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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毁违法建筑的规则方案 一、未依法经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均属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和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均须遵守本方案。 二、本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拆除。重点拆除以下违法建筑: 1城市主次干道、主要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两侧等建设的违法建筑; 2占用城市广场、绿地、交通设施、防火通道、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和在城市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等建设的违法建筑; 3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上建设和楼体外扩建的违法建筑; 4居住区内擅自搭建、设置和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 5城市重点工程、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等建设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6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抢建、搭建的违法建筑; 7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用地或者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建设的违法建筑; 8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 三、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15日内。建设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拆除;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所涉及单位和个人财物的清理、搬移和保管,均自行负责。 五、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六、督促建设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满,无法确定违法建筑归属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筑所在地发布公告。仍无法确定违法建筑归属或者建设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七、镇、各街道办事处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做好本辖区内拆除建筑的组织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行使强制执行权。 八、阻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方案由Y市规划局宽城分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宽城分局、市环境保护局宽城分局、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家镇及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十、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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