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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的唯物主义基础摘要:本文尝试以公理系统的形式,把唯物辩证法中的各个定理组织起来。一方面,让唯物辩证法真正建立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另一方面,把唯物辩证法的各个定理以比较准确的语言表述出来,避免产生错误的理解。 关键词:辩证法、唯物主义基础、公理系统 正文 唯物主义公理:世界的本原是物质,精神源于物质 奥卡姆剃刀原则:原表述是如无必要,勿增实体(Entities should not be multiplied unnecessarily)。一般的表述是,当你有两个处于竞争地位的理论能得出同样的结论,那么简单的那个更好。 一、唯物辩证法基本规律 物质的普遍联系定理:所有物质都是(直接或间接)联系在一起的 证明: 1、首先证明以下引理 引理:不存在这样一种划分,把所有物质划分为非空的两个集合A和B,对于任意aA,bB,都有a与b之间没有(直接或间接)联系 引理的证明:使用反证法,假设存在这样一种划分,所有物质已划分为非空的两个集合A和B。 由于精神源于物质,我们考虑形成精神的所有物质。既然它们形成了精神,而精神之间又存在各种交流,那么,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联系,这时,它们是被划分在A还是B中呢?不妨设为被划分在A中。 由于B中的所有物质与A中的都没有联系,所以,B中的一切就永远不可能对精神产生任何作用,永远不可能被精神感知,永远都只是想象。B中的一切存在或不存在,这两种理论所能得出的结论是完全一样的,根据奥卡姆剃刀原则,可认为B为空,与B为非空集合的假设矛盾。引理得证。 2、用反证法证明原定理 假设有2个物质a和b,它们之间没有联系,那么,以与a有联系来划分除a以外的所有物质,有联系的组成集合A,没联系的组成集合B,且令AAa。这时,我们考虑A和B的性质。 从A和B的构成可知,所有物质都被划分到A和B中 由A的构成可知,A中至少有a,所以A非空 由于b与a没有联系,所以bB,即B非空 如果存在xA,yB,有x与y有联系,那么,当xa时,则a与y有联系,当xa时,a与x有联系且x与y有联系,则a与y有联系。无论哪种情况,都与B的定义矛盾,所以,对于任意xA,yB,都有x与y之间没有联系 此时,我们就找到了一种划分与引理冲突。因此,假设有2个物质a和b,它们之间没有联系是不成立的,从而原定理得证。证毕。 推论1:对于任何物质,至少存在一个其它物质与之有直接联系 推论2:任何物质都不能脱离其它物质单独存在 说明:简单来说,这里的证明关键在于,对于一切不会对我们的世界产生作用的物质,其存在只是一种想象,是可以依据奥卡姆剃刀原则给去掉的,由此,世界中的物质就必然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 物质的普遍运动定理:所有物质都是运动的 证明:由物质的普遍联系定理的推论1可知,任何物质都至少与其它一个物质有直接联系。直接联系就意味着相互作用,被施加作用就意味着不能完全静止,因此,所有物质都是运动的。证毕。 定义:事物是若干物质的构成物 定义:事物类是指符合相同质的规定性的事物组成的集合 说明:一个事物可以属于多个事物类,例如我们昨天上班所乘坐的公共汽车,它属于公共汽车事物类、公共交通工具事物类、汽车事物类。多个事物可以属于同一事物类,例如我们昨天上班所乘坐的公共汽车、下班所乘坐的公共汽车,它们都属于公共汽车事物类。 定义:质属性是指属于质的规定性方面的属性 定义:非质属性是指不属于质的规定性方面的属性 定义:属性值是某一属性的具体数值 说明:一个事物可以具有多种属性,例如树叶具有颜色属性和重量属性。不同事物可以具有同一属性,例如树叶、花都具有颜色属性。每一块具体的树叶都具有一个具体的重量,每一个重量就是该块树叶在重量这个属性上的属性值。 