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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间业务服务价格相关的制度规定有篇一:农商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间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中间业务发展,规范工作程序,防范中间业务风险,提高中间代理业务的竞争能力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间业务包括结算、代理、银行卡中间业务、其他中间业务等四大类。 结算业务是指本行提供结算工具,为客户办理资金收付、划转及清算业务。主要包括现金结算、转账结算、汇兑、票据托收与买入、同业清算、承兑汇票等业务。 代理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客户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委托人办理经双方议定的经济事务的业务。主要包括代理收付、代理保险、委托贷款、代理金融机构等业务。 银行卡中间业务是指主要以我行向客户发行的信用卡为信用支付工具,向客户提供结算、收单等产生的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主要包括发卡、收单、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业务。 其他中间业务包括不属于上述三类业务和暂时无法明确归类的中间业务。 第三条 对中间业务应实行有偿服务。中间业务收入是一项基本收入,与利息收入共同构成我行主要经营收入。 第四条 中间业务、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共同构成我行三项主要业务。 第五条 开办中间业务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中间业务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由我行组织开办的中间业务,采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经营管理体制。由总行按照“统一洽谈承接、统一项目标准、分级授权经营”的原则进行组织和管理。未经总行批准和授权,各营业机构不得擅自承接任何中间代理业务。 第七条 中间业务品种进行正常运营后,各业务相关部门应积极合作,为各被授权经营的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代理业务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保障中间业务运营正常。 第八条 业务发展部负责制定中间业务发展政策,制定中间业务规划和年度任务计划,统一协调、指导中间业务品种的开发、营销和管理,制定中间业务考核奖惩制度。 第九条 科技信息部负责保障中间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系统等软、硬件正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财务会计部负责指导中间业务会计核算,统一会计核算标准和收费标准;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开办或即将开办的中间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稽核保卫部负责中间业务检查监督。 第十条 业务发展部每年按所开办的业务项目及各营业机构的具体情况下达中间代理业务收入计划,中间业务代理费收入属于财务收入的组成部分,其收入完成情况纳入各营业机构经营 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十一条 经总行批准和授权开办中间代理业务的各营业机构和业务经办人员,在营销业务的过程中,必须征求客户自愿,不得违背客户意愿强行推销中间代理业务、搭车收费和利用客户的信贷需求制定业务套餐而强行搭配中间代理业务,对强行推销中间业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经办人责任。 第三章 中间业务收费 第十二条 中间代理业务的收费主要包括手续费、电子汇划费、年费等形式。收费方式由总行根据业务合作协议统一制定、统一核算。 第十三条 中间代理业务的收费标准由总行根据上级相关管理部门对中间代理业务的收费或定价标准,结合我行实际,统一制定各中间代理业务品种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对总行制定的固定价格形式的中间代理业务收费标准,各支行、分理处必须按规定执行;对总行制定的浮动价格形式的中间代理业务收费标准,各支行、分理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浮动范围内执行。 第十五条 中间代理业务的收费,各营业机构向客户出具收费凭证;未经授权,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收取中间代理业务的任何额外费用;不得擅自免除客户应付中间代理业务的应付费用。 第四章 业务风险防范和违规行为处罚 第十六条 各支行、分理处在办理中间代理业务过程中,要 严格中间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实行中间业务管理制度化。要严控操作风险、资金风险、信誉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十七条 对于各项中间代理业务的开展,各营业机构要及时反馈开展情况和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可能存在的隐性风险,要及时上报总行业务发展部。 第十八条 所有中间代理业务收入必须列入规定的会计科目核算,不得私自截留或作其他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开办中间代理业务不得违规为客户垫付资金,不得擅自满足客户的不合理要求,更不得擅自减免收费或变相收受客户其他无关费用,确保公平竞争和依法合规开办业务。 第二十条 总行对中间代理业务的开办、财务结算、风险控制和依法合规等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开办代理中间业务的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总行将对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依据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总行批准,擅自开办其他中间业务的; (二)未经总行批准,擅自停办总行规定开办的中间代理业务或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的。 (三)中间代理业务收入不按规定的会计科目核算的; (四)未经总行批准,私自截留中间代理业务收入挪作他用的; (五)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 擅自超过浮动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水平、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的; (六)违背客户意愿,强行推销业务和搭车收费的; (七)总行认为需要进行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营业网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XX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代收代付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维护XX行、委托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收代付业务是指XX行接受客户(法人或自然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利用我行在网络、网点和资金清算等方面的资源,代为办理委托人指定项目的收付款业务。 