惜弄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