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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原告代理词我受娄烦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本案五原告的代理人,今 天依法出庭,参加本案审理。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 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基本事实:2011年5月19日14时许,原告乘坐*驾驶的晋*少林客车 在娄烦县下静游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被告四*驾驶 的鲁*挂解放半挂货车相撞,导致原告xxx等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 侧通行”之规定,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 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 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 行”之规定,承担次要责任。四原告无责任。原告的受伤守*、被 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由*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并公交娄字认字2011第00012号)中的内容,可见, *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四*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次 要责任,四原告无责任。二、被告一*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三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驾驶的晋*少林客车为被告一*所有,司机*为*雇员, 因司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故大心所承担责任依法由*全部承担。被告三*公司为晋*少林客车挂靠管理单位,依法应对事故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特殊侵权纠纷,在车辆挂户关系中,被 挂户人和挂户人是其内部关系,在其外部关系中,挂户车辆是以被挂 户人名义从事的营运活动,挂户人支配车辆并享有车辆运行利益,被 挂户人同意且放任挂户人以其名义进行具有交通安全危险的民事活 动,如发生交通事故挂户车辆负事故责任则被挂户人与挂户人二者构 成共同侵权,所以应当由被挂户人与挂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被 挂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其内部挂户合同约定向挂户人追偿。三、被告五*在次要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四* 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五心大为鲁*挂解放半挂货车实际所有人,被告四山为鲁*挂解放半挂货车驾驶员,他们俩之间为雇主与雇员 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 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 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货车所有人即被告五心*应在负次要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四*负连带责任。四、本案应当先由*公司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对于保险金额中超出强制险部分的,由* 公司以及*公司公司在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受害 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肇事车辆鲁*挂解放半挂货车在伤害事故发生前已在* 公司公司投保且在保险期间内,晋心少林客车在伤害事故发生前已在 心大公司投保也在保险期间内。(一)、强制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 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 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三者强制 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 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 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对于保险金额中超出强制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依 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 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 三者赔偿保险金。合同法第73条关于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为权的规定, 也在法理上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2006 )民一他字第1号文规定了,对于第三者 责任商业险,保险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须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言下之 意,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五、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于法有据,于理相通,于情相符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 偿解释)等规定,六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 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 人民币 356456.8 元(其中*185385.2 元、*76436.3 元、 *59502.3 元、*35133 元)。(一)除原告*外其他三原告医疗费共计147434.3元。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 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 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 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 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 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 赔偿。四原告住院治伤期间的医疗费147434.3元被告理应支付:1、原告*医疗费:1488.8元(县医院部分)+2843.5元(太 原医院部分)+1.2万元(取内固定术费用)=16332.3元。2、原告心大翻修手术费用12万元。3、原告*医疗费:1102元(县医院部分)+1万元(取内固定术费用)=11102元。对后续治疗费情况说明:,发生交通事故后,医院对原告*、*因骨折进行了内固定术, 内固定必须取出。*医院作出的二次手术费用证明取左手内固定术 费用分别12000元、10000元;医院对原告郝银进行了左股骨头置 换术,诊断证明书、*医院二次手术费用证明*后期需做髋关节翻 修手术,翻修手术费用一次约需6万元,以翻修两次计算,翻修手术 费用约需12万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规定,被告 理应赔偿。(二)、四原告误工费共计18300.7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 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 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 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 算”原告从2011年5月19日发生交通事故入院治疗,到2011年 9月16日,共131天,四原告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分别为:1、原告*误工费:2600元刁。天X131天=11397元;2、原告*误工费:4736.3元-365天x131天=1703元;3、原告*误工费:800元-3。天X131天=3497.7元;4、原告*误工费:4736.3元-365天x131天=1703元;(三)、四原告护理费共计69744.4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 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 误工费规定计算(即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期限至受害 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1、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期间由于部分自理能力丧失,一直 由其子*护理,共计131天。原告子*在山西伟厦广业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工作,月工资4800元,有山西伟厦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的证明为证。,因此*实际减少的收入是4800 元/月-30天X131天 =20960 元。2、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期间由于部分自理能力丧失,一直 由其子*护理,共计131天。原告之子*在大煤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工作工作,月工资2171元,有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证 明为证。,因此*实际减少的收入是2171元/月-30天X131天 =9484.4 元。3、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期间由于部分自理能力丧失,一直 由其丈夫段亮军护理,共计131天。原告之夫段亮军在赤土华村危 房改造工程中为技工,日工资150元,有镇政府、赤土华村委会的 证明为证。因此段亮军实际减少的收入是150 元/天X131天=19650 元。4、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期间,一直由其子*护理,共计 131天。原告子*在县建筑工程公司工作,日工资150元,有建筑 工程公司及上龙泉村委会的证明为证。因此*实际减少的收入是 150 元/天X131 天=19650 元。(四)、四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6200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山西省 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工作人员的出 差伙食补助费,不分地区、部分途中和住勤,按出差自然(日历)天 数实行定额包干,其标准均为每人每天50元。因此四原告住院伙食 补助费均为50 元/天x 131天=6550元(五)、四原告营养费1572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 见确定”本案四个原告因事故致伤造成伤残两个十级、一个八级,加 强营养属于众所周知的常理,原告仅仅主张每天30元的营养费并不 为过(30 元/天x131天=3930元),请求法庭予以支持。(六)、四原告交通费1800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 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本 案原告心大、原告心大、原告*的亲属在案发当日因事情紧迫而从本村 租车至县医院开支100元,住院期间几次回家为病人去取生活必需 品或为处理事故等也开支了一定的交通费,虽然原告未提供车票,但 这也符合我们娄烦人的习惯的,每人主张交通费300元并不为过。 原告*的儿子在案发当日因事情紧迫而从柳林租车至*县医院开支 400元(已提供证据,去心医院检查租车费500元,共计900元交 通费。请求法庭予以支持。(七)、三原告伤残赔偿金49257.4元(原告*无)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 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 二十年计算。根据山西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0年山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736.3元,因此伤残赔偿金 为:1、原告心大伤残赔偿金4736.3元x20年x(10%+2%) = 11367元(拾 级伤残贰处)。2、原告*伤残赔偿金4736.3元x20年x30%=28417.8元(捌级 伤残)。3、原告*伤残赔偿4736.3元x20年x10%=9472.6元(拾级伤残)。(八)、四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8000元(*15000元*5000 元只*5000 元*3000 元)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后,给四原告造成了严重的肉体上的痛苦 和精神上的痛苦,如果长期在家休息,会影响劳动的连续性,也使四 原告的精神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 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代理人:201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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