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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结后公司应发给经济补偿金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 法律征询 谢先生来电: 我187年参与工作,为某国有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今年与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该厂与我终结了合同。我据说终结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得到经济补偿金,遂找到该厂,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厂回绝支付,理由是劳动法没有给因合同期满而终结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发经济补偿的规定。请问,我与否该得到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答】 本案例波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结后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 一方面,在劳动法中,只对下列几种状况作出了予以经济补偿的规定:(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节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因劳动合同签订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到合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五)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按照规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对因合同期满而终结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劳动法没有作出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但是,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属于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状况,解除劳动合同步,公司应当按照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称于本人原则工资一种月的生活补贴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原则工资。”因此,按照这个规定,公司不应单纯以劳动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为理由,回绝发给谢某经济补偿金。由于,国务院发布的国营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仍是现行有效的行政性法规,其中的有关规定公司也应当遵循执行。 从这个案例中公司应当汲取的教训是,在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时,应当全面地去理解规定的精神,而不能机械地去理解。对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如果国务院的行政性法规、规范性文献乃至部门规章等法律文献作出了规定,只要不同法律的规定相悖,公司也应当不折不扣地去贯彻执行。 (徐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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