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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考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试是保证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 段,为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工作,推进学院教风 学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目 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 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凡属培养计划规定的理论教学课程、实习、课程设计、毕业 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第三条凡学院在籍学生都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 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通过该门 课程的学习。第二章组织工作第四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处长和系(部)主任对考试工作全面负责。考务工作由教务处会同系(部)及有关职能 处室统一组织实施。学院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期末复习考试期间的考务、宣传教育、后勤保障、校园治安等方面的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5. 在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的;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的;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 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二)考场上学生的下列行为均认定为作弊: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 内容相关资料的手机、隐形耳机、电子字典、商务通等其他 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 关资料的;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 提供方便的;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4.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5.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信息的;传、接夹带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6. 其它作弊行为。以上违纪及作弊行为经监考或巡视人员当场认定后,不 再重新认定。其他作弊行为由监考人员当场认定或由教务处 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认定。对违纪学生,依据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生违纪处 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该科成绩按0分记,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记过(含)以下处分,对于作弊者,依据兰州交通 大学博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该科 成绩按作弊处理,不得参加补考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 告及记过处分。对于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经监考或巡视人员认定 后,不承认错误,态度不端正,顶撞老师或拒不离开考场,影 响考场秩序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并 取消学位授予资格。第四十七条教职工违犯考纪考规行为认定和处罚教职工的下述行为均认定为违犯考纪考规,被认定为相 应的教学事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二)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三)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四)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 评或者积分误差的;(五)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 行评卷的;(六)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七)其它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八)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 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九)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十)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H一)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十二)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资料的;(十三)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十四)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五)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以上行为认定为相应的教学事故,然后依据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第四十八条监督检查 (一)考试前教务处应全面检查或抽查系(部)、教研室考试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学生处、后勤部门、保卫处检查 考场环境设施及校园环境。(二)考试期间由学院统一安排抽调有关系(部)的适 量干部担任巡视员,按规定的职责对考场巡考,主管教学的 副院长为总巡考员,教务处长为副总巡考员。(三)考试期间教务处应及时发布考试情况简讯,使系(部)领导了解考试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四)考试后教务处会同系(部)组织抽检试卷,对试 题质量、评分质量作抽样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和考试总结于 下学期开学后四周内报教务处处长及教学副院长。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九条 学生如对成绩评定有疑问,可申请进行复核,试卷查询由开课系(部)系主任同意,教学秘书会同教 研室主任进行。第五十条本规则适应于全院在籍学生的考试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工作,建立良好的复习考试环境。第五条 每学期学院组织的考试分为校内考试和国家 级考试。开学初为补考时间,一般在第三至五周进行,每学 期末为期末考试时间,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安排考试,如有特 殊需求须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进行考试。