对事物的若干属性的属性值作出规定,符合这些规定的事物就组成一个事物类,这些属性就是质属性,除此之外的属性就是非质属性。一个事物只有在与某一事物类一起研究时,才谈得上质属性和非质属性。不同事物类的质属性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如果相同,则对属性值作出的规定必然不同。对质属性作出规定,是确定其属性值的范围,因此,一个事物的质属性的属性值改变,只要未超出范围,就仍然属于原来的事物类,也就是说,事物质属性的属性值的改变,未必意味着事物所属的事物类的改变。 事物的普遍联系定理:所有事物都是(直接或间接)联系在一起的 证明:事物都由物质构成,而根据物质的普遍联系定理,构成事物的物质都是联系在一起的,从而,所有事物也都是联系在一起的。证毕。 事物的普遍运动定理:所有事物都是运动的 证明:事物都由物质构成,而根据物质的普遍运动定理,构成事物的物质都是运动的,这种运动就意味着事物的运动,从而,所有事物都是运动的。证毕。 说明:一个事物可以具有多个运动,不同事物可以具有同一种运动。事物的每一个运动都意味着至少一个属性的改变,所以,事物的运动与变化实际上是同一个含义。 事物的相互区别定理:任何两个事物都不是完全相同的,都存在不同之处 证明:既然是两个事物,就必然存在某些不相同的地方,否则就是同一事物了。证毕。 事物的相互共通定理:任何两个事物都不是完全不同的,都存在相同之处 证明:任何事物都是事物,所以,任何两个事物至少都具有作为事物的相同之处,例如都由物质构成。证毕。 说明:实际上,作为事物的相同之处,并不只有由物质构成这点。事物的普遍联系定理和普遍运动定理就说明,任何事物都与其它事物相联系,都是运动的。同时,由物质构成这点又说明,物质所具有的某些属性,事物也具有,例如质量。 事物的相互过渡定理:任何两个事物类A和B,如果事物类B的事物是有可能存在的,那么,在一定条件下,事物类A的事物可以转变为事物类B的事物 证明:分以下情况讨论 1、两个事物类的事物的差异在于事物内部的构造不同,例如衣服和大象。此时,由于事物类B的事物是有可能存在的,所以,存在生成它们的方法。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把物质构成为事物类B的事物。事物都是由物质构成,可以把事物类A的事物看作是若干物质,于是,在一定条件下,这些物质可以构成事物类B的事物。 2、两个事物类的事物的差异在于它们与其它事物的关系不同,例如大球和小球。此时,通过一定的条件改变其它事物就可以达成转变。 3、两个事物类的事物的差异既包含事物内部的构造不同,也包含它们与其它事物的关系不同。此时,先实现情况1中的条件,再实现情况2中的条件,就可以达成转变。 证毕。 说明:通常的说法是,在一定条件下,一事物可以过渡到另一事物,但这里的过渡是什么意思呢?例如,从无机物过渡到有机物,分析下来,其语义应该是,一个属于无机物的事物可以转变为属于有机物的事物。另外,这里要特别注意一点,两个事物类所对应的事物的物质量可能差距甚大,例如氢原子与恒星,所以,这里的转变不一定是一对一的,可能是多对一,可能是一对多,可能是部分对部分。 定义:运动类是指符合相同质的规定性的运动组成的集合 说明:一个运动可以属于多个运动类,例如地球的公转,它属于绕日运动类、圆周运动类、周期性运动类。多个运动可以属于同一运动类,例如地球的公转、木星的公转,它们都属于绕日运动类。同时,质属性、非质属性、属性值这些概念也适用于运动和运动类,其含义与事物和事物类的相类似。 运动的相互区别定理:任何两个运动都不是完全相同的,都存在不同之处 证明:既然是两个运动,就必然存在某些不相同的地方,否则就是同一运动了。证毕。 运动的相互共通定理:任何两个运动都不是完全不同的,都存在相同之处 证明:任何运动都是运动,所以,任何两个运动至少都具有作为运动的相同之处,它们都是物质的运动,都具有一定的能量。证毕。 运动的相互过渡定理:任何两个运动类A和B,如果运动类B的运动是有可能存在的,那么,在一定条件下,运动类A的运动可以转变为运动类B的运动 证明:分以下情况讨论 1、两个运动类的运动的差异在于本身的运动方式不同,例如圆周运动和呼吸运动。