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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锦集10篇保险合同 篇1 保险合同一般采纳书面形式。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主要表达形式和证明。此外,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凭证、批单等也在不同程度上构成保险合同的一局部。 1、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投保单本身不是合同,但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局部。 2、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一般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上载明白双方当事人的详细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保险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期限等以及其他一些特殊商定内容;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双方确定权利义务和索赔理赔的主要依据。 3、保险凭证是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一般不记载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 4、暂保单是在某些状况下,正式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临时保险凭证,其作用是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同意承保,暂保单一般都有一个有效期限,待保险单出具,自动失效。 5、批单是保险公司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其实质是对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经签发,就成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局部。 保险合同 篇2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甲方:四川海岸电器电子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系甲方职工,鉴于劳动合同月日已到期,双方协商全都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关系。 4、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四川海岸电器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乙方: 年月日 保险合同 篇3 合同是公平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保险合同中,有时保险公司会参加一些特殊商定。特殊商定的效力如何呢?为此,我们特意选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就相关问题进展初步分析。 【案例】 20xx 年7 月, 吴某从4S 店购置了一辆某品牌小轿车,并于当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保险期间自20xx 年7 月17 日起至20xx 年7 月16 日止。其中,投保的盗抢险保险金额与该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一样。此外,在该保险单的特殊商定处还载明:“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起开头,至本保险所载保险期限的终止日24 时终止。”7 月18 日,吴某向机动车辆登记机关领取了临时号牌,有效期至7 月26 日。7月22 日,吴某发觉停在其住宅地小区内的车辆丧失,后当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车辆被盗时,被保险人机动车仍未领取正式号牌。报案后60 日内,公安机关未找到被盗车辆,吴某遂向A 保险公司索赔。但A 保险公司认为,之所以要求被保险人机动车办理正式号牌,是由于一旦丧失后,能够被找回。而吴某的车辆被盗时未办理正式号牌使车辆不易被找回,故依据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商定拒绝赔偿。吴某遂将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A 保险公司的合同系双方自愿订立,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但其中的特殊商定其性质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依据相关规定,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应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本案中,吴某按商定支付了全部保险费,并依法领取了机动车临时号牌,在有效期内。由此认定A 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判决A保险公司按盗抢险保险金额赔偿吴某全部损失。 【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合同中的特殊商定对吴某是否有约束力。虽然吴某与A 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强制性规定,保单中的特殊商定系保险合同组成局部,在通常状况下特殊商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全都,遵循公正原则规定各方权利义务。”而本案中,特殊商定为A保险公司预先拟定,且未与吴某进展协商而直接打印在保险单上的,应属合同法中规定的格式条款。此外,该特殊商定压缩了盗抢险实际保险期间,存在免除A 公司责任,加重吴某责任排解其全力的情形,A 保险公司也没能举证证明其曾实行合理方式提示吴某留意该特殊商定。所以法院依据合同法认定该特殊商定无效,对吴某不具有约束力的判决正确。 保险合同 篇4 在保险合同中,有一条商定叫“除外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公司不需担当合同商定的义务。假如被保险人由于 “除外责任”条款中的缘由而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假如有意为之,并向保险公司索赔,那就变成了一种犯罪行为,俗称“骗保”或“诈保”。 20xx年10月,山东省青岛一名男子自砍手指,骗保45万元,获刑5年。20xx年7月7日,江苏省大丰市小海镇杨树村一名男子为偿债弑父骗保,被判死缓。 可见,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商定对我们多么重要。它不但是对我们自身行为的一条根本准则,也是对被保险人的特殊爱护。那么,“除外责任”究竟都包含哪方面的内容呢? 我把它大致归纳为三大类: 第一类,被保险人个人的有意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在前几期,我跟大家聊了一些商业保险运行的重要嬉戏规章,比方说保险利益原则。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要有保险利益,这是为了爱护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这里,再跟大家共享另一个重要嬉戏规章,就是损失补偿原则。这条原则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商业保险只是一种风险转移和风险补偿的财务方案,即我们通过平常的小额保费支付,来应对将来风险发生时的大额支出;商业保险不是以小搏大的盈利工具。因此,保险法和保险公司都会竭力预防一些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除外责任条款就是最主要的表达之一。 比方说,被保险人不能有意自伤、自杀、犯罪、拒捕等有意行为来猎取保险公司的赔偿;也不能由于有了保险保障就有意挑衅斗殴、吸毒和醉酒等。 其次类,投保人或受益人有意损害被保险人。保险传递的是对家人的责任和关爱。为了更好地爱护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不被损害,在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中都有相关规定。比方说,保障未成年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额上限规定,而除外责任中的这一类商定也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像上文中说的江苏男子,虽然是父亲保险的投保人,但是他的行为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第三类,系统风险的发生。系统风险又称不行分散的风险,而保险公司的可保风险是可分散的纯碎风险,即这类风险既可分散,又是那种发生后只会带来损失不会带来获利的风险,像炒股的风险就是有获利可能的风险,保险公司是不保的;像战斗、核能、内乱、地震等,是不行分散风险,保险公司一般也是不保的。 我们在前几期已经知道,保险产品的定价是基于风险发生的普遍性和可测定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风险发生随机分布的特征对其频次进展测量,以此为根底测定保险产品价格。而上面讲的战斗、内乱、地震等风险造成的风险发生的范围特殊广、损失程度特殊深,破坏了一般的定价根底。因此,通常列为“除外责任”。 固然,纯粹从理论上讲,保险可以做到“无所不保”。在国外,也有公司尝试推出过“战斗险”,但是这样一来,保险产品的价格就会极高,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有可能比风险自留还要不划算。这样的产品责任虽然广,但在市场上必定是少人问津,最终只得退出市场。因此,把系统风险放在除外责任中,其实在笔者看来,是一种相比照较经济的风险转移方案。 在实际选择保险产品时,各家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大体一样,但也略有区分。比方说,有的产品就没将地震、艾滋病、醉酒等列入“除外责任”之中。 但笔者认为,对“除外责任”的深入了解,目的在于明确保险保障期间的自身行为的底线,至于如何为自己购置最适宜的保险产品,大家还是要全面评估自身需求和购置力量,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然后再作选择。 保险合同 篇5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其次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患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担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以下缘由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患病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担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患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缘由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拖拉机的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裂、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缘由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缘由起火燃烧。 (五)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连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局部;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拖拉机造成以下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全部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全部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 以下状况下,不管任何缘由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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