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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扩报装及变更用电管理标准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城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变更用电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报告与记录。1.2 本标准适用于城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变更用电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本标准的使用者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60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6第196号)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010第1号令)供电营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1996第8号)重庆市供用电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29号)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工作规范(试行)(国家电网营销20101247号)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国家电网营销20101247号)3 职责3.1 城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3.1.1 负责城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的客户业扩报装(新装、增容)及变更用电工作的归口管理和制度建设工作。3.1.2 指导基层供电单位开展业扩报装(新装、增容)及变更用电业务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3.1.3组织35kV及以下高压客户新装、增容供电方案查勘、业务收费、审查、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验收供用电合同签订、装表送电。3.1.4按市公司要求参与的110kV及以上高压客户新装、增容竣工验收、送电方案审查、送电。3.2 城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展建设部3.2.1负责根据市场变化及客户需求,在10kV及以上电网规划中充分考虑供电能力,对电网公用配套工程建设进行立项。3.2.2参与10千伏客户新装、增容接入方案审批。3.2.3参与35KV及以上本公司权限范围内的高压客户新装、增容供电方案查勘、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拟定方案复函交与客户服务中心答复客户,参与设计审查、竣工检查、送电方案审查。3.3 城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检修公司3.3.1负责10kV及以上高压客户新装、增容电能质量(谐波负序)评估及治理方案审核,评估治理效果。 3.3.2负责10kV及以上高压客户新装、增容办理设备异动、新投及接入电网配套工程设备运行、组织搭火。3.3.3参与10kV及以上高压客户新装、增容供电方案查勘、审查、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验收、送电方案审查、送电。3.3.4负责城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10kV及以上高压客户新装、增容接入电网配套工程建设。3.3.5负责按规定承办客户固定资产移交手续。3.5 城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安监保卫部3.5.1参与10千伏及以上专线、高危、重要客户新装、增容受电工程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查工作。3.5.2负责与临时用电客户签订安全协议。3.6 城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调控中心3.6.1负责10kV及以上高压客户新装、增容调度协议起草、签订,送电方案编制、审查报批, 根据客户业扩报装需求,科学合理制定电网停送电计划,制定客户变电设备启动方案,根据客户相关设备参数,计算并提供保护定值。3.6.2参与10千伏客户新装、增容接入方案审批。3.6.3参与35KV及以上高压客户新装、增容供电方案查勘、审查、设计审查、竣工检查、送电方案审查、送电。4 管理内容与方法4.1 总则4.1.1 满足相关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客户新装、增容、变更用电业务的时限和工作要求。4.1.2 对10kV及以上高压客户新装、增容实行权限范围内的“一口对外”大客户经理制,对变更用电业务和低压客户新装、增容实行权限范围内的用电检查归口办理制,明确客户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业务的工作界面,规范客户新装、增容、变更用电业务的工作流程。4.1.3 受理煤矿等高危企业的业扩报装申请,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批准文件和有关规程规范确定供电方案,严格执行业扩工程验收标准。对不具备第二电源或自备电源的煤矿等高危企业,不予验收通电。4.2 新装和增容管理4.2.1 110kV及以上高压客户新装和增容a)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向市公司供电服务中心提供110kV及以上高压客户新装和增容业务办理所需的完整信息资料,如用电申请、独立法人企业工商注册营业执照、项目核准文件、立项清单等。b)按市公司要求参与业务相关环节的工作。4.2.2 10kV、35KV高压客户新装和增容a)客户服务中心应收集10KV、35kV高压客户新装和增容业务办理所需的完整信息资料,如用电申请、独立法人企业工商注册营业执照、项目核准文件、立项清单、保安负荷明细及自备应急电源、专用变电站供电范围、电气一次接线图及运行方式、用电规划等。b)户服务中心组织现场查勘并按发展建设部确定的供电方案答复客户,确定业务收费。确定供电方案的总时限为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如因故延期,则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客户说明延期原因。c)客户服务中心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营业费用,营业收费票据应符合市公司财务部的发票使用规定,正确选择相应的票据类型。d)客户服务中心在客户交齐图纸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图纸审查会,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设审查纪要”。e)客户服务中心在设计审查合格后,启动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审核及签订。f)调控中心在设计审查合格后,启动调度协议的起草、签订。g)客户服务中心在客户提出中间检查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中间检查。h)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接受客户竣工验收申请,收集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审查合格后,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完成“竣工验收报告”。