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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手机阅读业务互联网推广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杭州签署: 甲 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天华联系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88号联 系 人:马李永电 话:传 真: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 地址: 联 系 人: 电 话:传 真:鉴于:1. 甲方负责手机阅读业务的运营,为提高手机阅读业务的推广力度,甲方拟指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移动互联网的推广服务。2. 乙方专注于互联网等新媒体应用开发,在互联网的推广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和资源优势,乙方乐意并有能力承接甲方指定提供的手机阅读业务的互联网推广服务。基于以上,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和谐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中国移动手机阅读业务互联网推广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一. 合作模式及合作期限1. 双方通过乙方的互联网网站(即:互联网渠道,下同),以手机阅读专区频道、内容链接、客户端软件下载等形式,开展手机阅读互联网推广合作,甲方根据乙方互联网渠道所开展的手机阅读业务推广服务质量及效果,按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营销合作推广费。2. 合作推广的互联网渠道及营销ID编号的投入使用:(1)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须按甲方规定在甲方中国移动手机阅读业务营销管理平台上进行登记,并提供登记所需的资质及其它证明材料。(2) 渠道推广营销ID编号为双方结算的重要依据。乙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新ID编号的申请,经甲方批准并授权后方可推广。甲方仅根据分派给乙方的渠道推广营销ID编号项下合作发布中国移动手机阅读业务所产生的经甲方认可且有效的数据进行结算。(3) 乙方原则上以其自有渠道推广为主,若因业务发展的确需要在与其有合作关系的其他互联网渠道上进行本协议项下手机阅读移动互联网推广,必须事先在甲方中国移动手机阅读业务营销管理平台上进行登记备案,向甲方申请新增渠道推广营销ID编号,并获得甲方批准并授权新的ID编号。对于未经甲方批准并授权ID编号的互联网渠道,甲方有权不结算任何费用。3. 本协议项下的合作,双方均需遵守甲方制定中国移动手机阅读营销合作伙伴管理办法(试行)。如在本合作中有违规行为发生,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作且严厉追究乙方责任。4. 双方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二、合作内容及规定1. 互联网渠道推广手机阅读的产品类型涉及:(1)手机阅读客户端软件类产品;(2)手机阅读点播类产品;(3)手机阅读包月类产品;(4)其他创新类产品。以上产品的推广形式由甲乙双方协商拟定,乙方须按照甲方提供发布的内容、互联网推广的指定链接地址及软件包等营销资源进行推广,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链接地址、推广内容等。2. 乙方负责按甲方规定策划乙方互联网渠道信息发布具体实行方案,并经甲方书面批准后,由乙方实行。合作期内,甲方有权对实行方案、互联网信息发布内容及规定等进行变更,但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乙方。3. 乙方根据自身互联网渠道经营实际,需要对甲方信息发布位置、发布形式等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征求甲方批准,并同时提供替代方案。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变更。三.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负责中国移动手机阅读业务营销管理平台及其用户展现界面的技术支持与维护,应在其现有技术条件下,尽其合理的努力,以维护数据及信息业务互联网营销管理平台以及甲方端应用服务的畅通。2. 甲方负责推广营销ID编号的分派、变更和管理。3. 甲方负责手机阅读业务相关数据的管理、记录与稽核,甲方将定期向乙方以邮件形式反馈乙方互联网渠道推广数据。4. 甲方对提供乙方使用的终端软件产品管理目录以及中国移动手机阅读业务营销管理平台保存所有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5.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终端软件或管理的产品均为已通过相关测试的现网产品,甲方应采用有效措施以保证终端软件和管理目录的准确性和可用性。四.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负责乙方互联网渠道及其合作互联网推广之用户展现界面的技术支持与维护,应在其现有技术条件下,尽其合理的努力,以维护乙方渠道以及乙方端服务应用的畅通。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作互联网推广的数据传输接口,并提供线上最终用户的网络操作行为数据以及其他甲方规定提供的数据作为甲方数据记录的参考。3. 乙方应根据甲方规定及拟定的具体实行方案,在乙方互联网渠道的相应位置进行提供互联网推广服务。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前述的具体实行方案。4. 为保证互联网推广资源的有效运用,乙方在收到由甲方提供的互联网推广之相关链接地址及软件包等营销资源后应按甲方规定尽快贯彻具体实行方案,积极配合中国移动手机阅读业务的互联网推广,凡超过甲方规定期间未贯彻实行方案或推广效果不明显的互联网渠道,甲方有权收回前述的营销资源或(及)ID编号。5. 乙方应妥善保管乙方帐户及密码,报备使用人员的身份证和联系方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系统数据,并不得运用与甲方合作的机会破坏甲方系统(涉及但不限于中国移动手机阅读业务营销管理平台);如因此导致任何损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6. 乙方只能在已登记备案的互联网渠道上进行互联网推广,不能私自在未经登记备案的其他渠道上进行互联网推广,如发生此类情况,甲方有权立即中止或者终止合作,有权不支付在非备案渠道上投放所得之结算款项,并同时有权停止与乙方结算不支付本协议(涉及补充协议)项下的所有结算款项,且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及给甲方导致的损失。7. 乙方不得采用不合法方式(涉及但不限于刷卡、修改代码、引诱、误导、规定或强制用户登录等)诱导用户登录使用产品,一经发现核算,甲方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合作,有权不支付本协议(涉及补充协议)项下的所有结算款项,且乙方应承担所有责任及给甲方导致的损失,情节恶劣者提交相关司法机关解决。8. 乙方不得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非法手段冒充或虚增实际用户登录使用产品的数据,一经发现核算,甲方有权立即中止或者终止合作,甲方有权不支付本协议(涉及补充协议)项下的所有结算款项,且乙方应承担所有责任及给甲方导致的损失。