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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许可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与成品油零售许可。”办理条件: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材料: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一)江西省成品油批发经营申报表(附表7);(二)江西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5);(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书面证明材料;(四)具有依法取得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五)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七)10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产权证明材料;(八)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十一)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江西省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一式3份;(二)省商务厅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五)具有依法取得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六)10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产权证明材料;(七)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九)江西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5);(十)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述材料除第(一)项外,其余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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