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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让的税务处理案例:某工业企业3月份会计凭证记载,销售给甲企业产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为200000元,销项税额34000元,货已发出,货款及税款已委托银行托收,企业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 234000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4月份企业以银行转来甲企业部分货款拒付理由书,称“发来的产品因含量不够不能按一级品付款,按二级品付款,让价15%”‚并收到甲企业货款198900元。企业经研究同意甲企业的意见,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30000元,销项税额5100元,企业作如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198900产品销售收入 3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贷:应收账款 234000经税务人员检查,企业在没有收到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情况下,就擅自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产品销售收入30000元,相应地抵减了销项税额5100元,违反了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应调增销项税额,补缴增值税。分析: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在货物销售以后,由于货物质量、品种等不符或其他原因而事后发生的应给予购买方额外的减让。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同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第一、在发票开具当月,购买方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第二、在开具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情况下,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售发那个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还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第三、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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