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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管理制度篇一:乡村旅游点经营管理制度 镇乡村旅游点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乡村旅游点,促进乡村旅游科学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旅游点,是指利用乡村的农、林、牧、渔业资源,为消费者提供具有乡村情趣、农村文化和农家生活特色的餐饮、住宿、休闲娱乐、观光度假、农事体验等服务项目的旅游点。 第三条 凡在本乡行政区域内进行乡村旅游点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鼓励单位、个人依法对乡村旅游点进行资源重组、集约化经营管理,实施规模化、品牌化建设。 第五条 乡政府联合相关部门,负责本乡内乡村旅游点的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执法监督检查。相关村、乡直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旅游点相关的管理工作和投诉处理。 第二章 开发建设与审批 第六条 开发乡村旅游点,必须符合太湖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七条 开发乡村旅游点,应当请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详细规划及项目开发建设计划书,确定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等,由乡政府会同乡国土所、派出所、安监办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进行论证,报县人民政府计划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立项或核准备案。 第八条 开发乡村旅游点,须按程序申报。申请开发方必须持由环保、国土、建设、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等职能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土地预审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等到县发改部门申请立项或核准备案。发改部门立项前 应当书面征求县旅游部门意见。县发改部门收到县旅游部门的书面意见后依法做出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没有经过立项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对外宣传招商和开发建设。 第九条 乡村旅游点应当办理营业执照、价格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条 对乡村旅游点实行游客容量控制。 乡村旅游点接待游客时段的最大控制容量,由乡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告并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举办乡村旅游节庆或者以旅游名义举办的公众咨询、展销、促销、交易会、赛事等各种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方要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和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要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乡村旅游点应当设置区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标志、游览导向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 乡村旅游点按照旅游规划、相关规划及等级、星级标准设置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餐饮、购物、表演、摄影、座椅、公厕、垃圾箱等配套服务设施。 禁止擅自在乡村旅游点摆摊、设点。乡村旅游点及所在村负责规范摆摊设点。 第十三条 乡村旅游点应当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价格登记证”等证照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第十四条 乡村旅游点经营者应当使用税务机关审核颁发的参观卷,同时公示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及收费文号。旅游项目的价格及收费必须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五条 乡村旅游点的宣传广告、讲解词等对外宣传的内容必须尊重历史、符合乡土民情、正面宣传民族文化。对外宣传的内容(含讲解词)必须经县文化局审核,报县花管处备案。 第十六条 乡村旅游点应当建立健全卫生、安全管理、投诉处理、医疗救护等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并报乡政府、县花管处备案,健全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指定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乡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乡村旅游点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明码标价,诚实信用,公平竞争,遵守商业道德,为旅游者提供良好服务。乡村旅游点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纠缠、胁迫、诱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 (二)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实行高额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使用无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船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使用没有交通部门规定的保险及检测和二级维护的车辆从事旅游客运; (五)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或者过期的食品,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六)侵害旅游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旅游者的人身自由; (七)乡村旅游点讲解员充当地陪,非法从事导游活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乡村旅游点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县花管处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乡村旅游点经营者必须为游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乡村旅游点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上级旅游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 乡村旅游点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旅游职业道德教育和在职岗位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及服务质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乡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乡村旅游点实行属地管理,安监、食品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对乡村旅游点进行执法检查。 乡村旅游点两年内未能达到相关标准获得正式公布的,不得再对外经营。 第二十二条 乡村旅游点实行星级、等级评定。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星级、等级的乡村旅游点,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和范围提供服务。 禁止违规使用星级、等级标志或者称谓。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国土资源、交通、派出所、城建局管、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湘西自治州乡村旅游管理规定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乡村旅游管理规定的通知 州政办发?XX?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湘西自治州乡村旅游管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湘西自治州乡村旅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旅游管理,规范乡村旅游服务,提高乡村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湘西自治州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村旅游是以乡村地域及与农事和农家相关的风土、风物、风俗、风景组合而成的乡村特色旅游资源为吸引物,吸引旅游者前往休闲、游憩、观光、体验及餐饮、住宿的旅游活动。乡村旅游景点是指能够提供开展乡村旅游活动的空间地域,具备相应旅游服务功能、组织机构和旅游服务设施的旅游点。 第三条 对乡村旅游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制度。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乡村旅游的总体规划和行业管理。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的详细规划和日常行业管理。其它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工作。州、县市分别设立乡村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对乡村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分级评定和复核。 第四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乡村旅游开发、乡村旅游经营、乡村旅游管理和乡村旅游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乡村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五条 开发乡村旅游,应当依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尊重当地群众意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开发建设乡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湘西自治州旅游业总体发展规划和所在县市旅游业发展详细规划要求,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旅游资源保护,避免盲目、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 第七条 开发乡村旅游,应当突出民族特色,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应深度挖掘民族文化内涵,营造浓郁的民族氛围,提升乡村旅游的核心竞争力。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内开发建设乡村旅游项目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乡村旅游经营基本条件 第八条 资源条件 (一)具有浓郁的乡土风情和田园风光,生态环境保持良好; (二)民居建筑体现民族特色、传统风貌,对不协调建筑进行改造整治; (三)有地方乡土特色和体现民俗民风的文艺表演等旅游项目; (四)有以农、林、牧、渔等为基础的农业产业,能提供以无公害农产品为原料的具有农家特色的菜肴; (五)乡村旅游点服务员应统一着民族生活服装,使用民族语言; (六)有体现民族建筑特色的门票站和游客服务中心,有专用停车场和旅游星级厕所。 第九条 从业资格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下列手续和证照: (一)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税务登记证;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七)卫生许可证; (八)排污申报许可证; (九)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十)其他需要行政许可的证照。 第十条 环境条件 (一)选址应符合当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符合所在乡镇总体规划; (二)区域内生态环境良好,区域周围500m范围内无污染源; (三)区域内环境整洁,有垃圾回收处理设施,无摆摊设点、乱堆乱放现象; (四)进行改水、改厕、改厨和绿化、美化、亮化等环境卫生建设。第十一条 安全条件 (一)可进入性好,应有公路、水路到达,并能保证交通工具的通行安全,主要路口应有明显的指路标识; (二)建筑物结构坚固,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三)供电系统保护装置和电气设备完好、安全; (四)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五)远离地质灾害和其他危险区域,无安全隐患,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地点设置警示标志; (六)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措施。 第十二条 服务设施 (一)有开展游乐活动的固定场所和娱乐设施,接待区域的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二)餐饮场所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餐厅位置合理、采光通风良好,地面硬化防滑并易于清洗,其面积及桌、椅、餐具应满足接待能力要求。厨房配有防蚊、防蝇、防鼠设施,配有冷冻、冷藏、消毒等 设备。 第四章 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申报与审定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申报星级乡村旅游景点。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的报审按申请、初审、验收、审定、发证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请。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申请,经批准后,再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湘西自治州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申请审定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根据报告书的要求进行自评,然后向所在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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