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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职责分工3第三章 准入与退出7第四章 业务开办11第五章 日常管理12第六章 风险管理16第七章 客户服务17第八章 附 则17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我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自助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2014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2013年1.0版)(见邮银发2013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第三条 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第四条 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第五条 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第六条 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七条 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第八条 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委托代理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中国邮政联2014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和邮政企业各级机构。如无特殊说明,邮政企业各级机构自助银行业务管理职责,参照邮储银行同级机构执行。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条 邮储银行各级电子银行管理部门和各级邮政代理业务管理部门是自助银行业务的主管部门。相关管理部门有邮储银行业务部门、会计与营运部门、科技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和邮政企业的相关职能部门等。第十一条 总行职责(一) 电子银行部主要职责 1.负责自助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2.负责自助银行业务发展规划的制定和组织推动,指导全行自助银行业务的发展;3.负责自营机构自助银行建设规划和自助设备配备计划的制定;4.负责自助银行业务的授权审批、营销推广、经营考核和业务培训等;5.负责牵头制定自助银行业务操作规程;6.负责自助银行相关业务需求的编写和业务测试的组织实施; 7.负责自助设备功能界面、业务公告、终端广告等内容的统一管理;; 8.负责牵头处理客户投诉和建议。(二) 业务部门主要职责1.参与提出自助银行相关业务需求,协助编写测试案例,参与业务测试;2.配合完成客户意见所涉及的相关制度解释、业务解释和问题处理等工作。(三) 会计与营运部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自助银行业务清算管理规定和及差错处理流程;2.负责制定自助设备现金、凭证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3.负责制定自助设备反假币管理规定和及假币处理流程;4.负责上述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四) 科技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自助银行系统开发、优化和技术测试等工作;2.负责制定自助设备相关技术标准;3.负责自助设备的软件开发和技术测试;4.负责自助设备应用软件的版本管理与下发;5.负责自助银行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网络维护,及时解决系统生产运行过程中的问题;6.负责自助银行系统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五) 安全保卫部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安防制度和标准;2. 负责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安防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3.负责指导全行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远程视频监控工作。第十二条 分支行职责(一) 电子银行部门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辖内自助银行业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制定辖内自助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并组织推动;3. 负责制定辖内自营自助银行建设规划和自助设备配备计划;4. 负责辖内自助银行设立、终止的审批、审核;5. 负责辖内自助设备入网、退网、临时停机和迁址的审批、审核;6. 负责辖内自助银行业务的营销推广、经营考核和业务培训;7. 负责牵头制定辖内自助银行业务操作规程;8. 负责牵头组织辖内自助设备的安装、验收、运营、客户服务等管理工作;9. 牵头提出辖内自助银行特色业务需求并组织业务测试;10. 负责采集营业网点自助设备使用意见,参与自助设备后评价工作;11. 负责做好自助银行业务风险防控工作;12. 负责牵头处理客户投诉和建议。(二) 业务部门主要职责1.参与提出辖内自助银行特色业务需求,协助编写测试案例,参与业务测试;2.配合完成客户意见所涉及的制度解释、业务解释、问题处理等工作。(三) 会计与营运部门主要职责1. 负责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现金管理、重空凭证管理、资金清算、账务核对和差错处理等工作;2. 负责自助设备反假币工作。(四) 科技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辖内自助设备网络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2.负责辖内自助银行相关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3.负责辖内自助银行系统、自助设备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4.负责自助设备的密钥管理工作;5.负责自助设备终端软件和屏幕广告的更新升级工作;6.负责自助设备报废技术鉴定,以及报废设备的信息安全工作。(五) 安全保卫部门主要职责1. 负责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各项安防制度的执行与落实;2. 负责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安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3. 