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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区分因为在工程建设中,常常会遇到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这三个词,由于三者产生后共同效果就是工程成本的增减,并无明显区分。但从提出者、产生缘由与费用的责任归属三者是有明显区分的。清楚三者的定义对于推断费用担当责任是特别重要的。设计变更属于由设计单位提出的对承包合同之设计资料做出的补充、完善、优化,与依据发包方要求的功能变更而做出的相应变更。工程洽商属于由非设计单位(包括发包方或承包人或工程监理)依据工程实际状况对承包合同之设计资料与非设计缘由而做出的补充、完善、优化、做法确认,与依据发包方要求的功能变更而做出的相应变更。现场签证属于由承包人依据承包合同约定而提出的关于零星用工量、零星用机械量、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所引致返工量、合同外新增零星工程量的确认。1、工程签证单可视为补充协议,如增加额外工作、额外费用支出的补偿、工程变更、材料替换或代用等,应具有与协议书同等的优先说明权;2、工程联系单可视为对某事、某措施可行与否、变更替换或代替等的恳求函件。甲、乙双方的联系单反映出一个工程的进展过程,是索赔等的强有力的证明材料。3、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变更和修改。由此可见,设计变更仅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等缘由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设计变更费用一般应限制在建安工程总造价的5%以内,由设计变更产生的新增投资不得超过基本预备费的1/3。4、工程洽商记录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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