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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效益浮动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本所根据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原则确定收益分配,坚持按劳分配 的原则确定浮动工资标准。二、本所采取效益浮动工资的形式支付专职律师人员的酬金;采取固定工资的 形式支付辅助人员的工资,其奖金等其他综合收入则依本所效益情况予以支付;兼 职和特邀律师的酬金依市司法局的有关规定支付。三、本所人员的酬金收入(包括部分福利费用)实行总额包干,与业务数量、 质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挂钩。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专职律师人员全年酬金收入=业务收入总额X %、收入系数-个人养老 金、保险费-个人医疗费。专职律师人员每月可支取工资、奖金元,年终一次结算。(二)辅助人员的月工资分为四档,视其岗位、技能予以确定;奖金、福利视 其工作数量、服务质量、效益确定,工资、奖金等综合收入月底发放。(三)兼职和特邀律师人员酬金标准及其获取办法,依据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一的规定支付。(四)全所预提或提留的医疗保险费、养老金、保险费、风险基金、福利基金、 储备基金、事业发展基金均不得发给个人。属于个人总额包干的部分,节余的部分 应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个人离开本所时,国家规定可以分发给个人的,按规定办 理。五、本办法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六、本办法报司法局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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