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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境外取得收入个税可作谋划近年来,兼有境内和境外所得的国人越来越多。而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和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定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即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所以,对于这些人来说,如果能够充分运用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做好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可以节省不少税收。例1.王先生为具有中国国籍的居民纳税义务人,2006年1月份,从中国境内获得6000元的工资类收入,同时又从美国获得一定的收入,折合人民币10000元。如果王先生能够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在境内和境外任职或受雇及工资、薪金标准,那么其来源于国内和国外的收入可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境内应纳税所得额600016004400(元);境内应纳税额440020375505(元);(2)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000048005200(元);境外应纳税额520020375665(元);(3)境内、境外合并纳税额5056651170(元)。但如果王先生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则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工资类所得应合并征税,其计算过程如下:合并应纳税所得额600010000160014400(元);合并应纳税额14400203752505(元)。因此,很好地利用这一条可以节省税收1335元。在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征税时,往往会遇到该境外所得已经按照所得来源国税法的规定缴纳了税款的情况,为避免国与国之间的双重征税,各国一般都规定一定的减免或扣除。根据我国税法,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不能超过一定的限额,即不能超过该项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这里应该注意的是,扣除境外取得的所得已缴税款时,采用的是分国不分项原则,即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的应税项目,应合并计算其抵扣限额,并按照规定进行抵扣。例2.某中国纳税人在中国以外的两个外国工作。2006年在A国取得应纳税收入;在B国某公司任职取得工资类收入81000元(月平均取得),另又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0元。上述两项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该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的税额为:每月工资所得应纳税额(81000124800)1025170(元);每年工资所得应纳税额17012204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30000(120)20%4800(元);因此,抵扣限额为:204048006840(元)。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应缴纳684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其在A国已经缴纳了6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而且低于抵扣限额,可以全额扣除,即在中国只用缴纳差额部分840元即可。但如果该纳税人在A国已经缴纳的税款超过了6840元,则不用再缴纳,而且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里从其境外所得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中扣除,但只能抵扣5年。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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