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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工程技术部需要重新识别完善、特别注意 更新情况,进行替换、还需收集山西省、阳泉市、阳煤集团发放的有关环境方面的规定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节选)编 辑:确 认:受控状态:分 发 号: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5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环境)B-11序号名 称类 别颁布日期实施日期适用条款对应的因素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法律1999/3/151999/3/155、9、10、14、22、26环境污染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法律1997/3/141997/10/1/338-341环境污染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法律1989/12/261989/12/266、14、2428、30、31,34环境污染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法律1984/05/011996/5/155、14、15、25、28-30、32水体污染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法律2000/04/292000/9/15、12、13、19-21、30-33、36、46大气污染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法律1996/10/021997/3/17、28、29、30、45噪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法律2004/12/292005/4/15、9、16、17、30、31固废物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法律1997/11/011998/1/17、18、21、22能源资源消耗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法律2002/06/292003/1/119、26、30环境污染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法律2002/08/292002/10/16、11、28、41水体污染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法律1998/04/291998/9/15、14、15、18-21、30、32环境污染1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法律1992/05/201992/8/16、14、17、22环境污染13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国际法律1985/03/221988/9/22全部大气污染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法律1989/12/261990/04/0110、32、34、35环境污染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家法规2000/03/202000/03/204-7,9-11大气污染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家法规2000/03/202000/03/205、19、23水体污染17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家法规1996/08/031996/08/033、4、10环境污染18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行政法规1990/04/101990/04/102、6、7、14、46、50、52、58环境污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环境)B-11序号名 称类 别颁布日期实施日期适用条款对应的因素1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政法规2001/10/192002/05/013-6、18-24、26、27、2931、36、38环境污染20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部门规章1992/08/141992/10/012、4、5、6、8、11、12环境污染2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部门规章2002/01/302003/07/012、6、8、12、14环境污染22关于逐步淘汰哈龙固定灭火系统和哈龙灭火器有关问题的通知部门规章1999/02/011999/02/011-3环境污染2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部门规章1986/3/261986/3/26正文环境污染2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部门规章1991/12/21992/1/13、31、32环境污染25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国家标准1990/11/091991/03/01GB12523-90噪声污染2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标准1996/04/121997/01/01GB16297-1996大气污染2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标准1996/10/41998/1/1GB 8978-1996(全部)水体污染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部门规章1986/3/261986/3/26全部环境污染2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部门规章1991/12/21992/1/13、31、32环境污30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山西省人大1996.1.191996/1/191.2.3.6.11.13.14.18.19.23.24.25.31.32.40.48 环境污染目 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7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8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6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8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20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1关于逐步淘汰哈龙固定灭火系统和哈龙灭火器有关问题的通知2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25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十四条: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三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五条: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条: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第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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