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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金筹划范本 公司年金指引为了保障和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体后的公司年金待遇,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公司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劳动生产率,增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公司年金试行措施公司年金基金管理试行措施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公司年金筹划(如下简称“本筹划”)。本筹划遵循如下三项原则: 1. 发展的原则。本公司通过建立公司年金制度,提高职工养老待遇,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增进公司发展。 . 效率的原则。公司年金总体缴费与本公司的经济效益挂钩,效益好时多缴,效益差时少缴或暂不缴;职工的公司年金缴费与劳动奉献挂钩,因劳动奉献大小而有所不同。3.指引与自办相结合的原则。本筹划坚持政府指引与公司自主相结合,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接受政府宏观指引,在设立筹划时应当考虑本公司的实际状况,加以制定。 第一章 定义与释义 1.1 公司年金:公司年金是公司及其职工在依法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2 公司年金筹划:本筹划及其细则与附录。 1.3 公司年金基金:指本公司根据公司年金试行措施和公司年金基金管理试行措施制定的公司年金筹划所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所形成的公司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公司职工:指与本公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处在劳动合同期间的自然人。 5筹划参与人:本筹划所称的筹划参与人,是指根据本筹划3.l规定已成为本筹划的成员,并在账户管理人处开设有个人账户的公司员工。1.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本公司年金基金的法人受托机构。 . 受益人:本筹划所称受益人,是指参与本公司年金筹划井享有受益权的公司职工。1.8 未归属权益:职工由于离职等因素退出本筹划导致其个人账户中公司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部分的财产被罚没而临时未拟定归属的权益。本筹划中,未归属权益计入公司账户。 19 受托财产托管专户:指受托人以公司年金基金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开立的公司年金基金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公司年金的缴费和支付待遇。 第二章 筹划的设立 . 本筹划名称为“公司年金筹划”。2. 本筹划由公司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制定。 本筹划草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4 本筹划已在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登记号。 25本筹划于年月日设立、生效和实行。 第三章 筹划参与人3. 具有下列条件的本公司职工可以加入本筹划。 311在本筹划的实行有效期内与本公司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正在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所有义务; 3.1.试用期满; .3已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2 符合参与条件的本公司职工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登记:诚实、完整、精确地填写、签订、提交本筹划申请表,并经公司签章确认,自公司签章确认的当天起成为本筹划的参与人。3.3 本筹划参与人的权利是: .31 在满足本筹划规定的条件后,合法享有领取公司年金待遇的权利; .32有对其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3. 本筹划参与人的义务是: 3.授权公司每月从该职工在本公司领取的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 34.2授权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本筹划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 3.43 承诺在未达到 6. 所规定的条件时,无论本筹划与否仍然存续,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筹划参与人可以退出本筹划;退出时只须向公司提交通过签章的书面退出文献即可;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人该筹划参与人退出事项,受托人也以书面形式将这一事项告知账户管理人;筹划参与人退出筹划后,如果该筹划参与人加入另一种公司年金筹划,则其在本筹划中的个人账户可转人该筹划中。 3.6 筹划参与人在符合下列状况之一时,必须退出本筹划: 1 符合 61所规定的享有公司年金待遇支付条件,并申请并申请领取年金待遇支付;3.6.2 劳动合同期满并且未续签;363 劳动合同期未满,但是与本公司解除劳动雇佣关系; 3. 劳动合同期未满而未经公司批准自动离职。3.7 此前参与过本筹划,后因某些因素退出,但是再次加入的职工,其在本筹划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变。 第四章 基金的账户管理 41 本筹划所募集的公司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 方式进行管理;同步建立公司账户用于归集公司缴费部分的未归属权益。 4. 账户的开立。由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以本筹划所建立的公司基金的名义开立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 4.3 账户的维护与更新。 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的平常维护与更新,涉及: 4.3 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记账; 43.2 公司缴费在个人账户间的分派和记账; 43.3每周(日)进行投资运营收益在个人账户间的分派和记账; 4.4公司账户中未归属权益的归集和投资收益分派尾差的解决; 43.5 公司年金待遇支付的领取方式; 4.36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 4.3.与个人账户有关的其她资料。 4. 账户的转移。 4.41 筹划参与人变动工作单位并且参与新的就业单位的公司年金筹划时,该筹划参与人在本筹划中的个人账户可以转移至其所加入的新就业单位公司年金筹划的账户管理人中进行管理。 