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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新闻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困境探析摘要:数据新闻合作作品扩大了著作权归属的法理概念范围,也让新媒体环境下的权利爱护面临更为复杂的态势,数据新闻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复杂难断的问题凸显出来。数据新闻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困境的破解需不断推进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具体来说,要全面审视数据媒体的开展态势与趋向,加快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学阐释、立法完善,以及管理强化。关键词:数据新闻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版权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全面到来,数据传播方式迅速转变、资讯消费链条逐步形成、出版经营活动日渐增多,数据新闻的版权爱护也成为受到各方关注的热点问题。数据新闻作品是指运用大数据技术,利用“众包模式,实现从海量数据中发现新闻线索,通过可视化技术呈现新闻报道,体现独创性,能被屡次复制的智力成果。【1】数据新闻合作作品作为数据新媒体生态中的重要表现形式,由于作品属性、著作权人身份的特殊性,而令与其对应的版权爱护问题显得更加复杂。【2】只有科学解析数据新闻合作作品著作权的法理属性、逐步完善相应的司法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版权爱护意识与维权能力,才能推进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和出版行业的长效开展。一、一般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根本规那么在著作权法的现实应用中会碰到合作作品著作权爱护的归属问题。严格来说,数据新闻因数据可能并非来源于同一作者,所以应当属于一般合作作品。在新媒体情境中,信息的复制、转载以及传播非常便捷,且我国对数据新闻合作作品版权爱护尚无明确规定,所以对于数据新闻合作作品版权爱护的探讨主要是基于立法的前瞻性而进行的讨论。即便如此,一般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根本原那么对于我国健全数据新闻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法律爱护机制依然具有直接借鉴意义。1.著作权的行使必须得到全体作者的共同协商,达成意见一致从法理学的释义来看,“合作作品通常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组织、以脑力创作而成的智力成果,波及文字、影像、声音、图片等多种载体形式。“合作作品无疑具备存在形态的固定性、不可分割性,其著作权当然也属于参与完成这一作品的所有自然人所有。在2008年3月发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那么明确规定了“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其属于完整的创作成果,是一种“整体作品。而在该修订案中,也独自对“统一定稿的“文字作品进行了重点阐释,认定该类合作作品是通过“共同构思设计“各自分工协作以及“最终联合定稿而形成的文字表现形式,其在行文上具备逻辑上的一致性、格调的融合性和思想上的渗透性,因此并不能确定其中任何局部文字的归属。所以,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权必须要取得所有作者的协商同意,达成意见一致,才能产生法律效力。【3】短少全体作者中任何一人的同意,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都可以被判定无法律效力。2.基于爱护共同权益的原那么,可由其中一人、数人行使著作权与由个人独立完成的作品相比,合作作品由于创作形式的特殊性,也决定其对应的法律权益,必须由所有作者共同享有。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也针对合作作品权益的划定,明确阐述了共同权益爱护的根本内涵,强调了各个作者对于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及于作品全部,各自的著作权权益是平等的、公开的。而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口头约定的情况,修改草案也成认并爱护口头约定的内容,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之下,允许合作作品的作者通过约定来划定各自享有的著作权收益份额,可以由“均等份额分配,也可以由不同比例进行划分。基于提高著作权使用效率的目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授权在取得全体作者一致同意、不损害合作作品作者权益的前提之下,也可以委托其中的一人、数人合法行使。【4】3.