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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涉税实务 常州永申人合会计(税务)师事务所 主要内容 担保公司涉及的主要税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的税目、税率 相关政策及税收优惠 纳税申报 财务处理 风险提示一、营业税 税法: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009年1月1日实施) 税目:服务业 税率:5%营业税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3月19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制定,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2月16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修正。 优惠事项: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享受营业税优惠的六个条件 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 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2011年修改) 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售率低于2。(2011年修改)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 中小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年6月18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收到先征后返的营业税等,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营业税风险提示 借款利息及资金占用费收入是否确认。营业税的改革方向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现代服务业按6%税率计征。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二、企业所得税 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实施) 税率:25%;小型微利企业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收入 政府补助、奖励政策 关于落实担保机构扶持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8月13日常财外金20077号);关于转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常州市振兴五大产业信用担保扶持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2009年12月31日常政办发2009141号);关于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意见(2011年11月8日常政发2011142号)。申报代偿补贴的程序 申报代偿补贴(予补贴)的材料主要包括: (1)代偿补贴申请报告; (2)法院第一次裁定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尽责责任书”; (4)所代偿的担保合同; (5)风险控制措施; (6)担保调查、审核、跟踪的相关文件; (7)银行要求担保机构代偿的函; (8)担保机构代偿凭证; (9)银行出具的已代偿证明; (10)代偿原因说明。申报代偿补贴的程序(续) 对补贴总额按实际代偿损失进行清算。 实际代偿损失额担保额-被担保企业已还贷款额-反担保物变现金额担保保证金(包括关联方偿付额)。 清算申请的材料主要包括: (1)清算申请报告; (2)代偿追偿措施和追偿结果说明; (3)有关法律依据(参照财政部金融企业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 (4)抵押物的处置情况。申报代偿补贴的程序(续) 以下情形担保代偿损失不属于本办法的补贴范围: (1)担保项目未设定合理反担保措施的 (2)风险控制工作失误的,担保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在风险控制过程中有明显失职、徇私行为的; (3)在担保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和违反担保机构章程的。 扶持奖励、专项用途收入会计处理 实收资本:国家(政府)资本金投资。 担保扶持基金: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性担保收到的不需偿还的担保扶持基金。常财外金20077号明确,补充资本及业务“奖励、补贴资金用于补充资本金,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奖励资金用途”。 担保赔偿准备/应收代偿款:收到代偿损失补贴时,按代偿时的会计处理设置科目。常政发2011142号)文明确,对信用担保机构2011年11月7日至2012年6月30日之间为工业企业提扶持奖励、专项收入会计处理(续) 供的融资担保,如果出现风险代偿,根据最终实际代偿损失予以10-30%的补贴,对单户担保机构年度风险代偿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一般风险准备:拨款通知明确的列入。 专项应付款: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且拨款通知未明确的。 补贴收入:其他的。 所得税: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冲当期所得税费用。 营业税及附加扶持奖励资金、专项用途收入所得税处理奖励、扶持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2011年11月23日国税总局纳税咨询解答)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11年9月7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专项用途财政资金(续)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捐赠收入 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均为应税收入。扣除 工资、福利费 条例:为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扣除(续) 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续) 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扣除(续)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扣除(续)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作服饰费用,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6月9日(2011年第34号),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3月31日2011年第25号公告、2011年1月1日实施) 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产损失扣除政策(续)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资产损失扣除政策(续) (五)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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