此时,由于运动类B的运动是有可能存在的,所以,存在生成它们的方法。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把能量传递到相应的事物,产生运动类B的运动。任何运动都包含一定的能量,可以把运动类A的运动看作是若干能量,于是,在一定条件下,这些能量可以传递到相应的事物,产生运动类B的运动。 2、两个运动类的运动的差异在于它们与其它运动的关系不同,例如高速运动和低速运动。此时,通过一定的条件改变其它运动就可以达成转变。 3、两个运动类的运动的差异既包含本身的运动方式不同,也包含它们与其它运动的关系不同。此时,先实现情况1中的条件,再实现情况2中的条件,就可以达成转变。 证毕。 说明:这里的表述和证明都与事物的相互过渡定理类似。要注意的是,转变前后的运动,可能是不同事物的运动,运动由一个事物传递到另一个事物,这就正如事物过渡时,事物转变前后所具有的运动可能不同。 二、矛盾规律 定义:矛盾是指事物内部由同一个划分而区别开来的两个方面 矛盾双方的相互区别定理:矛盾双方不是完全相同的,存在不同之处。 证明:矛盾双方是由同一个划分区别开来的,既然能够区别开来,就必然存在某些不相同的地方。证毕。 矛盾双方的相互共通定理:矛盾双方不是完全不同的,存在相同之处 证明:矛盾双方是以同一个划分而区别开来的,于是,能用该划分来区别就是其相同之处。证毕。 说明:除此之外,矛盾双方的相同之处还有,二者都属于同一个事物,同时,该划分之所以能够进行,它所要求的一切前提,矛盾双方也都具有。 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定理:矛盾双方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脱离对方而单独存在 证明: 1、首先证明以下引理 引理:相互对立的两个概念不能脱离对方而单独定义,若一方没有对应的对象,则两个概念都无法定义。 引理的证明:相互对立的两个概念是以某一划分而定义出来的,它们是同时被定义的。如果其中一方没有对应的对象,那么说明这划分本身就有问题,从而,两个概念都无法定义。引理得证。 2、证明原定理 矛盾双方与对立的两个概念对应,如果其中一方不存在,其对应的概念也就失去了对象,这时,从引理可知,两个概念都无法定义。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矛盾双方就已经不再是矛盾的了。证毕。 推论1:矛盾双方的任何一方都是有可能存在的 说明:此定理只能证明到,原先对立的双方,当一方消失时,就不能再用对立的概念来概括,但不能证明,另一方也同时消失,或者说,另一方对应的概念消失了,但另一方的实体未必消失。举一个例子,一栋两层的楼房,二楼是上(楼房上部),一楼是下(楼房下部),把二楼拆了,一楼作为实体还存在,但不能再与下对应。 矛盾双方的相互过渡定理:在一定条件下,矛盾双方中的一方可以过渡到另一方 证明: 1、当矛盾双方是按照事物的属性来划分时,此时,把用以划分的属性加入到质属性当中,就可以定义出两个事物类,因此,这样划分出的矛盾双方是两个事物类。例如,按照楼房垂直方向上的位置属性-上与下来划分,这样划分出来的是楼房上部与楼房下部。由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定理的推论1和事物的相互过渡定理可以得出,此时的矛盾双方可以相互过渡。 2、当矛盾双方是按照事物运动的属性来划分时,此时,该事物的所有运动构成一个运动类,再把用以划分的属性加入到此运动类的质属性当中,就可以定义出两个运动类,因此,这样划分出的矛盾双方是两个运动类。例如,按照乒乓球在垂直方向上的旋转属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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