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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企业标准 铁总建设号 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Interim provision for engineering design of railway natural disaster and foreign object invasion monitoring system 2013- - 发布 2013- - 实施 中国铁路总公司 发布中国铁路总公司企业标准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Interim provision for engineering design of railway natural disaster and foreign object invasion monitoring system 铁总建设号 主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国铁路总公司 施行日期:2013年月日 中国铁道出版社2013年 北京关于发布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号现发布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自2013年7 月22 日起施行。本标准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由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中国铁道出版社组织出版发行。中国铁路总公司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24前 言本暂行规定是根据原铁道部关于印发2009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34号)的要求,在总结现行标准的基础上,以原铁道部高速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暂行)(铁科技201335号)为依据,吸纳、总结我国京津、武广、郑西、石太、长吉、温福、福厦、甬台温、京沪等高速铁路、客运专线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工程设计的建设、运营经验,以及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编制而成的。本暂行规定由9章组成,其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铁路局中心系统、现场监测设备、网络及安全、传输及供电线路、运行环境、接口设计、其他。本暂行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如下:1明确了本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2明确了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采用铁路局中心系统、现场监测设备两级架构。3规定了铁路局中心系统的设置、功能、主要设备配置等要求。4规定了监控单元及风、雨、雪、地震、异物侵限各类现场采集设备的设置及设备配置等要求。5明确了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内部各级之间,与其他相关系统之间的组网方案,并对网络安全、防病毒管理及口令认证等系统安全内容进行了规定。6明确了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机房、电源、接地及防雷等运行环境要求。7规定了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与信号、牵引供电、防洪管理信息系统、综合视频监控系统、运营调度管理系统、气象部门、地震部门、铁路时间同步系统之间的接口要求。8规定了维护工区设置、备品备件及维修用仪器仪表的设置原则等。本暂行规定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在执行本暂行规定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材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0号,邮政编码:300142),并抄送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乙29号,邮政编码100038),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暂行规定主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本暂行规定主要起草人员:孙树礼、樊 艳、李树德、赵树学、孙海富、冯敬然、王志斌、黄乃斌、付伟、苗俊杰、刘洋、沙玉林、季惠梅。本暂行规定主要审查人员:束维京、张翠兵、张季良、王强、蔡申夫、徐鹤寿、戴贤春、王彤、杨捷、肖琨、李乾社、沈志凌、李伟、李岩。目 次1 总 则72 基本规定83 铁路局中心系统94 现场监测设备125 网络及安全156 传输及供电线路177 运行环境188 接口设计209 其他22本暂行规定用词说明23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条文说明241 总 则1.0.1 为统一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灾害监测系统”)工程设计标准,制定本暂行规定。1.0.2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的灾害监测系统工程设计。1.0.3 设计速度200km/h及以上铁路应设置灾害监测系统;设计速度200km/h以下铁路应设置雨量监测系统,并合理利用既有雨量监测系统。1.0.4 灾害监测系统工程设计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符合安全、可靠、先进、可扩展的要求。1.0.5 铁路防灾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主动防护工程为主,配套设置灾害监测系统。1.0.6 灾害监测系统工程设计中涉及的主要设备、设施等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准入规定,并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的要求。