负责自助银行、自助设备远程视频监控工作;4. 参与自助银行、自助设备的选址评估,提出安全建设相关标准;参与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安防施工监理和工程验收,负责安防许可证申领。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主要职责(一)负责代理营业机构自助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执行与落实;;(二)配合邮储银行完成代理营业机构自助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推动,负责制定代理营业机构自助设备配备计划;;(三)负责代理营业机构自助银行业务的营销推广、经营考核和业务培训;(四)负责代理营业机构自助设备的运营管理、技术维护、报废鉴定等工作;(五)负责代理营业机构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安防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以及安防许可证申领工作;负责代理营业机构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远程视频监控、押运钞安防和设备巡检等工作。第三章 准入与退出第十四条 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的设立原则(一)符合当地银行业发展水平;(二)满足客户便捷、高效金融服务需求;(三)优化渠道布局,获取经济效益。第十五条 设立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的安防要求 (一)自助银行、自助设备的物防、技防设施要符合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745-2008)、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场所安防工程设计规范(见邮银管2014128号)要求; (二)符合当地公安、监管部门及总行相关安防管理规定的要求;;(三)未经安防验收的自助银行、自助设备不得对外营业。第十六条 设立自助银行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应制定自助设备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二)应配备专人负责自助设备加钞、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三)应具备符合公安、监管部门和总行要求的安防设施和条件。第十七条 自助银行设立和终止审批(一) 一级分行负责辖内自助银行设立、终止的审批;(二) 各级分支行设立、终止自助银行需向上级行提出书面申请;;(三)省(区、市)各级代理营业机构设立、终止在行式自助银行,应由省级邮政企业向邮储银行省(区、市)分行提出书面申请;计划单列市各级代理营业机构设立、终止在行式自助银行,由市级邮政企业向邮储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提出书面申请。(四)申请材料要求1.设立自助银行的申请内容包括:市场分析、业务量预测、设立方式、设备配置(类型、数量))、运钞方式、安装地址、周边环境等;;2.终止自助银行的申请内容包括:终止原因、终止时间、终止自助银行后的客户服务及分流方案、设备处置方案,以及其他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五)一级分行收到下级行和同级邮政企业的申请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第十八条 各级分支行收到上级行设立批复后,需在机构管理系统进行自助银行信息维护。维护内容包括自助银行机构属性、类别、营业地址、现金管理模式、设备配置等。第十九条 各级分支行收到上级行终止批复后,应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移交、清理工作。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自助银行应予以终止:(一) 场所、设备或人员等发生变动,导致无法达到设立条件的;(二) 因法律法规或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禁止性规定,不适宜继续开办全部或部分自助银行业务的;(三) 违反监管部门和邮储银行相关规定,情节严重且规定期限内未予整改的;(四) 代理营业机构发生委托代理协议解除的,所属自助银行应予以终止。第二十一条 自助银行被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责令关闭的,主管机构应在接到关闭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上级机构。第二十二条 自助设备入网(一)自助设备入网是指自助设备联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二)自助设备入网要求1.自助设备入网前应进行入网申请,未经审批的自助设备不得入网;;2.二级分行(含)以上(含二级分行)机构负责辖内自助设备的入网审批;;3.对于全国统一C端软件版本的自助设备,应安装总行统一下发的最新软件版本;;4.自助设备入网操作完成后,应进行技术联通性测试和参数设置等工作,保证自助设备开机营业后通讯线路畅通和设备正常运行;;5.技术联通性测试完成后,应进行自助设备交易验证测试,对所有拟开通业务及配钞、轧账等交易进行测试。自助设备通过交易验证测试后方可对外营业。第二十三条 各级机构应定期对自助设备效益进行分析,对于长期低效的应认真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整改无效的应迁址或撤销。第二十四条 自助设备迁址(一)交易量持续低下、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的自助设备,应进行迁址,将设备配置到能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位置;;(二)迁址后需要更换所属机构的自助设备,应按照“先退网、再入网”的流程进行处理;不需要更换所属机构的,迁址前须申请停机;;(三)由于网点变更或物业等原因需要迁址的,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迁址处理。第二十五条 临时停机(一)因全国范围内系统切换、版本升级等技术原因,需要设备临时停机的,由总行统一通知,一级分行根据通知要求确定停机时间,安排辖内机构按要求进行停机及重新开机操作;;(二)一级分行辖内因系统升级、营业场所休假、装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机,停机天数在7天以上的,由一级分行负责审批;3天以上、7天(含)以下(含7天)的,由二级分行(或相当机构)负责审批;3天(含)以下(含3天)的,由一级支行(或相当机构)负责审批;;(三)对于发生案件和存在风险隐患的自助设备,一级分行应强制停机;;(四)对于涉及现金或重空凭证的自助设备,停机前应进行轧账、清机处理,缴清实物现金及凭证。第二十六条 自助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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