国家级考试一般按 国家考试时间统一安排。第六条 各系(部)应在复习考试前采取适当的方式对 师生进行考前动员,使学生明确考试要求,监考和巡视人员 明确各自的职责。全院性的考试实行督查巡视制度,督查巡视组由院领 导、教务处、各系(部)领导组成。第七条 期末复习考试期间要停止一切大规模的课外 活动,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尽量避免干扰学生复习考试及休 息的各项活动。特殊活动,须由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 教务处审核,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后进行。第三章命题第八条 命题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份量、覆盖面、 难度、区分度应适当,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 理论的掌握程度,又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 能力。题量掌握在两小时内。第九条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把握好课程重点、难点和基 本点,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授课。考前严禁教师为学生划定考试范围和考试重点。公共基础课程应建试题库,其他课程由 任课教师命题,教研室、系(部)严格把关,经系(部)主 任审查签字后,方可使用。各门课程应逐步建立试题库。第十条 每门考试课程应出两套以上等质、等量、不雷 同的试题(即A B卷)。给出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第十一条命题完成后,进行试卷审查后将全套试卷 (试卷审查表、A B卷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交系(部) 教学副主任。第十二条 试题一经确定,考前应作为密件保存,相关 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则,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泄密。不得在 公用的计算机中公开存放试题。试题文件必须设密码保护, 以防泄密。第四章试卷印刷、保管及传递第十三条 对试卷的印刷、装订、传递、分发、保管等 各个环节,各系(部)、教研室及相关部门都应有切实可行 的措施,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以防泄密。第十四条试卷由开课系(部)统一组织印刷,保管并分发。试卷印刷要定点、定人,保质保量,并建立严格的印 刷制度。对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及胶版要及时销毁,试卷 要统一保管,不得外泄。第十五条 试卷印刷完成后要装入专用试卷袋中,并严 格填写试卷袋上内容。要确保存放安全。第五章考场组织第十六条 考场内必须隔列安排座位。每一考场配备监 考人员两名,考场人数达64人以上(含64人),配备监考 人员三名。主、副监考不得随意改变。第十七条每学期公共课(除体育课)由教务处安排, 体育课由体育部负责安排,专业课由各系安排。开考前将考 试安排报送教务处,考试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第十八条 教室负责系考前应检查灯光、卫生、设施并 及时维修,保证考场环境整洁、设施完好。第六章考场规则第十九条课程结束前,任课教师对学生参加课程考试 (考查)资格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生本门 课程考试(考查)资格:1. 病事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 之一;本学期该门课程旷课达到10学时。2. 资格审查后,应填写学生考试(考查)审查表,上 报系(部)备案。第二十条学生应持学生证、身份证参加考试,国家级 考试还需持准考证,未带证件或系(部)证明的不得参加考 试。考试要提前进入考场,按要求入座候考,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 退场。国家级考试按国家级考试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 考场应保持严肃、安静。进入考场应衣着 整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中宣布与考试无 关的其他事情。第二十二条学生进入考场,应带好必要的文具。考试 中禁止借用文具和计算器。其他如书包、书籍、笔记本、纸 张等均应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禁止放在座位周围 (开卷考试除外)。手机、电子词典等电子设备一律不得带 入考场。第二十三条 试卷如有字迹不清之处,学生可举手向监 考人员提出,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其他要求。第二十四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准相互交谈,不准窥视他人试卷,不得有偷看、夹带、传递、交换、暗示等任何 形式的作弊行为。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考试终了 时间一到应立即停笔,不得拖延,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再对 答卷作任何修改,不得代交试卷,学生交卷时应将考卷有文 字的一面朝内折叠好(包括草稿纸)放在桌面上,然后迅速 离开考场,不得重返,不得在考场及附近议论考试内容或高 声谈笑喧嚷。第七章 监考、巡考人员职责第二十六条监考实行主监考负责制,主监考对考试负 主要责任,监考人员应认真执行考场规则。第二十七条监考人员应按规定时间提前十分钟进入 考场,检查考场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考部门反映,及 时处理。第二十八条考试开始前应清理考场,除允许携带的考 试用品外,其他物品应一律集中存放,安排学生按要求就座, 清点人数,核对证件。对不服从就座的考生,不得发给试卷 并责令其退出考场,取消考试资格。第二十九条考试开始时间到方可下发试卷,监考人员 应指导学生在答卷纸上正确填写专业、班级、姓名、学号等。第三十条 监考时监考人员应密切注意考场情况,恪尽 职责,应在考场的不同位置上(如前后)站立监考,不得吸 烟,不得交谈,不得看书报,不得戴耳机听广播或做其他与 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离考场,不得向学生解释题意,或 暗示学生答题的对与错。对学生提问,除字迹不清可以答复 外,其余一概拒答。第三十一条发现学生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应 及时制止,对作弊者,要当场认定,取消其考试资格。第三十二条 考试时间终了应立即收卷,并当场清点, 不能按时交卷的,应拒收其试卷,成绩以零分计。第三十三条考试结束应当场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 及试卷袋封面,并将记录表及时送交开课系(部)。凡考试 中发生有作弊等不正常情况的,应立即向教务处汇报详细情 况。第三十四条未经教务处同意,监考人员及任课教师均 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第三十五条巡视人员执勤应佩戴标记,检查考场情况、考试纪律以及监考人员是否尽职尽责,会同监考人员及 时处理考场发生问题,巡视人员有权进入考场,有权认定学 生的作弊行为,有责任向有关部门反映监考人员失职或违纪 情况。第八章阅卷评分与成绩管理考答案,严格卷面打分,不得随意加减分,做到给分准确, 公正合理。第三十六条阅卷评分工作由开课系(部)组织。应尽量采取集体分题,流水作业法评分。第三十七条评分应根据命题时确定的评分标准和参第三十八条考试课程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 成绩综合评定。第三十九条 每门课程的成绩单应由教师和教研室主 任签名,主任签字并加盖系(部)公章。根据课程类型按”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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