可以允许单方依照协商、有条件地进行著作权的单方行使市场经济的蓬勃开展为作品的便捷流通、经济效益的提高发明了有利的条件。为了有效引导行业开展,我国著作权法也进行了同步调整与完善。在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概念更新上,?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再次强调了允许单方通过平等协商途径、在不违反相关政策法律的根底之上,可以有条件地进行单方行使。修改草案共罗列了两种情况:一是在满足其中一方或多方合作作者死亡的前提下,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可以进行转移或修改,可以由死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获取。而其他合作作者那么享有对该合作作品进行修改、保持其完整度的权益,死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权进行干预;二是假设波及合作作者难以达成协商的情况,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允许合乎要求的一方行使,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其他方不得干预。【5】二、当前数据新闻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困境近年来,数据新闻不仅风靡西方,而且成为我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热衷应用的报道方式。然而,因网络媒体著作权立法爱护机制的不健全、技术层面上的操作难度大以及媒体对数据新闻著作权法律爱护意识的匮乏,使得数据新闻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爱护面临现实的法律困境,尤其是其著作权归属不明,成为制约数据新闻合作作品著作权爱护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问题。1.传统媒体对数据新闻合作作品的版权爱护认识有限、维权意识相对单薄长期以来,媒体管理的行政化、运营的封闭化,一直都是困扰我国新闻行业市场化、开放化、多元化开展的主要瓶颈。尤其是在数量庞大的国家级、省级媒体之中,由于在相当长时期内都采用了比拟单一、固定的行政摊派运作模式,不足更为深入的商业性开发,所以导致其并未对作品版权引起应有的重视。而随着数据新闻的快速流行、新兴传媒的异军突起,传统媒体也不得不在生存重压之下寻求转型,参加了数据新闻的竞争团战之中。然而对于著作权认知的局限性、相关维权意识又比拟单薄,那么让传统媒体在数据新闻合作作品的归属判定上,显得思路混乱、后知后觉。相当一局部领导层、管理层都在合作作品遭受侵权之后,才意识到应当进行维权,而惯性思维又促使其倾向于采用行政伎俩,这不仅违反了根本的法治观念,而且也让其陷入舆论压力之中,更加不利于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厘清和爱护。2.专项化法律制度尚未建立,数据新闻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概念有待厘清“政策主导曾一度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核心理念,尽管法治化管理也在同期得到了制度性确立,却因为在执行上不足具体的标准细那么,而又受制于政策的干扰。在意识到数据新闻所具备的巨大的开展潜力之后,无论是数量庞大、积极转型的传统媒体,抑或是增速极快的新兴媒体,都集中涌入到了这一蓝海浪潮之中。不过由于当前我国在数据新闻的立法上仍相对滞后,现有的著作权法律也都以传统意义上的新闻形式为主,在细化的专项法规治理上存在大量的法理空白。因此在出现侵权行为之后,那么令数据新闻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划定,陷入了无法可依的困境之中。在这一背景之下,政策主导又很容易占据上风,干扰数据新闻合作作品著作权的法治化管理,并混同这一作品的法理概念,致使其原有就偏弱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6】3.现有法律制度对数据新闻合作作品侵权的赔偿额度过低,整体威慑力缺乏?著作权法和?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是当前我国对数据新闻合作作品著作权进行司法管理的标准性文件。而在法理判定原那么、处理方式上,以上两部法律都虽然强调了法治警示性,不过在处分认定、执行上却显得避重就轻。尤其是数据新闻合作作品本身来源繁杂、修改频度大以及传播范围广泛,所以在侵权行为确定上,更加需要确立统一的判别规范、处理方式。然而就目前我国对于数据新闻合作作品的定义来看,普遍都将之视作网络文本资源,而不将之归为知识文本。这就难以依照著作权法进行判定、处理,只能参照?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细那么。而后者目前在侵权惩办处理上,又显得力度缺乏、导致犯罪本钱偏低。这就容易让抄袭修改、二次传播、换名等对数据新闻合作作品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7】三、域外数据新闻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立法案例及借鉴目前,我国经济面对“新常态,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特性明显,文化产业成为驱动经济开展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引擎。