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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 品 文 档 Professional documents 如若有用请下载收藏以便备查 【干货】财税140号文真有那么可怕?金融机构还是能转移税负的(附三种方法)2016年12月2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其中有4条对金融资管行业影响较大,主要有:一、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政策发布后,各大金融机构纷纷对以上四条进行讨论,市面上也有很多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文章,但大部分停留在分析保本与不保本收益的增值税的探讨上,个人感觉有点避重就轻,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分析的越多,导致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更是感觉无所适从,不知道什么该交增值税,什么不该交增值税。笔者认为,要理解以上四条(尤其是除第3条以外的其余3条),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若能理解以下问题,则可以深刻理解财税【2016】140号。一、财税【2016】140号针对的是增值税,而非所得税这里需要注意,财税【2016】140号的发文针对的是增值税,而非所得税,在分析时,不要将其与所得税混淆。例如,投资者投资非保本型资管产品时,投资者(不管是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不需要交增值税,但是需要交纳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交纳个人所得税,机构投资者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再如:资管产品例如信托计划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通过股权转让退出时,不属于贷款服务,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需要交纳增值税,但是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至于这部分企业所得税是由作为信托计划管理人的信托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交纳,还是代扣代缴,还是由投资者自行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文约定,实际中,仍然是由投资者自行纳税。二、增值税征税范围市面上对此文的讨论,更多的文墨在于对保本以及非保本收益的分析,并通过列举各种金融产品的投资来区分是否产品是保本还是非保本,从而判定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也就是对第一条的讨论。这种分析固然是必要的,但是亦导致给人感觉重点要放在保本与非保本的分析上,其实是避重就轻。财税【2016】140号第1条实质是对(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的一种解释,解释“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这四个词的含义,用于判断与这四个词相关的金融服务是否属于“贷款服务”这个征税税目,也即是否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不是说若不属于“贷款服务”这个征税税目,就无需缴纳增值税,因为增值税的税目除了“贷款服务”,还有“直接收费金额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服务”。当然,在中国金融市场,大部分是是固定收益金融产品(包括假股真债、收益权转让附加回购)较多,非固定收益的金融产品较少,也即大部分是债权投资,而非股权投资,因此,作为征税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要对固定收益类的“贷款服务”进行详细阐述,而正因为单独拿出来进行阐述,导致了大家停留在保本和非保本的关注上。因此,笔者以为应该跳出对保本和非保本的分析,转移到关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根据(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金融服务的征税税目主要有以下四种,下面对以下四种税目进行分析。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 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注:国税(2002)9号: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贷款服务,实质就是获得的是固定收益,这里不涉及到金融商品的转让,包括常见的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收取贷款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的收取资金占用费或股权维持费,到期回购股权;增资协议中约定的股权投资按季度享有固定的利润或者分红,到期由原股东回购或者转让给第三方;不通过资管产品直接投资债券,债券发行说明书约定的融资方偿还本金和利息;私募债债券发行说明书约定的融资方偿还本金和利息;私募基金通过银行委贷在委贷合同中约定的向融资方收取利息并到期由融资方偿还本金;保理公司以及租赁公司的保理合同、售后回租合同中约定的收取本息;票据贴现合同中约定的收取本息;等等这些都属于贷款服务,都要缴纳增值税。税务局为了便于称呼,直接以“保本收益”的服务进行了代替,这里的保本仅仅针对的是贷款服务,并约定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注意,这里的合同约定本金可回收,只是一种承诺,不是指的一定能够回收,也即税务局不考虑融资方融资期限或者说资金使用期限届满时能否偿还本金,不考虑融资方的信用风险,只要合同里融资方承诺了要偿还本金,就属于保本,不同于金融行业理解的保本,金融行业理解的保本指的是没有风险能够确定回收本金的行为,比如:金融机构发行资管产品时,以自己的信用担保一定能够给投资者返还本金,例如保本的理财产品,以及公募基金的保本基金,或者投资者购买国债,国债属于保本;若是融资方以自己的名义承诺到期偿还本金其实都不叫真正意义上的保本,因为这里存在信用风险的问题,例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承诺到期偿还本金以及票面利率,但其实不是保本。