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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本办法未尽事宜参见具体条款及短险实务、核保手册、保全手册、理赔手册等有关内容。第一部分、新契约及账户管理1、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作为该被保险人的附带被保险人,一并投保本保险。2、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应积极收集被保险人及其附带被保险人信息,填写团体投保单(单证代码1016)、健康保险投保单附件及投保缴费清单(短险实务中所附健康险基金型投保缴费清单)。3、在填写团体投保单时,应在备注栏注明本合同的管理费标准,具体由投保人同我公司商定。4、投保人应在健康保险投保单附件中列明被保险人和附带被保险人的分类及各类别的门诊报销比例、住院报销比例。附带被保险人分类情况填列在健康保险投保单附件的“连带被保险人”栏目内。5、公司为投保人设立公共账户,为每一被保险人设立个人账户,不为附带被保险人设立账户。扣除管理费后,投保人首期缴费保险费应等于所有被保险人个人账户金额与投保人公共账户金额之和。6、公司为投保人出具保险合同,打印被保险人清单。根据投保人要求,可为每一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凭证,具体格式可参考康安团体补充医疗(基金型)个人保险凭证(附件1)。7、恶性肿瘤责任保额不扣减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和投保人公共账户余额。第二部分、核保1、新保时,如果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金额小于10万,不需要进行人工核保;2、如果新保时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金额大于等于10万,投保人需要同时提供相关被保险人的个人健康告知情况,填列补充告知问卷(团体)(单证代码:3069);大于等于50万的需要提供其体检结果;3、被保险人个人账户金额发生变动时,导致其第一或第二年度末“个人账户平均资金余额”(详见条款名词解释第五条)大于等于10万的需要补充提供相关被保险人的个人健康告知,填列补充告知问卷(团体)(单证代码:3069);大于等于50万的需要提供其体检结果。第三部分、保全及账户报告1、允许中途增加或者减少被保险人。2、本合同不进行账户利息结算,投保人申请退保及合同到期终止时,公司应将公司公共账户及所有被保险人个人余额以转帐方式退还投保人。3、可依据合同或投保人要求,出具账户余额对帐单、个人账户余额对帐单,定期或不定期向投保人报告公共账户、个人账户余额情况。4、投保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缴纳保险费。续期缴费时,投保人需填写团体年金续期交费/保全申请书、团体年金险缴费/保全清单。附件:1康安团体补充医疗(基金型)个人保险凭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凭证本公司根据已签发的保险合同的各项内容,为被保险人个人出具本凭证。(币别:)投保单位名称:团体保险合同号:团体保险合同生效日期: 被保险人姓名:被保险人编号:个人凭证号:个人凭证生效日期:证件类别:证件号码: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属组恶性肿瘤保额国寿康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期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备注:1.该凭证为我公司在投保人首年投保时,依据投保人要求,对被保险人享有该保险的情况说明,被保险人不可以本凭证申请保险金。2恶性肿瘤责任金额为投保时被保险人享有金额值,第二/三保险年度金额值计算方法参见条款。说明:一、本凭证是团体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团体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本凭证效力也同时中止或终止。二、本凭证仅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办理保险金给付申请手续时使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办理上述事宜时,请同时提供由投保人出具的本凭证为有效凭证的证明。三、本凭证若为投保人遗失,投保人应出具遗失证明,注明险种名称、团体保单号码、个人凭证号码、被保险人姓名、经办人姓名等内容,由投保人办理挂失补发申请手续。本凭证若为被保险人遗失,由被保险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投保人出具的遗失证明,亲自办理挂失补发申请手续。四、如作为投保人的法人单位已注销或变更,无法提供有关凭证有效或遗失证明,在受理保险金给付申请时以本公司业务记录为准。五、本凭证未加盖本公司签单机构业务章或私自涂改一律无效。六、契约类别按照保险合同的设定执行,保险理赔时依据保险金额、保险费、契约类别理赔。七、上述规定未及事项,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执行。签发机构名称:签发机构地址:邮政编码:服务电话:95519出单: 复核: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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