在此背景下,加强知识产权爱护,构建起兼具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立法爱护体系成为必需。然而,在知识产权爱护方面,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上与兴旺国家相比尚存在不小差距。本质上说,知识产权爱护,是一个国家产业结构在开展到一定水平后进行产业升级的必然需要。兴旺国家在工业化和现代化上暂时走在我国前面,故其在著作权爱护上取得的经验也非常值得我国借鉴。1.国际著作权条约发挥了概念阐释、行为判定的根底性作用在著作权爱护意识强烈、法律制度相对完善的欧美国家,其除了会以各自国家、地区的专项法律体系作为根底之外,同时参照相应的国际条约进行概念阐释、解读以及判定,以应对日益增多的数据新闻合作作品侵权行为。如美国在1989年正式参加?伯尔尼公约之后,也意识到了随之产生的法律冲突问题。美国互联网经济高度兴旺、数据新闻产业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生态链,因此,在比对原有法律与国际公约的根底之上,美国重新对数据新闻合作作品的版权客体、版权的归属、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释义。针对数据新闻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美国确立了优先适用本国法的根本原那么,同时允许在合乎境外作品著作权争议条件的前提下,适度参照国际条约,形成更为高效的司法解释。2.重视原创性作品的爱护、尊重版权既得权与独立性西方国家历来重视原创作品的版权爱护,波及面也颇为广泛。尤其是欧盟长期以来以西方文化中心自居,因此更为重视与爱护智力成果。目前欧盟制定的?欧洲专利公约共罗列了8种受到法律爱护的原创作品类型。在对于数据新闻合作作品著作权的爱护上,欧盟也明确了原创作品起源国、出版国的国别划分规范。?欧洲专利公约成认版权随作品产生而自动生成、受属地变更而改变,对于数据新闻合作作品也同样适用。同时,在数据新闻合作作品遭遇著作权归属纠纷之时,?欧洲专利公约也强调了应当由被请求爱护国法决定其归属的这一版权独立原那么,认为在权益爱护上,合作作品既能够受到其起源国法律的爱护,又能得到相关缔约国的法律爱护,二者并不存在法理上的冲突与对立,而是可以彼此参照、相互助益。3.强调国民待遇原那么、合理扩大外国作品爱护的适用性范围国民待遇原那么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认可、接纳的民事权利共识与公理。在著作权制度相对成熟的美国、西欧以及日本等国家,国民待遇原那么除了具备仲裁、调解效力,也被纳入到许多国家的本国法体系之中。随着数据新闻合作作品的快速增多、跨境传播,国民待遇原那么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内容完善,如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除了继续以?伯尔尼公约为参照、明确缔约国公民的作者,抑或在缔约国有住所的作者可以享有该权利之外,也要严格遵守公约的最低规范,给予作者享有最低规范的根本权利。同时,为了防止外国作者受到歧视,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也尝试通过立法改革,适当扩大爱护对象范围,去寻求对于非缔约国作者的著作权的有效爱护,为数据新闻合作作品的长效开展提供充沛的制度保障。四、我国数据新闻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规那么的完善对策推动文化产业开展是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的必然需要。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爱护体系那么是文化产业培育和开展的根本保障。在此背景下,完善我国著作权立法爱护体系,针对数据新闻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困境,尽快从立法层面明确其中的法律关系及其权责归属,探索构建完善的法律爱护机制,成为我国提高新闻报道质量、以舆论引导增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国际舆论传播体系和提升我国国际话语权的必然需要。具体来说,我国可采取如下对策来破解。1.推动数据新闻合作作品著作权普法宣传,增强从业人员的版权爱护意识考虑到版权意识的普遍缺失、淡薄对于数据新闻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判定的根底性影响,那么应当适时建立合乎行业共同利益、具备普遍约束力的普法管理机制。通过定期召开由数据新闻行业领导层参与的磋商会、交流会,使与会各方达成协同推进版权为主题的普法共识,并围绕合作作品著作权的法理概念、司法程序展开细化讨论,制定合理的宣传策略。以版权意识的培养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具备广泛约束力的自律机制,促使数据新闻从业人员确立对于著作权的正确认知,要求其结合工作内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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