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52页
第2页 / 共52页
第3页 / 共52页
第4页 / 共52页
第5页 / 共52页
第6页 / 共52页
第7页 / 共52页
第8页 / 共52页
第9页 / 共52页
第10页 / 共52页
亲,该文档总共5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茂名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茂名市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 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 序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20 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 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建市 2005138 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市 20079 号)、工 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中 纪发 201116 号)、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 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财金 2013920 号)等 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行业 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企业包括: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建筑施工 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园林 绿化施工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施工图 审查机构;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第四条 本办法的诚信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 企业状况、履约情况、信誉和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 委托机构依法对建筑行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 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第五条 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 建筑行业企业行为信用平台,采集建筑行业企业行为数据, 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企 业信用信息作为评价、判断企业诚信优劣状况、实施行业企 业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工程 现场信用联动管理。实行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不改变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现 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各相关行政主管 部门机构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 理。第六条 茂名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工 作,建立茂名市建筑行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 平台)。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和公布 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评价标准。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 或管理范围内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工作。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造价管理和招标投标交易等监督检查诚信管理工作 依法委托给对应的机构具体实施。茂名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和茂名市建设信息中心协助茂名 市住建局做好诚信平台的建立、维护和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 人员诚信信息的收集、录入和公布等日常工作。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 根据权限和分工通过诚信平台归集企业诚信信息,并在市各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诚信信息建立与录入第七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本市企业或在茂开展业务的市 外企业(包括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建立统一的“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电子诚信档案” (以下简称“诚信档案” ),领取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诚信 管理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 )和“企业 IC 卡”。企业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诚信档案”将作为 企业管理档案长期保存。企业建立“诚信档案”及领取诚信手册和“企业 IC 卡”的条件和要求由茂名市住建局在办事指南中明确。第八条 “诚信档案”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 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等级等内容。(一)基本情况:企业登记注册基本状况,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它相关负责人和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从业人员状况,企业股东情况,企业主项及增项资质 类别,市外企业在茂名办公场所和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情况。(二)业绩情况:在本办法实施之后,在茂名市行 政区域内承接业务的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规模、 业务范围、完成时间,以及业绩评定情况等;(三)变更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四)良好行为: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在茂名市行 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 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国家、广东省、茂名市各级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五)不良行为: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在茂名市行 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当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六)信用等级:通过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 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分值,编制成记分标准,对企 业、人员的行为予以记分,由诚信平台自动形成信用等级。第九条 “诚信档案”信息的采集,包括企业自行申报 与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监管过程中产生两 种方式。具体采集方式为:(一)基本情况:企业建立“诚信档案”时,应自行在诚信平台录入企业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由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核实后,建立诚信信息的基本情况数据库。1.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 企业资质(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 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该项资料由施工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提 交);4. 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执业)人员 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二)业绩情况:企业诚信业绩数据根据项目的施工许 可、工程竣工验收等的办理情况,由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在诚信平台审核后予以录入。(三)变更情况:诚信平台数据的变更申报,由市各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审核后予以修改。(四)良好行为:企业将各类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 息上报(附上良好行为相关证明文件) ,由市各级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审核后予以录入。(五)不良行为:企业不良行为由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审核后予以录入。(六)信用等级:根据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 托机构审核后录入的行为信息记录的相应分值,自动形成企 业信用等级。第十条 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良好行为和不良 好行为信息记录时,应当以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 托机构已生效的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 告等文件,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为依据。第十一条 企业诚信管理通过诚信平台进行信用分值动 态计算,并自动形成企业信用等级。建筑行业企业发生良好行为依据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 良好行为记分标准 (见附件 1,在茂名市住建局网站公布) 进行加分,分值使用期限依获奖级别确定,市、县级的 1 年, 省级的 2 年,国家级的 3 年,加分不封顶。建筑行业企业发生不良行为依据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 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见附件 2,在茂名市住建局网站公布) 进行扣分,分值使用期限为 1 年,扣分不封顶。若企业在分 值使用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分值使用期限将加长, 但最长不超过 3 年。总承包企业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分包的,分包企业发生 不良行为扣分的,同时对总承包企业按照该不良行为扣分标 准的 50%进行扣分。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叠加计算;同一事项有不 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多的计算。第三章 诚信信息管理与使用第十二条 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场准入、资质 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 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行业企业的诚信信息,依法 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形成优胜劣汰 的市场竞争格局,促进建筑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第十三条 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根据信用分值 和排序设定,分为 A、 B、C、D 四个等级,在同一类别企业 中分值达 60 分以上(含 60 分)的,信用分值排序前 10%(含 10%)的为 A 级,信用分值排序在 10%-30%(含 30%)的为 B 级,信用分值排序在 30%以后的为 C 级;信用分值在 60 分以 下的(不含 60 分)为 D 级。企业初次建立“诚信档案”时,初始分值为 100 分。 第十四条 根据建筑行业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 监督管理,具体如下:(一)对 A 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 率的日常检查。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 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提倡首先选择 A 级企业参 加工程投标;(二)对 B 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 频率的日常检查。三)对 C 级企业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管和 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四)对 D 级企业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 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对于信用等级为 D 级的企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设 定不受理其参与投标,发包人可依法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 度。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招标投标指引,指导 招标人利用诚信评价结果编制招标文件,引导招标人公开、 公正、公平地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投标人。第十五条 建设行业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或被作出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暂停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的, 降为 D 级 , 期限为一年。(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外来企业驻茂名负责人)在经 营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企业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其 他相关材料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三)企业被确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四)企业将承包的业务转包的;(五)企业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六)在建项目因企业原因发生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公共 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七)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第十六条 没有建立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电子诚信档 案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由当地建筑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情况直接建立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电子 诚信档案。第四章 诚信信息公布第十七条 实行企业诚信信息公布制度。企业基本情况、 变更情况、业绩情况、管理人员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 信用等级等一经核查确认,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 人隐私内容外,即可对外公布。第十八条 企业已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并经作出处理 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 3 个月,同时将整改结 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延长 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第五章 诚信信息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企业诚信信息的录入、变更、增加、删除, 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 擅自更改企业的诚信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以及行政监督被变更、撤销、确认无效的,应由市各级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进行变更或删除,同 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第二十条 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在对 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 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诚信评价标准, 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 筑行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第二十一条 对在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 追究责任。第二十二条 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认为有关单位和 人员的诚信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 可以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