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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市党政干部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积极性,支持保护干部主动作为、敢于担当,营造宽容失误、激励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等有关政策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容错纠错,是指单位及个人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过失、失误或错误,但不违反党纪国法,且勤勉尽责、无主观故意、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给予纠错改正机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务员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职工。村(社区)“两委”成员、大学生村官、社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组织员的容错纠错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要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坚持做到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第五条 本办法的实施主体为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党工委)、纪委(纪检组、纪工委),组织(人事)部门配合实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已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并报批或备案,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且符合中央和自治区、市决策部署精神的,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开拓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三)因上级政策调整或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无推诿、懈怠情形的;(四)在推进改革、深化体制机制创新中,创造性开展工作,着力进行先行先试改革,因无先例遵循而出现失误和偏差的;(五)在基层治理、处理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破解难题、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偏差或非议行为,造成一定损失,但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六)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焦点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七)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第七条 对党员干部为官不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力、谋取私利、有禁不止、失职渎职、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以及按照中央、自治区、市能上能下有关规定需进行问责调整的,不适用容错免责。第八条 容错纠错应当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划清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徇私、初犯与累犯的界限,防止支持变纵容、保护变庇护,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对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第九条 容错纠错应当立足实事求是,坚持严肃执纪执法与支持改革发展相协调,实事求是地处理改革探索和开拓创新中出现的问题,坚持用“五看”标准判断和处理在改革发展中的失误和偏差:(一)看工作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大局和群众利益、排除工作障碍的担当之举,还是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二)看工作方法,是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按程序民主决策,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或是乱作为、不作为;(三)看工作成效,是促进了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顺利实施,还是阻碍、破坏了决策的实施; (四)看法规依据,是在上级尚未明确规定时积极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禁不止;(五)看把控效果,是在事态发展过程中主动作为、积极把控,还是放任不管、听之任之。第十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本办法容错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确认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实施主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二)调查核实。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对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实事求是地开展调查。在30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报告。对于情况复杂或存有争议的,核实期限可适当延时,但不应超过60个工作日。(三)认定反馈。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认定意见,由党委(党组)进行认定,在结果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并通报有关组织(人事)和绩效考评部门。不属于国家涉密内容的可容错情形,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实行暂挂制,一般暂挂时间不超过3个月,期满给予结论性意见。 (四)跟踪回访。对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的党员干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回访。第十一条 问责实施主体在初核、立案调查违纪违规问题过程中,发现错误行为符合容错条件和适用范围的,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认定,并报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进行免责或减责。第十二条 要及时做好干部容错的澄清保护工作,严处诬告行为,及时查处、打击制造谣言、诬告陷害的行为和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坚决做到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引导干部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于工作中存在失误、错误或过失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坚持防微杜渐、分类处置,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问责实施主体要在作出容错认定的同时启动责令纠错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纪检监察建议书、约谈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对问题整改到位。第十四条 经确定符合容错免责或减责条件的单位和党员干部,可作以下处理,并在干部教育、管理和使用中予以运用:(一)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责的,在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年度考核等各项考评方面不受影响;(二)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的,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以上结果可根据容错免责或减责的具体情况单独或综合运用。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百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百色市监察委员会商中共百色市委员会组织部和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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