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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随着人们婚育观念的变化,非婚生子女数量不断增加。尽管我国婚姻法第25条与继承法第10条对非婚生子女都做了相关规定。但是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立法过于简单、原则,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确立制度欠缺,非婚生子女基本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在实践中难以执行。本文通过研究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对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建议。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保护制度;认领AbstractAlong with the change of the attitude towards marriage, the number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is increasing rapidly. Although our country has made some relevant regulations enthood establishing system and the imperfect protection system of basic rights and interests make the practical performance harder. In this thesis, it analyzes the proble lative experience.Key words:Illegitimate children;Legal status;the system for the adoption;Claim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探讨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关系是一种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是始终存在的,它不随父母子女死亡而终止,不依法律程序而解除。所以,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所要履行的义务不能因为未生活在一起而免除。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做了较多规定,但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使非婚生子女在实践中往往处于不利的位置,为了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已势在必行。一、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必要性我国现阶段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不完善,他们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因而建立完善的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才能有助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有利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进而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一)有助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非婚生子女是具有特殊身份的群体,所以对他们需要进行特殊的更全面的保护。然而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不到位,必然会造成非婚生子女基本权益的损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样是法律上所称的自然人,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法律赋予了婚生子女应有的权利,那么非婚生子女也同样赋予该有的权利。要是缺乏完善的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非婚生子女的人权将会受到侵害。非婚生子女在继承遗产、受教育、被抚养中,完善的保护制度,将会使他们的继承权、监护权等权利得到保障。不仅如此,生活中不少人对非婚生子女仍然存在歧视与偏见,侵犯了非婚生子女的人格尊严权与名誉权。另一方面,当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进行维权的时候,法院判决能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具体权利。由于非婚生子女的数量越来越多,社会上出现的非婚生子女侵权问题将日益严重。因此为了切实有效地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完善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十分重要。这不仅能保护他们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还能为非婚生子女提供一个健康积极的生活环境。(二)有利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我国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其中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相关规定只有婚姻法第25条与继承法第10条作出简单规定。婚姻法未规定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具体措施,使得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规定过于原则性、笼统化,缺少必要的法律保护手段,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在实行贯彻执行当中也不能完全落到实处。这样导致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救济。由于非婚生子女是婚姻家庭有机结构之一,而法律对其保护较为薄弱。非婚生子女存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之中,参与了婚姻家庭的各个环节。因此,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制度,能在现有的法律上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过去的立法空白,注意到了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三)有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对于全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国而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法治国家,有着特殊的意义。构建法治社会就要不断完善各类制度,以求解决社会上存在的各种矛盾。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是尊重人权,当我国的法律能充分保护公民的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尊重公民人权的发展,那么就能体现我国法治社会的价值要求。由于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不重视,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不明确,导致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存在缺陷,妨碍了非婚生子女的维权行为。从而影响婚姻法作为对婚姻家庭各成员权益保护的法律调整作用,不利于维护法律自身的尊严与至高无上的地位,最终不利于我国构建法治社会。因此从保障人权、尊重个人权利出发,建立我国完善的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才能真正地让非婚生子女确实在法律面前与婚生子女平等,才能有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实现国家宪政的目标。二、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实际社会中,我国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和社会地位仍然得不到完全的重视,使这种歧视还存在这个社会大环境里。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存在其法律地位规定的模糊,缺乏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的问题。(一)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规定模糊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比较薄弱,主要体现在:第一,对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没有一个法学上的准确定义,因此导致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被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等,均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是这条定义不是分别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概念的准确定义。在我国不同的法律上对于非婚生子女有着与婚姻法不同的定义,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有了歧义。要是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如何对非婚生子女进行保护。可见,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力度和重视的程度不够,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得不到一个有效保护,从而也使非婚生子女的一些问题在保护的时候无从下手。第二,现有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权利较少,且比较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方面看,主要以婚姻法第25条中的两款及其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6条、第37条、第38条的适用性规定为主。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监护权都是在具体规定婚生子女的条款中加以适用而已。例如在继承权方面,我国继承法给予非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对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进行专门保护。这些条款为一般性的原则规定,缺少具体操作环节,也就形成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立法的一个综合性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利。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亲子关系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我国现存法律中,一直没有确立非婚生子女地位的相关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又存在亲子认定的举证制度不合理情况。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得不到一个明确保护的地位,使其某些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和确定。第三,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立法与实践相脱节。我国有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立法上只有原则性规定,缺少具体可操作性的制度和措施,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将非婚生子女排除在外,导致他们法律地位的不确定,也造成了他们的权利保护难以落实。我国婚姻法仅有第25条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由此可见我国立法者通过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具有合法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实践中,甚至连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不认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更何况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没有法律的强制要求,很多生父母不承认非婚生子女为其亲子女。这样导致非婚生子女得不到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法律地位不受到认同,歧视以及侵权问题依然存在。(二)我国缺乏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与准正制度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可见,我国的非婚生子女具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非婚生子女并未全部随父母生活,当生父或生母不履行法定义务,尽管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强制其履行义务,然而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确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我国非婚生子女虽然在法律上被宣告为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法律缺乏认领制度的规定,因此导致的后果是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无法真正地成为婚生子女,从而使得法律规定的所谓“非婚生子女的权利等同于婚生子女”的条文落空。至于为什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认领制度,可能是因为立法者认为我国法律已经宣告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因此再规定认领制度已经显得没有必要了。但是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在规定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同时,应该继续规定认领制度,这样方能真正地实现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同等化。另外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从这表面上看,我国目前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似乎准正与否无所谓了;但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尚未确立认定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法律制度,非婚生子女的婚生化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在具体确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时难免会发生一系列复杂问题。现今司法实务中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确立多以给付抚养费为案由。我国婚姻法中没有规定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和准正制度,也没有关于自愿认领或强制认领的相关规定。但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生父与非婚生子女之间形成的血缘关系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改变,对有血缘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生父应当承担抚养责任。至于是否认领,需要看双方的实际情况及生母是否愿意和有能力抚养而定。在实践中,很多生父拒绝承认子女为其亲生或者拒绝接受亲子鉴定,难以确定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由于缺乏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子女与生父或者生母之间的法律身份得不到明确的认定。生父是否有义务做亲子鉴定,承认非婚生子女的血缘关系,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能在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前的血缘关系的基础上,才能解决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继承问题。同时,非婚生子女的户口问题也难以得到解决,致使其受教育、就业等各方面的权利受到限制。虽然我国没有明确的准正制度,但是在实践中,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确定了婚姻关系之后,非婚生子女因此获得婚生地位。然而缺少准正制度我国法律在婚生子女保护方面处于有心无力的状态。现实中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时时受到侵害,法律上却无法救济。归根结底是因为我国没有具体制度来确认非婚生子女的身份,以实现其应有的权利。陈雪萍,杨仲姬我国非婚生子女准正与认领制度探究D湖北: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三)我国缺乏明确的非婚生子女监护和抚养问题1非婚生子女的监护问题长期以来,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长期属于生母。一方面科技之不发达致使对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推定较为困难;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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