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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合理使用基本建设经费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在财经方面的统计、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财务制度;2严格监督基建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资金来源、投资使用和资金完成的三个阶段,认真做好日常的会计核算、记帐、报帐工作。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充实、数字真实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3严格履行会计手续,基建资金必须按程序由负责基建工作的院领导签批后方能使用; 4基建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护国家基建资金的完整与安全;5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凭证及月报、季报、年终计算,做到报表及时、数字真实、内容完整、实事求是;6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违反财经制度,不真实和不符合基建开支范围与标准的票据一律拒绝报帐;7发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基建财务人员均有权拒绝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 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证单位名称不一致而又缺少必要的法律授权手续的; 未按合同规定超工程进度或超工程造价付款的; 工程施工或验收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无工程使用单位填写的用户回访单、工程保修意见书而要求支付质保金的; 建设单位(甲方)经手人不到场,由施工单位(乙方)人员直接在财务处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的。二、加强支票的管理1凡因工作需要领取支票者,首先填制预算单(借款单),写清日期、用途、金额,经领导签字后出纳方可签发,签发支票必须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2基建工程款项开支一律按合同,经主管院长审批;工程变更部分的开支严格按变更程序审批和审计。需要经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的开支按有关规定执行;3支付支票后需尽快报帐,一般不超过十天,外出人员不得超过一个月,如到期不能报帐要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在未处理完毕之前不得再行支用; 4如发生支票遗失现象,应立即通知财务处并同时办理登报声明作废等事宜。如不报告一切后果由丢失者自负。三、规范工程款的支付程序1各项工程开工前需将经签章的合同、协议交财务处存档和备用(包括临时工程)。无合同、无协议的项目,财务处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和结算;2工程款审批程序(1)由施工单位提供工程形象进度;(2)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先由施工单位提出付款申请(加盖公章),再由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建设开发处)签章;(3)建设开发处工程科负责经办;工程预算人员负责工程款支付审核与控制签字,然后由建设开发处负责人签字;(4)报主管院长审批签字;(5)财务人员根据上述审批程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时,要预留工程结算款5%作为保证金。质保期满后经院内校产处或使用部门认定工程元质量问题后或其它问题后再支付施工单位保证金;(7)材料、设备款报帐程序为工程科验收,其它相同;(8)征地、报建、勘察、设计费用的报帐工作,由建设开发处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四、严格基建工程合同管理1 财务处须参与工程合同的审订和修改补充工作,对合同中有关财务内容的约定和规则负责审查;2 基建财务人员须熟悉工程合同的各项条款;3 严格按合同办事;4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5 合同的签订必须按院内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五、加强基建财务人员的管理1.基建财务工作必须密切联系基建工作实际,确保基建财务工作达到应有的深度,使基建财务管理既能发挥对基建工程质与量的有效控制,又能避免基建与基建财务两张皮现象;2基建财务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和现场意识,经常深入建设开发处各科室和施工现场了解、掌握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变更、材料替换及各种与基建财务有关的资料和实际情况,力争做到跟踪到位,服务到位,管理到位,控制到位,减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六、基建财务的管理职责1财务处是我院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结)算进行审查,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以及财务决算审批全过程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负领导和管理责任;2财务处对需要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勘察合同等负责最后审察和签章;3建设开发处与我院其它处级单位一样,不设二级财务。七、本规定解释权归财务处和建设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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