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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晰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成员企业的产权关系,构筑规范有效的管理架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集团公司资产安全、增值,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集团公司对成员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包括上级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集团公司所有的其他权益。集团成员企业是指集团公司直接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参股等不同企业类型(持股比例超过50%的,为绝对控股;不足50%,但是第一大股东的,为相对控股)。集团公司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准对所投资的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第三条 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负责,谁受益”的原则,对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产权实行投资者责任制和分层管理、统一协调的管理模式。第四条 按照分层管理的原则,集团公司负责成员企业的产权管理,成员企业负责该企业所投资项目和对持股公司实施产权管理,并对本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承担责任。第五条 集团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以产权为纽带,对授权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管理责任。第六条 集团公司资产经营部是集团公司产权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集团公司的其他部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成员企业进行相关职能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集团公司成员企业的产权管理,全资、控股的成员企业对其下属企业的产权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股权投资管理第八条 股权投资,是指集团成员企业为了经营需要而投资新项目成立的公司或通过增资扩股、收购、参股、兼并而持有相应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的行为。第九条 集团成员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有可行性分析报告。全资、绝对控股成员企业须经集团公司批准。相对控股、参股成员企业,产权代表责任人须按集团公司批准的意见参与该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成员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要对投资的决策负责。第十条 与股权投资相关事项,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上海浦东发展集团下属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凡成员企业投资的新项目,在完成注册后,均需报集团公司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一) 有关批准文件;(二)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三) 协议、合同及章程复印件;(四) 可行性研究报告;(五) 验资证明。第三章 产权变更管理第十二条 产权变更是指公司法人财产权以及与法人财产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产权的变更,主要有下列形式:(一) 有偿转让根据集团资产重组、企业改制、资本经营的需要,通过产权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形式,实施产权变更;(二) 资产划转 根据集团资产整合的需要,集团成员企业之间国有股权和国有资产的调整;(三) 增资或减资;(四) 产权重组,包括集团公司与全资成员企业之间的产权重组、全资成员企业之间的产权重组,全资成员企业资产形态发生变化的产权重组,集团公司对全资成员企业的债权转投资等;(五)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需发生股权变更时,变更申请报告须载明以下内容:(一) 变更公司名称;(二) 变更公司产权的形式;(三) 变更的目的和可行性;(四) 变更的价格和条件;(五) 债权、债务处理方法;(六) 从控股地位转为参股或全部退出的,还须提供变更企业的员工安置补偿方案。 第十五条 成员企业发生股权变更时,必须经集团公司确认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评估应包括无形资产。第十六条 股权变更期间,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企业财产的安全负责;产权代表责任人对集团公司变更企业的法定财产权负责。第十七条 企业改制涉及的产权变更的程序管理按照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员企业改制中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负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资、控股成员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选派或推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经营管理层人员。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发生下列重大事项,须事先报集团公司批准,并按集团公司批准意见执行。(一)所出资企业中的资产处置行为:包括资产调整、剥离、不实不良资产核销等;(二)下属子公司的章程变动;(三)投资企业设立、合并、兼并等;(四)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第五章 产权消失管理第二十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视为产权消失:(一)债务人以国有资产向非国有经济组织设定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依法将作为抵押的国有资产作价或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公司依法被宣告破产后,该公司占有的国有资产被用于清偿债务;(三)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国有资产灭失;(四)其他法定原因。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消失,成员企业产权代表责任人须按规定报告集团公司,所涉及的公司应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在完成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后,将办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六章 产权代表责任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向成员企业委派产权代表责任人。产权代表责任人所指人员见浦发集团产权代表责任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第二十三条 产权代表责任人应是集团系统人员,按程序,经推荐考察,报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批准后任命。第二十四条 建立产权代表责任人制度,加强产权代表责任人管理,按照浦发集团产权代表责任人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第七章 资产及产权收益管理第二十五条 成员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责任制,包括建立资产登记制度,保管制度,赔偿制度,并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和定期考核检查,管好、用好所占用的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金融财务部是对集团公司成员企业的产权实施财务监督和产权收益分配管理的职能部门。第二十七条 全资及绝对控股成员企业财务部门的设置及财务制度的规范细则,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其他成员企业参照执行。第二十八条 产权收益包括:(一) 经营利润;(二) 所投资股份公司的送股、红利;(三) 转让资产所得收入扣减原值所得;(四) 转让企业股权所得净收益;(五) 依法取得的其他收益。第二十九条 集团成员企业对其应上缴的产权收益,必须按集团公司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对留在全资成员企业使用的产权收益,用于公积金、公益金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凡属股东分红必须形成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同时用分红通知书的形式通知集团公司的金融财务部和资产经营部。第三十一条 与产权收益管理相关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集团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若干意见(暂行)和其他相关制度执行。第八章 约束与监督第三十二条 对集团成员企业,按照公司的不同类型,建立科学的、规范的经营效益评价体系。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依照浦发集团成员企业考核暂行规定制订的考评标准,每年对全资、绝对控股成员企业考评一次。第三十四条 建立完善审计制度,由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并负责外部审计机构资格的确认和对审计报告的审查。第三十五条 实行民主监督,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职工反映的问题及时加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第九章 奖励及惩罚第三十六条 产权管理要实行权利和义务统一的严格责任制,坚持奖惩分明的原则,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惩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公司资产不受损失,促进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第三十七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产权代表责任人和主要经营者,集团公司将结合考核结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第三十八条 企业经营者或直接责任人以及产权代表责任人因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对公司经营者或直接责任人弄虚作假,编报假预决算,隐瞒、截留资产收益或虚报盈利的,由金融财务部负责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并对责任人追究行政或经济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集团公司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资产经营部负责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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