第三条 代收代付业务应遵循XX行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办理收付业务,银行不垫付资金,不负责处理收付双方任何经济纠纷的原则,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与客户的业务合作,推动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代收代付业务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业务品种,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好代收代付业务的指导、管理、推广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 省分行各前台部门负责全省性代收代付业务的客户营销,客户维护工作。 第七条 省分行机构业务处负责全行代收代付业务的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管理;签订全省性委托代理协议;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办法;负责代收代付业务培训和代收代付业务自律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 省分行财务会计处负责制定全省性代收代付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全省代收代付业务会计核算的管理、检查和辅导工作。 第九条 省分行科技处负责代收代付业务的软件开发和日常维护工作,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 (来自: 小 龙 文档网:与中间业务服务价格相关的制度规定有)省分行法律与合规处负责全省性代收代付业务委托代理协议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省分行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处理代收代付业务咨询、客户投诉工作。 第十二条 各二级分行、各县级支行相关部门职责按照部门业务分工,比照省分行对应部门职责履行。 第十三条 各项代收代付业务的主办行是指委托人代收代付款项账户的开户行。主办行负责委托人的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委托人的资金清算、账务核对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与委托人结算代收代付手续费,并划转到各协办行;负责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柜台服务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各项代收代付业务的协办行是指协助主办行办理代收付业务的分支行。协办行负责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柜台服务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按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操作办法完成代收代付资金的划拨工作。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代收代付协议 (一)所有代收付业务开办前,都应根据授权管理有关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代收代付协议书,协议书由主办行或其上级管理行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需经签定行法律与合规部门或法律顾问审核认可,代收代付协议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名称; 2业务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实施方式; 3协议各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4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和支付方式、时间; 5数据传输方式、资金清算和对账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案; 7协议签订日期,协议期限和生效方式; 8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9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采用代扣方式办理的代收代付业务,必须取得被代扣客户的书面授权,同意我行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数据,从其指定的结算账户中划扣相应的款项,缴纳给委托人。 第十六条 代收代付业务的报备 各行自行推出的代收代付业务新产品,需在推出前向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开办申请、开办业务的管理办法或操作办法及人民银行、银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代收代付业务产品管理 (一)各行推出需要省分行提供开发支持的代收付业务新产品时,按下述步骤向省分行提出申请:主办二级分行以书面报告形式将项目情况书面报告省分行机构业务处。报告内容包括:业务名称、业务合作对象、业务合作内容、业务开办范围、业务量预测、项目效益分析、项目实施方式及开发时间要求等,报告同时附上软件项目申请表XX行新产品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XX新产品业务需求书(详见附件)。 (二)省分行机构业务处对上报的新项目进行调查、审查(重大项目或全省性项目报经省分行新产品开发委员会批准),通过后将项目资料提交省分行科技处,由主办二级分行配合省分行科技处完成软件开发、测试工作。 (三) 软件项目上线试运行结束后一月内,主办二级分行需以书面形式向省分行机构业务处、省分行科技处报送XX行新产品业务用户报告(详见附件)。 (四) 产品项目在开发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原因终止,主办二级分行需以书面形式向省分行机构业务处、省分行科技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产品背景、原计划、终止原因等内容。 (五) 产品项目在业务开展后需要停办,主办二级分行需以书面形式将停办情况向省分行机构业务处、省分行科技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产品背景、业务开展情况、停办原因、停办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 代收代付业务管理 (一)必须严格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代收代付协议约定的内容开展代收代付业务,不得办理协议约定内容以外项目的代收代付业务。 (二)各经办网点必须按照上级行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受理各项代收代付业务,不得推逶、拒办。 (三)各经办网点必须按照上级行制定的各项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操作办法、会计核算办法规范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 代收代付业务数据管理 (一)需要委托人提供数据文件的代收代付业务,必须要求委托人在提供数据文件的同时提供纸质汇总清单,纸质汇总清单一式两份,内容包括:业务提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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