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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物价局商品房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 正价检告201101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省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规范我县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等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正宁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现对全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一、各房地产开发商应严格执行商品房成本审核认证、预售价格申报备案、销售明码标价等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1、各开发企业在销售楼房之前必须进行成本认证。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商品住房成本审核认证工作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之前,应如实将开发成本中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建筑项目收费等上报物价部门,物价部门按照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及甘肃省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审核认证后,向房地产开发商出具商品房价格成本认证书,开发企业凭商品房认证结论报告及建设部门的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销)售手续,领取预(销)售许可证。未经价格管理部门审核认证成本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销)售手续。2、各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或预售过程中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甘肃省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在一周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将商品房销售方案、销售价格向物价、住建、房管部门申报备案,并严格按照核定价格在售楼场所明码实价对外销售,不得随意涨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要实行“一套一标”、“一房一价”。并在售房场所醒目位置制作标价表(牌),公示开发项目总面积、单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坐落位置、房型简图、单套商品房销售基准价格、楼层、区位、朝向等调节系数,同时要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购房须知等,并公开“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二、各房地产开发商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1、不经过成本审核认证和预售价格申报备案;2、不执行政府指导价销售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房;3、不按规定如实申报价格,虚列成本,瞒报、虚报面积,少缴、漏缴税费;4、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5、违反公平、公开、自愿选择原则,单独或者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6、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7、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哄抬房价、价格欺诈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不执行销售价格申报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超过规定的利润率幅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商品房价格,造成商品房价格大幅度上涨的,由县物价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大量囤积商品房,哄抬商品房价格或者散布虚假涨价信息,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商品房的,由县物价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在商品房销售时,不按规定或者不按规定的方式明码标价的,由县物价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4、有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提醒,希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引起高度重视,针对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价格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企业内部价格管理,自觉遵守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近期我局还将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从严予以查处和公开曝光。正宁县物价局二0一一年七月 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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