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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 工伤康复应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实行“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机构,是指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职工分布情况及需求,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的规定进行检查评估,符合工伤康复机构准入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向社会公布的医疗机构。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含康复检查和康复辅助器具装配)与职业康复。第六条 我市建立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医疗康复专家组成。市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为全市工伤康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和进行康复医疗机构评估。第七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督规划的实施,对工伤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组织对工伤康复机构的评估和考核。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组织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与工伤康复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负责工伤康复费用的审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制订工伤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支出计划,并负责实施工伤康复费用的结算、拨付及其他业务。工伤康复机构负责工伤职工康复价值的确认,实施工伤康复和康复效果的评定。第八条 康复对象是指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职工。第九条 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一)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二)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第十条 康复对象的确认:(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可以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见附表1),同时提交相关医疗检查资料。(二)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后,及时将申请材料转送工伤康复机构,工伤康复机构接到申请材料5日内提出是否具有康复价值的意见,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5日内将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意见及时反馈相关单位和工伤职工。具有康复价值人员名单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原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三)经确认的康复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工伤认定结论和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及时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住院康复治疗。第十一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已鉴定伤残等级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工伤康复机构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报所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进行工伤康复。第十二条 工伤康复期参照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确立。包括:(一)医疗康复期:利用临床诊疗和康复治疗的手段,改善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短期13个月,中期46个月,长期不超过1年,具体时间由工伤康复机构在医疗康复的过程中,根据康复对象伤病情况在康复方案中确定。(二)职业康复期:在医疗康复的基础上,可对康复对象逐步进行职业康复,提高康复对象的劳动能力。职业康复期为30-6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天。第十三条 工伤康复职工可以享受如下待遇:(一)工伤康复期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康复对象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的,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依照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二)工伤康复对象住院期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第十四条 在康复期间,康复对象因下列情况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生活用品费用。(二)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三)超出工伤康复期的费用和未在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康复发生的费用。(四)工伤职工住院康复期间的护理费用。(五)康复对象故意加重伤情或无故拒绝工伤康复机构检查治疗而增加的医疗费用。(六)超出核准项目发生的费用。(七)其它违反工伤保险规定的费用。第十五条 工伤康复机构应具备进行工伤康复基本设施、场所、人才、技术等条件,愿意提供工伤康复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康复机构准入标准。第十六条 医疗康复机构符合国家工伤康复机构准入标准,可以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康复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有关材料,组织市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由市医保中心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康复机构的评估每二年进行一次。第十七条 市医保中心与工伤康复机构签定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工伤救治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工伤职工转入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第十八条 工伤康复机构在康复对象入院后,应根据康复对象的伤病情况,及时确认其康复期限,制定具体康复方案。康复对象康复治疗结束后,要进行康复效果评定。工伤康复机构还应建立康复对象个人康复档案,保存期限30年。康复对象的康复档案记录不全、不详或不实的,其工伤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康复机构之间应加强协作,保障全市康复对象得到及时、优质的服务,同时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技术指导。第十九条 工伤康复机构应当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及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支付范围)的规定,开展治疗和收取康复检查、医疗康复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康复对象发生上述费用的,从工伤康复费用项下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康复对象发生上述费用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十条 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结算按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经确认为康复对象的工伤职工,工伤康复期终结,或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评定可以出院的,康复对象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康复对象承担。第二十二条 工伤康复机构不及时为康复对象办理出院手续的,终结期后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工伤康复机构违反支付范围的规定,超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超出费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第二十三条 工伤康复机构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参照北京市工伤康复机构考核标准(见附表2)的内容执行;工伤康复机构违反服务协议,市医保中心将依照服务协议的内容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与之解除服务协议。附表1: 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区县: 编号姓 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工 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申请人与伤者关系康复机构博爱医院( ) 309医院 ( ) 西山医院( )304医院( ) 北京老年医院( ) 小汤山医院( )单 位意 见(盖章) 年 月 日工 伤 康 复 机 构 意 见(盖章) 年 月 日区县工伤认定行政部门意见(盖章) 年 月 日备注1附表2: 北京市工伤康复机构考核标准(试行)序号考核内容分值考核标准考核结果得分1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及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执行情况5全部达标记5分,违反一项扣1分2北京市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及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的通知执行情况5全部达标记5分,每违反一例扣1分3北京市工伤康复机构服务协议书内容落实情况5全部达标记5分,内容不落实,每一例扣分1分4公开工伤康复主要政策及诊疗规范、服务项目、康复就诊须知以及主要项目收费标准等重点内容情况6全部达标记6分,每缺一项扣1分5工伤康复机构康复功能分区、布局情况。要求: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规范4全部达标记4分,违反每次扣1分6告知工伤康复职工康复治疗项目,并由康复医师及工伤康复职工签字存档4全部达标记4分,每份病历缺失扣1分7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初期评定、中期评定及末期评定情况。要求:有三期评定记录评定项目、内容符合规范记录齐全4全部达标记4分,缺失一项扣1分8工伤职工康复病历管理(包括三期评定记录)、归档情况,要求:病历应清晣、真实、完整,符合工伤康复管理规定4全部达标记4分,每份病历不完整扣1分9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因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设施缺失导致继发性伤害等原因投诉工伤康复机构,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8全部达标记8分,如投诉经查属实的,每一次扣2分10工伤职工在康复治疗时,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上报区、县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4全部达标记4分,违反一次扣1分11准确、及时上报工伤职工康复期间相关的材料和数据4全部达标记4分,违反每次扣1分12工伤康复机构积极配合工伤行政管理部门查阅工伤职工康复期间管理、康复治疗病案及有关资料和调查取证等4全部达标记4分,违反每次扣1分13认真审核工伤职工身份,按照康复项目、诊疗规范和标准执行4全部达标记4分,违反每次扣1分14推诿、拒收工伤职工康复入院或逾期不安排工伤职工出院仍提供康复服务的4全部达标记4分,违反每次扣1分15过度康复、重复计费、超适应证检查或大型医疗检查常态化等4全部达标记4分,违反每次扣1分16拒绝提供工伤康复职工康复资料复印件或伪造、涂改工伤职工康复资料和计费项目4全部达标记4分,违反每次扣1分17编造住院、配置事实,制作虚假病历、配置档案5全部达标记5分,违反一次扣5分18将未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5全部达标记5分,违反一次扣5分19采取欺诈、伪造等方式将不符合基金支付的药品、诊疗、康复服务项目、配置项目纳入基金的5全部达标记5分,违反一次扣5分20工伤康复职工满意度不低于95%4全部达标记4分,一年二次工伤职工满意度调查,每次不达标扣2分21其它违反工伤保险规定的行为4全部达标记4分,违反每次扣1分22合计100考核标准说明:1、每项分值为该项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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