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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 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组织职责4第三章诉讼案件的处理4第一节本行为原告的诉讼案件4第二节本行为被告的诉讼案件5第四章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6第一节胜诉案件的执行6第二节败诉案件的执行6第五章外聘律师的管理6第六章诉讼案件统计和档案管理7第七章附则7附件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zz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诉讼管理工作、增强法律风险控制能力、确保资产安全、维护本行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及分、支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民事、劳动、行政等法律纠纷,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事项。第三条 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事项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本行及其分、支行发生的需要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事项。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诉讼标的超过(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标的金额或者案件性质复杂存在疑难问题的案件。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六条 本行主管法律事务的行级领导负责诉讼事务的审批和审定。第七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诉讼案件的归口统一管理。第八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直接处理、审批、指导处理下级行发生的诉讼案件。第九条 分、支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在诉讼案件处理权限内发生的诉讼案件。第三章 诉讼案件的处理第一节 本行为原告的诉讼案件第十条 拟以本行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当事行和有关部门应先提交诉讼申请和相关材料,报本行或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批。起诉申请应当详细陈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起诉理由,并对债务人有无财产可执行作出分析和说明,相应材料包括合同、借据、会计凭证、诉讼时效是否连续及相关证明、债务人(担保人)现状和债务履行能力、抵押质押物状况权属证明、已采取非诉手段清收的情况及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资料。第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门收到起诉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提出起诉审查意见。对不同意起诉的,应说明理由,退回原申请单位;对同意起诉的,应按规定权限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批。第十二条 超过本级行审批权限的案件,本级行提出起诉审查意见报送上级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凡经上级行审批同意起诉的案件,下级行应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案件情况,法律文书生效后,应当在20日内将诉讼结果、执行措施书面报告上级行。第十四条 对一审判决不服,拟上诉的案件和对终审判决不服,拟申请再审或提起抗诉的案件,按照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经审批决定起诉的案件,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相关诉讼事务,委派本行法律事务人员与相关部门人员共同代理诉讼,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第十六条 对重大疑难案件,当事人可请求上级行给予指导和支持。对特别重大的案件,上级行可以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帮助下级行做好诉讼工作。第二节 本行为被告的诉讼案件第十七条 以本行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被诉案件,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第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门接到被诉案件资料后,应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收集证据资料,做好应诉准备工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提供证据资料,配合做好应诉工作。第十九条 对于超过本行处理权限的被诉案件,当事行应做好应诉准备,并于接到应诉通知5日内逐级报送至有审批权的上级行审批。第二十条 对于本行确实存在过错且极有可能败诉的案件,当事行应当主动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化解诉讼风险,尽可能减少实际损失。 第二十一条 被诉案件的相关诉讼事务处理工作按第一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第一节 胜诉案件的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行胜诉的案件,当事行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执行。当事行应根据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掌握情况,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努力提高执行效果。做好与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工作,提高法律文书的执行效率。第二十三条 对异地执行的案件,当事行可请求本行当地分行给予协助,也可请求上级行对有关工作给予协调,当地分行应积极配合。第二节 败诉案件的执行第二十四条 对于本行败诉的案件,当事行应主动与法院或对方当事人沟通,通过采取执行和解、债务抵消等措施,尽可能减少实际损失,防止损失扩大或被强制执行。严禁发生因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增加对外赔付等现象。第二十五条 当事行履行败诉义务后,应及时采取诉讼或非诉手段,依法向相关债务人或第三人追索,尽最大可能挽回本行损失。第二十六条 对确有错误的败诉生效判决,当事行可采取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等法律救济手段,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第五章 外聘律师的管理第二十七条 处理诉讼案件及有关法律事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律师进行代理。各级行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措施鼓励本行法律人员代理诉讼案件,以节约成本。第二十八条 外聘律师由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管理,按规定由上级行审批的诉讼案件,其代理律师应由上级行审批同意。第二十九条 外聘律师原则上实行风险代理,将律师代理费与诉讼、执行结果挂钩,提高外聘律师的尽职度。第三十条 在律师代理诉讼过程中,当事行应及时与律师沟通情况,研究诉讼对策,对律师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作出评价。对未尽职履行职责或者因工作失误给本行造成损失的代理律师,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 诉讼案件统计和档案管理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诉讼案件的统计和档案保管工作,建立台帐,及时录入信息。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应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及时报送案件。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zz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支行涉讼(仲裁)备案表2.诉讼案件管理台帐3仲裁案件管理台帐附件1.支行涉讼(仲裁)备案表附件2.诉讼案件管理台帐附件3.仲裁案件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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