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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范文6篇集体合同范文6篇集体合同 篇1甲方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称法人代表: 联络 :乙方承包方:居住地址或单位全称姓名或法人: 联络 :为加快现代林业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中共泰安市委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推进绿色生态泰安建立的施行意见要求,从维护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制约性,惩戒性和唯一排他性的根本要意出发,为确保发包方、承包方合法权益,在公开、平等、自愿的原那么下,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一、承包经营标的甲方同意将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发包给乙方。四至东至: 西至:南至: 北至:承包费共计大写人民币 元,分 年交清,每年交纳 元。于每年的1月10日前一次性交清当年的承包费。二、承包经营期限乙方承包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或依法收回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2监视乙方按照承包合同约定,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管理林木、林地资。3催促乙方植树造林,限定在 年内绿化所承包荒山并监视检查。4监视、检查、制止乙方违背合同约定,损害所承包经营林地和森林资的行为。5依法依规催促乙方履行承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承包费用。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2、甲方承当以下义务:1维护乙方所承包林木、林地的排他性用益物权,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2尊重乙方的消费经营自主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按合同条款约定进展的正常消费经营活动。3按照承包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消费、技术、信息等效劳。4按照统一规划或承包合同约定,组织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承当的林业根底设施建立。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享有以下权利:1合同有效期内,在保护森林资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法享有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自主经营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除家庭承包方式外的其他承包方式依法享有继承权;并依法享有开发林地、开展林下经济的权利。2所承包甲方的林地,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依法征占用的,依合同约定依法获得补偿及社会保障费用。3在承包经营期限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那么,有权自主流转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4有权依法制止举报破坏林地,毁坏林木,携带火种进山、烧荒、野炊,违法狩猎、捕鸟、破坏护林标志物及其它林业设施等违法行为。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2、乙方承当以下义务:1依法合理的保护利用林业用地。做到依法经营,不改变林地用处,不造成林地永久性毁坏,确保承包的森林资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2承包经营期限内,可自主流转所承包林权权属,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或人员的,须依法经甲方同意,林权需要变更的,要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须经甲方备案,并及时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按时足额交纳承包费。4按照合同约定时限要求进展植树造林,在 年 月前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存活率保持在85%以上。5林木需要采伐时,要提出采伐申请,经依法办理林木采伐答应证前方可采伐,并按林木采伐答应证规定时限,负责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工作,成活率到达85%以上。6负责承包期内林木林地资保护管理工作,对盗伐滥伐林木、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防止水土流失负有直接责任;遇有破坏林地、毁坏林木等违法行为,在制止的同时须及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7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进展林木消费经营、林权权属流转。8如遇国家依法征用、占用林地,必须服从大局需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四、违约责任: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即生效。承包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违约方要承当相应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二乙方在 年 月前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存活率未保持在85%以上的;林木依法采伐后,未能及时更新或未到达85%成活率的;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按时足额交纳承包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收回承包的林地及林木权属。三在承包期内乙方遇有破坏林地、毁坏盗伐林木、携带火种进山、烧荒、野炊、违法狩猎、捕鸟、破坏护林标志物及其它林业设施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举报或监守自盗、滥伐林木的,依法追究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收回承包的林地及林木权属。四甲、乙双方其他违约责任。六、其它事项:一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法人的变化而变更。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执行中如遇有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宜,由乙方选定仲裁机构或应诉法院。二在乙方承包经营合同期限内,国家建立依法征用、占用林地而造成的中途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均不承当赔偿责任。其林木补偿费全部支付给乙方约定林木采伐时收益按比例分成的,按约定执行,林地补偿费由甲乙双方届时根据乙方对林地投入和立地条件改善情况及承包所剩时间等因素协商确定。三承包期满时,林权所有权交还甲方,林木及附属物的处置,由甲、乙双方自行约定在评估作价的根底上,作价给集体,或再承包方受让,届时依约定处理,处结后甲方收回其权属。甲方在另行发包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四如国家法律政策对集体林地、林木权属有新的规定时,以修改后的国家法律政策为准。五本合同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监视管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履行情况有全程监控权、行政执法权,并负有法律责任。六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乡镇、办事处政府、县市、区林业局各执一份。七、附件一发包时林木、林地评估材料。二发包时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材料。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鉴证机关盖章:经 办 人签字:集体合同 篇2劳动合同多数情况下都是个人的,集体劳动合同在理论中也是存在的,只是没有那么普遍。集体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它的一个重点需要关注的内容。集体劳动合同的效力都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额。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集体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可见,凡符合法律规定的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如今: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假如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背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2、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场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假如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3、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集体合同对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规定的对于哪些地域、哪些从事同一产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具有的约束力。集体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是需要区分详细的情况的,根据详细情形的不同效力也是不一样的。从上面我们还可以看出,集体劳动合同的效力还分为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等。你需要理解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和集体劳动合同的的内容的可以访问网站。集体合同 篇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构建新时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企业与工会经充分协商,按照自愿平等的原那么,就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第一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根本工资待遇、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第四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对怀孕反响特别严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女职工,经医务部门证明应照顾休息的,其休息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第六条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休息一个小时。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展的产前检查,应算作工作时间。第七条 为女职工购置特种疾病保险。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以下情况执行:单胎顺产者,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九条 符合方案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期九十天。第十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非常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非常钟。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第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第十二条 企业对女职工每一年进展一次妇科、乳腺病检查,所需经费由单位行政出资。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人工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郑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在单位调整或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假,应按出勤对待,不影响参加调整或增加工资。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即上班的,原那么上安排原岗位工作。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上环、取环、带环怀孕做人工流产后,可享受计生假,享受正常出勤待遇。第十七条 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女职工,享受产假90天。第十八条 晚育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其配偶享有一个月的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出勤。第十九条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或折发人民币_元。第二十条 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工资分配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企业行政每年提取一定的经费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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