所以,税务局说的“保本”,笔者认为用“承诺还本”更为贴切,即只要合同(不管是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的资管合同还是企业、公司承诺的还本合同)提及了承诺到期还本,就称为保本,就属于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例如:信托计划购买企业债或者公司债,属于保本,因为债券认购书里会约定发行人在债券到期后偿还本金,所以信托计划要缴纳增值税,作为信托计划背后的投资者,由于信托合同没有约定信托期限届满时承诺向投资者返还本金,属于不保本,也即不属于贷款服务,投资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若是个人投资者能够直接购买债券,债券约定了到期偿还本金,则个人投资者提供的服务就属于贷款服务,应该缴纳增值税。再比如:个人委托银行向某企业发放贷款,贷款合同中约定了到期此企业会偿还贷款本金(不管到期企业有没有偿还能力),则属于保本,即属于贷款服务,作为个人投资者应该缴纳增值税。此外,“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这句话实际上是在说,投资者持有金融商品,没有进行金融商品转让,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税目,也不属于金融服务其他两类即“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那是否属于贷款服务呢?若是,投资者持有的金融商品,此金融商品没有约定到期偿还本金,则就不属于贷款服务,无需缴纳增值税,若约定了到期偿还本金,则就属于贷款服务,就应该缴纳增值税。但是,金融产品没有持有,而是直接转让,则应该征税税目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投资者就应该缴纳增值税。通过以上分析,是否属于保本,实质是用来判断是否属于“贷款服务”的征税税目。2.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对于信托公司,券商资管,保险资管、基金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自收取的管理费,都属于“直接收费金额服务”的征税税目,信托公司,券商资管,保险资管、基金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都要以自营获取的收入进行缴纳增值税。这与财税【2016】140号第4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缴税是不同的,前者是作为自营收入,以自营收入角度缴纳增值税,后者是以产品管理人代表产品缴纳增值税。3. 保险服务。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4. 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注意,商品期货的转让,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国债期货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例如:信托公司投资债券基金,并没有持有到期,而是在中途对其进行转让出售,则属于金融产品的转让,信托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按照差价缴纳增值税,信托计划背后的投资者由于购买的信托计划合同里没有约定到期一定偿还本金,属于非保本,不属于提供贷款服务,投资者不缴纳增值税。若信托公司持有到期,由于信托公司与债券基金管理人(一般是公募基金公司)签订的合同里面也没有约定信托公司投资的债券后一定会返还投资本金,属于非保本,则信托计划无需缴纳增值税,信托计划背后的投资者也无需缴纳增值税,但是作为债券基金的管理人(大部分是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其持有到期或者转让都是免税的,注意是免税,不是说不属于征税范围,免税指的属于征税范围,只是国家出于税收优惠而给予公募基金持有到期以及转让债券不征税,对于持有债券到期实质属于贷款服务征税税目,因为债券持有到期时债券发行人会在合同中约定债券到期时返还本金,属于保本,属于贷款服务,因此,个人投资者购买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购买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债券基金,公募基金再去交易所或者银行间购买公司债或企业债,这个链条中,都无需交增值税,最后公募基金管理人没有缴纳增值税,是因为税收优惠。三、无需刻意区分投资者和资管产品在增值税的分析中,我们经常会刻意的区分最终的投资者以及资管产品,其实资管产品在投资下一个资管产品或者直接投资由企业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债券、优先股、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信贷资产收益权、有限合伙基金LP份额等金融商品时,资管产品相对于下一个资管产品或由企业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债券、优先股、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信贷资产收益权、有限合伙基金LP份额等金融商品时,就已经处于投资者的身份了。当处于投资者身份时,就需要分析投资的下层资产是否属于以上四种增值税的增税税目,若属于,就应该缴纳增值税,若都不属于,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例如:个人购买保本的银行理财(银行在理财合同中约定到期会返还本金),银行理财通过单一信托购买了有限合伙基金的LP份额,有限合伙基金通过银行委贷向A公司发放了贷款,同时,有限合伙基金受让了A公司股东B公司持有的对A公司的股权,并约定到期由A公司的股东B公司回购股权。交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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