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1.0.7 灾害监测系统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暂行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2 基本规定2.0.1灾害监测系统应实现对铁路沿线风、雨、雪、地震及上跨铁路的道路桥梁异物侵限的实时监测,为调度指挥及维护管理提供报警信息,具备条件时提供大风、地震监测预警信息。2.0.2 灾害监测系统工程设计应根据铁路沿线气象、地形地貌、地质等自然条件及工程特点合理确定灾害监测系统的监测对象及设置原则。2.0.3 灾害监测系统应采用铁路局中心系统、现场监测设备两级架构,包括铁路局中心系统、现场监测设备及系统网络等。灾害监测系统构成如图2.0.3所示。图2.0.3 灾害监测系统构成图3 铁路局中心系统3.0.1 铁路局中心系统主要包括服务器、存储系统、网络及安全设备、时间同步设备、监测终端、复示终端等。3.0.2铁路局中心系统的服务器、存储系统、网络及安全设备、时间同步设备等设置于铁路局所在地的铁路局中心机房,监测终端设置于铁路局调度所、相关维护管理单位等,复示终端设置于铁路总公司调度指挥中心。3.0.3 铁路局中心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1 收集管辖范围内风、雨、雪、地震及上跨铁路的道路桥梁的异物侵限等现场监测数据。2 与相邻铁路局中心系统交换相关监测、报警及预警信息。3 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生成监测、报警、预警信息及运营管理建议,并传送至相关监测终端、复示终端。4 向管辖范围内的监控单元下发相关控制命令。5 统一实现与铁路局运营调度管理系统、防洪管理信息系统、综合视频监控系统等外部相关系统之间信息交换。6 具备与气象、地震等部门相关系统的接口条件。7 对铁路局中心系统、现场监测设备及网络进行实时监测及集中监控管理。8 将灾害监测、设备监测报警信息发送至移动通信终端。9 实现对铁路局中心系统、管辖范围内现场监测设备及系统网络等的时间同步。10监测终端应实时显示监测、报警及运营管理建议等信息,并进行相关报警处置、运维处置。3.0.4 铁路局中心系统的服务器应包括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通信服务器、接口服务器、维护管理服务器及短信服务器,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库服务器可按路网规划设置,宜采用小型机服务器,应配置为双机集群工作方式,并具备可扩展性。 2 应用服务器、通信服务器宜按线设置,可根据各线现场监测设备数量采用合设或分设方式,宜采用PC服务器,应配置为双机集群工作方式。 3 接口服务器根据接口的具体需求可采用合设或分设方式,宜采用PC服务器,可配置为双机集群工作方式。 4 维护管理服务器宜采用PC服务器,可配置为双机集群工作方式。 5 短信服务器宜采用PC服务器,宜单台配置。3.0.5 铁路局中心系统的存储系统可按路网规划设置,宜采用基于存储区域网络(SAN)架构。存储系统设备应冗余配置,并具备可扩展性。3.0.6 铁路局中心系统的监测终端包括调度监测终端及维护管理监测终端,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度监测终端应设置于铁路局调度所列车调度台、综合设施调度台、供电调度台等处。其中,列车调度台、供电调度台监测终端应按调度台配置,每个调度台配置1套;综合设施调度台监测终端宜按管辖范围合理配置。 2 根据运营维护管理的具体需求,应在相关维护管理单位设置1套监测终端,监测终端应能实现对管辖范围内灾害监测系统的监测管理。3.0.7 铁路局中心系统的复示终端应设置于中国铁路总公司调度指挥中心行车调度台、供电调度台等处,实现对铁路局调度所列车调度台、供电调度台灾害监测系统监测终端的复示。3.0.8 铁路局中心系统局域网设备应配置双以太网交换机,广域网设备应配置双路由器、路由接口转换等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宜按路网规划设置,并具备可扩展性。3.0.9 铁路局中心系统的时间同步设备应设置NTP服务器,且冗余配置,同步于铁路时间同步系统二级时间节点母钟。3.0.10 铁路局中心系统与既有灾害监测系统之间应实现互联互通,并符合有关数据传输规约标准的规定。3.0.11 设计速度200km/h以下的铁路雨量监测系统根据运营管理需求及工程实际情况,可接入灾害监测系统的铁路局中心系统。4 现场监测设备4.0.1 现场监测设备应设置在铁路沿线,包括监控单元及现场采集设备。4.0.2 监控单元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单元应邻近现场采集设备集中设置,设置于铁路沿线灾害监测系统机房内。 2 监控单元应实时接收、处理其管辖范围内各类现场采集设备的数据,并将监测、报警数据传送至铁路局中心系统。 3 异物侵限报警时,监控单元应能联动触发信号系统动作;地震监测报警时,监控单元应能联动触发信号系统、牵引变电系统动作。 4 监控单元应具有自检功能及对现场采集设备工作状态的监测功能。 5 监控单元处理主机及风、异物、地震监测模块等应冗余配置,雨、雪监测模块宜单套配置。4.0.3 风速风向现场采集设备包括风速风向计及数据传输单元等设备,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速度300km/h及以上铁路沿线近20年极大风速值超过15m/s的区段应设置风速风向监测点;设计速度250km/h及以上铁路沿线近20年极大风速值超过20m/s的区段应设置风速风向监测点;设计速度200km/h铁路沿线近20年极大风速值超过25m/s的区段应设置风速风向监测点。 2 铁路沿线山区垭口、峡谷、河谷、桥梁及高路堤等区段宜设置风速风向监测点。 3 山区垭口、峡谷、河谷等区段风速风向监测点设置间距宜为1km5km;桥梁、高路堤等区段宜为5km10km。 4 风速风向计应按双套配置,并采用相同类型的设备。 5 风速风向计可安装于接触网支柱上等处。4.0.4 雨量现场采集设备包括雨量计及数据传输单元等设备,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铁路沿线应设置雨量监测点。2 雨量监测点应设置于路基地段及艰险山区铁路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及危岩、落石或崩塌地段等处所。 3有砟轨道线路连续路基区段雨量监测点设置间距宜为15km20km,无砟轨道线路连续路基区段雨量监测点设置间距宜为20km25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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