4.4.2如果浮现如下状况之一;则筹划参与人的个人账户可由本筹划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有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符合 1的享有公司年金遇支付条件时领取公司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 4.4.1 筹划参与人未参与新的就业单位的公司年金筹划、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公司年金制度、新就业单位的公司年金制度的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或发生其她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因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状况的; 44.22筹划参与人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 4.423 因本公司关、停、并、转而导致本筹划终结。 .5 账户的撤销。 451 筹划参与人在领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其公司年金个人账户将被撤销; 45.2 筹划参与人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公司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之前死亡,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所有领取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其个人账户将被撤销。 4. 在筹划参与人对记入其个人账户资产享有支配处分的权利之前,筹划参与人不得运用记入其个人账户的资产擅自进行互换、转让、抵押、质押等活动。 第五章 筹划的缴费5.1 本筹划采用缴费拟定型模式,所有缴费记入个人账户。公司年金缴费由公司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5.2 公司缴费。 52.1 公司每月缴费的提取比例为本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_. 5.2.2 公司根据每个参与人工作年限等状况计算公司为该筹划参与人的公司缴费额。.3对于工作年限 5年以内、已加入本筹划的职工,公司为其提供的公司缴费比例_. 5.2.4 对于工作年限5年以上如下、已加人本筹划的职工, 公司为其提供的公司缴费比例_. 525 对于工作年限以上、已加入本筹划的职工,公司为其提供的公司缴费比例_. 5.2. 公司在上年度浮现亏损和关、停、并、转等状况下临时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以暂停缴费或延期缴费,待公司浮现赚钱好转的状况下恢复缴费义务或弥补暂停缴费金额。公司暂停缴费或延期缴费的持续期限超过5年,应当终结本筹划。 .7本公司在与参与本筹划的公司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步,列明公司年金的相应条款。参与人每届劳动合同期满,该届合同期间记入该参与人个人账户的公司年金积累额,永久归其个人账户所有。 .2.8 公司不得以有助于本筹划的实行为由聘任某特定人员或解雇某特定人员,聘任某人为年金理事会成员或解雇年金理事会成员的状况除外。 5 筹划参与人的个人缴费。 5.1 筹划参与人个人缴纳部分由公司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5.3.2 每个筹划参与人每月的公司年金个人缴费额是该参与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收入的_ 533 筹划参与人可以选择从自己的工资收入中合适调高个人缴费额,由公司代为缴纳。但是公司和职工缴费合计不超过 55所设定的限额。 5.34 筹划参与人因发生伤残等重大变故的状况下临时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以暂停缴费或延期缴费。 54 公司为每个参与人的缴费额和参与人个人缴费额的计算措施由公司另行制定细则;该细则的制定程序与本筹划相似。该细则的修改程序遵从本筹划主体修改的程序,但是细则的修改不影响筹划主体的执行和修改。 55 公司和筹划参与人个人缴费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1/6 。 5.本筹划终结或筹划参与人退出本筹划后,筹划参与人个人如果但愿继续向本筹划所开立的个人账户缴费的,由本筹划的受托人管理。.7 筹划参与人在退出本筹划后,可以停止履行本筹划商定的缴费义务,公司为该参与人的缴费也同步停止;本筹划终结后,公司可以停止履行本筹划商定的缴费义务,筹划参与人也有权停止个人缴费。5. 缴费时间与划款方式。 5.8.1 公司在每月的发放工资期间(月初、月中、或月末)缴纳公司缴费和代缴个人缴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从筹划参与人的工资中直接代扣。 .82 公司将应缴的公司和个人缴费款项直接足额汇至在托管人处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第六章 公司年金待遇的支付与转移 6.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筹划参与人,可以享有本筹划的公司年金待遇:6.1.1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体年龄,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其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6.2 丧失劳动能力; 6.1.3 在退休前去世; 61.4 出境定居。 6.2 申请领取本筹划公司年金待遇。 6.1符合 .1 和 1. 的筹划参与人: 62.1.1 须由退休时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所在就业单位出具证明,由本人或由该参与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到受托人提出申请,并经受托人核算无误后,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发放; 2.1. 申请时除了需要填写公司年金待遇支付申请表,诚实、完 整、精确地提供受托人规定的所有信息之外,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原工作单位证明、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 62.1.如果无法提供原工作单位证明的,须由本人申请,受托人批准,方可领取。.2.2 符合 6.1.3 的筹划参与人: .2.1 须由原户籍所在派出所和死亡所在医院出具证明,由其指定受益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并经受托人核算无误后,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一次性发放。 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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