9. 乙方批准仅将推广数据的使用限于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如因此导致任何损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10. 乙方须保证其所提供的互联网渠道上使用的互联网推广资源不违反映予合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献,不具有污辱或诽谤的成分,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涉及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因乙方互联网渠道上的发布行为而致第三方提起行政投诉、起诉或提请仲裁的,甲方有权视情形,合并或选择性地采用如下补救措施:(1) 中止本协议项下营销合作推广费支付。(2) 规定乙方自行承担费用予以妥善解决,或采用补救措施,使所提供的互联网渠道上涉及的发布资源不侵犯别人权利。如有必要,乙方应当根据甲方之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向争议解决机构提请作为第三方参与争议的解决。(3) 终止协议。(4) 若采用上述措施仍不能避免甲方损失的发生,则若甲方规定,乙方有义务就甲方所遭受的所有损失(涉及但不限于甲方预付乙方之任何款项、中断业务期间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甲方为解决争议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裁判中规定的损害补偿金等)进行及时、足额的补偿,以使其免受损失。五. 结算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根据乙方渠道就中国移动手机阅读业务的互联网推广效果,以甲方平台记录确认的乙方经甲方认可且有效的结算数据为基础向乙方支付营销合作推广费,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2. 甲方平台记录确认的乙方经甲方认可且有效的结算数据是指通过甲方数据及信息业务营销管理平台记录确认的乙方通过互联网推广获得发展的激活、活跃用户数,激活、活跃用户数的口径由甲方定义。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用户数进行稽核,有权对有异常使用行为的用户数据进行相应核减,有权对不符合渠道推广投资收益规定的营销合作推广费进行核减。3. 合作期内,双方以自然月为结算周期。甲方在第N+2月的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向后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前向乙方提供费用结算数据,乙方核对无误后即接受以此数据作为N月的双方费用结算的依据;假如有异议,应在收到甲方费用结算数据后的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如甲方未准时向乙方提供费用结算数据,则需向乙方说明因素并协商具体提供时间。4. 协议期限内营销合作推广费上限为【】元(人民币:【】元),如超过上述约定金额,乙方仍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甲方不再支付任何报酬,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5. 费用支付:乙方应在双方确认费用结算数据后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正式发票后10个工作日将该结算月的乙方费用划入乙方指定银行帐号。乙方开具正规发票的行为视为对结算数据无异议。若甲方未准时划入乙方指定银行账号,则需向乙方说明因素并协商具体划入时间。6. 如合作期内甲方营销合作推广费结算商务模式发生变化,则甲方需根据实际情况与乙方协商,双方另行签署新合作协议或者补充协议。 7. 乙方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单位名称开户行:帐 号:联系人及电话:8. 乙方有补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的,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9. 甲乙双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之任何税款。六声明与保证甲乙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1. 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2. 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足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3. 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合用法律的限制,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4. 任何一方违反了上述声明、陈述和保证即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的约定,应按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七商业秘密1. 商业秘密概括地描述为现在和将来归属于一方的业务数据、客户名单、技术资料、软件程序、财务和其他能为该方带来利益或影响的商业资料。2.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它监管机构规定和甲乙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它顾问、授权雇员除外,但告知方应对上述人员进行约束,并为其对本协议所约定保密事项的保密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泄露本协议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3. 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无效、解除、提前终止或不具操作性而失效。本协议期满后,各方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保密义务直到另一方批准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另一方导致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4. 乙方应遵守双方签署的保密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八知识产权1. 为开展本协议项下合作事项,乙方使用甲方相关的公司名称、商标和业务标记等,应经甲方书面批准并严格遵守甲方有关使用规定和条件,保证以对的、合理的方式使用该等公司名称、商标和业务标记等,不擅自改动、歪曲其整体形象和组成部分,不以任何形式为本协议以外的目的使用该等公司名称、商标和业务标记等。2. 为开展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事项,本协议双方均承诺各不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如有任何一方以侵权为由向本协议另一方主张权利,双方应以各自名义进行解决,并由过错方补偿由此给无过错方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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