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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税务筹划精品文档铝合金门窗厂的筹划失败案例河南省有一家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建材行业,主要从事铝合金门窗、型材、管材、胶条生产加工销售。其中铝合金门窗是其主打产品,公司经常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大宗的工程铝合金门窗销售协议。由于铝合金门窗的安装需要一定的技术,房产开发公司通常要求他们提供安装劳务,结算时比不需提供安装劳务的单独销售就要多一块安装劳务费。公司经理对安装费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而又没有进项可以抵扣实在是不甘心,就让财务人员考虑有没有什么节税的好方法。财务人员在分析了相关税收规定后,为其设计了一个筹划方案:把门窗销售合同与劳务安装分开核算,一个销售安装合同从财务处理上分成两部分,将铝合金门窗按生产成本计算缴纳增值税,合同收入扣除铝合金门窗成本后其余收入确认为劳务安装收入,按建筑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与增值税17%的税率相差14%,这样就可以节约不少税金支出。财务人员认为应这样处理的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企业已经做到了分开核算,所以也就可以分开纳税。近日,企业所在地的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了这个问题。检查人员查阅了企业近年来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了解了款项支付方式后得出结论,这其实是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从合同签订和款项支付来看,这是一项销售行为,不能人为割裂开来。另外,如果企业要将两项业务完全分开核算,不能只从财务上简单处理,而必须满足相关条件。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该通知同时指出了自产货物的范围,包括了铝合金门窗。该公司既无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又没有在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所以应就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据此,国税稽查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不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国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责令该单位补缴少缴的税款20多万元,并按日加收滞纳金。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后,企业财务人员对税务人员不好意思地说:我把税收筹划想的简单化了,税收筹划不能仅从帐务上处理,税收筹划应在业务没发生就开始设计方案,并在整个经营过程中考虑重要因素的变化。这样的教训我以后的一定吸取。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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