i)客户服务中心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完成计量装置安装工作,并准确地维护表计起度、铅封号、技术标识号和实际装表时间等有效信息。j)客户服务中心应在客户受电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送电。k)客户服务中心应在业务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整理客户新装、增容业务资料,建立客户档案,并存档。l)客户服务中心在送电后有负荷的情况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计量装置首次现场检验,其他情况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量装置首次现场检验。4.2.4 低压非居民客户新装和增容a)供电营业所、营业班应及时受理低压非居民客户新装和增容用电申请,进行现场查勘,供电方案答复期限为7个工作日内。b)供电营业所、营业班应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营业费用,营业收费票据应符合市公司财务部的发票使用规定正确选择相应的票据类型。c)供电营业所、营业班授权代理人负责签订供用电合同。d)供电营业所、营业班应及时完成计量装置安装工作,并准确地提供表计起度、铅封号、技术标识号和实际装表时间等有效信息。e)供电营业所、营业班应在客户受电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通电。f)供电营业所、营业班应在业务办结后的2个工作日内建立客户档案,并存档。4.2.5 低压居民客户新装和增容a)供电营业所、营业班应及时受理低压居民客户新装和增容用电申请,进行现场查勘,供电方案答复期限为3个工作日内。b)供电营业所、营业班应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新装和用电增容营业费用,营业收费票据应符合市公司财务部的发票使用规定正确选择相应的票据类型。c)供电营业所、营业班授权代理人负责签订供用电合同。d)供电营业所、营业班应及时完成计量装置安装工作,并准确地提供表计起度、铅封号、技术标识号和实际装表时间等有效信息。e)供电营业所、营业班应在客户办理相关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通电。f)供电营业所、营业班应在业务办结后的2个工作日内建立客户档案,并存档。4.3 变更用电管理4.3.1 减容a)客户服务中心各营业窗口及时受理客户减容用电申请,并在5天内答复客户。减容应包括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b)根据客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c)根据客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d)在减容期限内,应保留客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e)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及时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确保在5天内答复客户,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f)减容期满后的客户以及新装、增容客户,2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50计算收取。4.3.2 暂停a)客户服务中心各营业窗口及时受理客户暂停用电申请,并确保在5天内答复客户。b)可根据客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暂停期限,根据渝价2005568号文的规定:供电企业不再限制客户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在1个日历年内的暂停次数,但每次暂停时间不得少于15天,1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c)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客户,累计暂停时间可另行协商确定。d)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客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供电公司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客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e)暂停期满或每1个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6个月者,不论客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公司应从期满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f)在暂停期限内,客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应及时受理客户恢复用电申请,确保在受理申请后的5天内办结。暂停时间少于15天者,暂停期间不扣减基本电费。g)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客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h)擅自使用已在供电公司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公司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按违约用电处理。属于两部制电价的客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2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客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kVA)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4.3.3 暂换a)客户服务中心各营业窗口及时受理客户暂换申请,暂换仅指在原受电地点内整台暂换受电变压器的用电变更行为。b)可根据客户所提出的申请并结合具体规定确定暂换期限。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kV及以下的不应超过2个月,35kV及以上的不应超过3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公司可中止供电。c)暂换的变压器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d)对两部制电价客户应在暂换之日起,按替换后的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4.3.4 迁址a)客户服务中心各营业窗口及时受理客户迁址用电申请,并确保在5天内答复客户。b)原址按终止用电办理,予以销户。新址用电优先受理。c)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按新装用电办理。d)准确收取客户新址用电引起的工程费用。e)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应按超过部分办理增容手续。f)私自迁移用电地址而用电者,属于居民客户的,应向客户征收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客户的,应向客户征收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私自迁移用电地址不论是否引起供电点变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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