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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贷后管理流程(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不良资产的贷后管理,防范资产质量进一步下滑,根据银行法人客户授信后管理办法、银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和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括:(一)风险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资产;(二) 逾期欠息超过90天以上的信贷资产;(三) 其他不良资产。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指的是通过对客户和业务进行检查,采取催收、诉讼保全等措施,最大限度保全银行资产,收回贷款本息的行为。管理内容包括检查催收、风险分类、清收 处置及基础管理方面的内容。第四条理债业务部是全行不良资产的集中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跟踪检查和逾期催收;(二)实施风险分类;(三)一户一策,制定清收方案;(四)落实有权机构审批的处置方案;(五)做好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第五条对不良资产跟踪检查的方式方法、内容与正常类资产基本一致,但结合不良资产的特征,重点做好如下工作。(一)及时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发出本息催收通知。(二)对借款人、担保人、实际控制人与关联企业资产、账户情况进行调查,查找可执行资产。(三)根据风险情况,快速反应,及早采取措施,做好资产保全工作,确保诉讼时效。(四)一户一策,制定和落实清收处置方案,收回逾欠本息。在贷后检查中,各经营单位应予以必要的协助。第六条 贷后检查的内容(一)受信人基本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并分析变化对授信风险的影响:1.检查主体资格是否依然有效;2.名称、股东及管理层的变化情况、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个人财产变化情况;3.受信人改制、重组、股权转让、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情况;4.关联企业变化情况;5.工作及家庭变动情况等。(二)受信人生产经营及产品市场的变化情况,所属行业、国家产业政策变化情况,并分析变化对授信风险的影响。(三)受信人财务状况:1.提交受信人企业最近的财务数据;2.分析企业资产、负债、重点科目变化及结构分析,产值、销售、成本、费用、利润、现金流、银行融资变化及资产对外抵押情况等。通过财务报表比较,分析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原因以及对授信风险的影响。如果受信人已经停产,无法更新财务报表,则需在报告中予以说明。(四)履约、合作情况:1.检查受信人在我行的还本付息情况,风险分类变动情况;2.在金融同业的履约情况,是否存在逾期欠息、关注、不良或借新还旧、展期、重组等情况,同业新增或减少融资情况,或有负债的变化情况、是否涉及垫款或代偿风险,同业措施与不良变动情况;3.有无新增法律纠纷、法院执行信息等,跟踪已诉讼案件调解、判决、执行情况,并分析变化对授信风险的影响。4.查询打印客户的信用报告、法院执行信息。如果无法取得客户征信授权,更新金融同业的授信情况,则需在报告中予以说明。(五)担保情况: 1.对保证人的检查比照对受信人的检查要求执行。2.对抵(质)押担保类授信业务,检查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变动、担保意愿、担保关系信息,抵(质)押物价值变化情况,抵(质)押物法律风险变化情况,抵(质)押物变现能力变化情况;保证金是否存在挪用或提前支取情况。3.抵质押物由第三方保管的,应检查抵质押物保管状态,保管人的保管能力及资质变动情况等并分析变化对授信风险的影响。4.关于抵质押品的其他情况说明,如是否涉及查封、冻结等情况,拍卖处置进展,采取的措施及后期拟采取的措施等。(六)催收和诉讼保全情况:1.对受信人及保证人的催收情况,包括催收通知书的通知方式、通知时间、签收及回执情况、催收频率等开展情况;2.诉讼保全的开展情况,包括资产保全情况、诉讼进程等。3.积极查找受信人、保证人新的财产线索及保全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制定、调整可行的清收方案等。(七)分析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点。(八)拟定或计划采取的措施等。第七条 贷后检查需双人实施,理债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开展贷后检查,撰写贷后检查报告(格式详见附件),必须如实记录和反映检查内容,不得隐瞒或掩饰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主辅检查人员均需签字,对贷后检查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八条 不良资产的贷后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根据不良资产的状况适当增加检查频率。第九条 各分部应按季度对上季度贷后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总部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分部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授信后检查的情况;2.对检查情况的总体评价,检查发现问题及风险情况;3.针对发现问题和风险点提出的计划措施和建议意见。第十条 理债业务部定期将贷后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按季报送资产监控部,并对分部的贷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价。第十一条 理债业务部应结合检查情况,根据我行贷款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适时不良资产调整分类结果,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第十二条 理债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将贷后检查报告、财务报表等相关贷后管理资料通过文档上传、手工录入和扫描等方式及时录入到信贷管理系统中,为非现场监测提供资料信息支持,并做好授信业务台帐、报表统计等工作。第十三条理债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贷后管理过程中收集和形成的资料整理归档,每季度移交原经营单位。第十四条理债人员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贷后管理活动,资产监控部、审计部对不良资产贷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按照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照银行法人客户授信后管理办法和银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理债业务部、资产监控部制订、解释和修改。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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