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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股权分配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 行业。公司地址:* 市*区* *号 。 三、公司股东共*个,其中自然人*个,企业法人*个,社会团体法人*个,事业法人*个。分别为: XXX(自然人),现住址 ,身份证号为 。 XXX(自然人),现住址 ,身份证号为 。 XXX(自然人),现住址 ,身份证号为 。 XX公司,住所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住所在*。 第一章 公司投资资本一、公司投资资本:“火锅”投资资本0万人民币 二、公司增加或减少投资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第二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一、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出资额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00%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总额000万,占注册资本的000%其中:实物出资000 万元,货币出资000万元、 出资额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00%出资方式 货币二、 公司成立后,股东资金到达指定账户,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和项目投资;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二、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四章 股东因故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二、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三、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 董事会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二、 董事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三、 董事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不能出席董事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董事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五、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六、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七、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000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八、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九、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多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送交各股东。 十、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一、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一、公司的营业期限为000年,从企业法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三、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座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二、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三、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四、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五、 本章程一式000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盖章:公证人、公证机构: 2015年2月20日关注微信公众号“企业家第一课”,领取更多免费干货,获取行业一手资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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