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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维权是残疾人工作之主线刘新国笔者集十余年从事残疾人工作之感悟体会到:残疾人工作应 以维护和保障残疾人权利为主线,这也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 学发展观,促进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维权,是残疾人之根本愿望维权,就是维护和保障残疾人作为人应享有的政治、经济、 社会、文化和公民权利。残疾,是人类进化、社会进步过程中不 可避免要付出的代价。作为这种代价的不幸付出者的残疾人,由 于心理、生理、人体结构缺陷或功能损失,其正常参与社会生活 的机会和权利受到了限制。但这种限制并没有改变残疾人作为人 的本质,也不意味着对残疾人应享有的权利的剥夺。残疾人一样 有作为人的尊严,有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的心愿。然而现实是,残疾人往往被当作对社会没有价值的一员 而受到歧视,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和边缘化状态,其尊严、价值、 权利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忽视甚至侵害。因此,残疾人迫切 希望人格得到尊重、人权得到保障、利益得到维护。维权,就是要排除对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陈旧的思想观念、 物质或环境障碍,促进残疾人融入主流社会,平等的充分的参与 社会生活。从某种意义上讲,残疾人融入社会的障碍,是社会漠 视残疾人的存在,忽视残疾人的权利造成的。譬如,社会注重效 益而忽视公平,在公务员的选拔、企业职工的录用方面,设臵了 严格的体检标准和条件,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残疾人很容易被排除 在外;人们重视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责任,医院没有优惠残疾人 的规范性制度,使大部分处于贫困状态的残疾人无法接受康复治 疗;人们关注主流群体而忽视特殊人群,交通、建筑物的有障碍, 给肢体或视力残疾人的出行带来了不便;通信领域的有障碍,使 视力、听力有缺陷的人受到排斥等等。久而久之,使残疾人长 期生活在一个系统地否定其权利和影响的社会之中。他们会从内 心适应这样一种否定其自身能力的消极信息。使残疾人的权 利长期受到侵害。这不是人类社会应有的文明,也不符合建立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影响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陈腐 观念应该被摈除、种种物质障碍应该被消除、不利环境应该得到 改善。维权,最根本的是要正视残疾人的存在,承认并尊重残疾人 的价值,发挥残疾人的潜能,使残疾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物质和 精神文明的创造者、享有者。事实上,在人们征服自然、改造自 然的进程中,残疾人始终没有放弃参与战斗的机会。从我国知名 的残疾人孙膑、司马迁、华罗庚、邓朴方、吴运铎、张海迪,到 外国知名的残疾人贝多芬、海明威、爱迪生、奥斯特洛夫斯基、 海伦、罗斯福、霍金等,他们都为人类的政治、经济、科学、文 化进步做出了杰出贡献,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人类文明的创造者。 事实证明,残疾人同样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维权,就是要使全 社会正确认识残疾人的价值,尽而同残疾人携手并肩建设我们的 社会。维权,是残疾人工作之根本所在残疾人工作的目的,归根结蒂就是要保障和维护残疾人的合 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社会生活,推进社会和谐发 展。这一目的的实现,关键是要消除影响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 思想认识和物质环境障碍,保障残疾人享受到与其他人一样的权 利,有接受康复、享受教育、获得就业、得到社保、参与体育、 获取信息交流等机会和服务,不在被排斥在社会体系之外,而和 其他人一样享有丰富多彩的物质文化生活。要做到这些,政府、 社会各单位、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自身,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 义务。首先,政府要负领导责任,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发挥主导作 用。因为政府是人民的代表者,是社会的管理者,是国家政策、 制度、措施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残疾人 的世界行动纲领指出,无论在什么地方,对产生缺陷的条件 进行弥补以及对致残后的种种后果进行处理的最终责任都要由 各国政府来承担。政府负责主要体现在实施残疾人事业的国 家行动层面,通过立法和政策规范,来调整残疾人与社会、残疾 人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关系,来规范政府、社会各组织和民众的行 为,排除影响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或环境障碍,保障残疾 人享有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一是制定残疾人 事业发展的长期方案,此类方案应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规划的 一部分;二是推动保障残疾人权利的立法进程,制定保障残疾人 权利的规范和标准,以及这些规范和标准得到执行的政府行为、 社会行为和民众行为的责任约束,为达到残疾人工作各项目标所 采取的措施创造必要的法律基础和权威;三是政府各部门应对其 主管或所在部门职权范围内有关残疾人的问题负责;四是引导和 树立人道主义社会风气,推动社会扶残助残工作的开展。其次,社会各单位、广大民众要依法履行公民责任与义务。 要树立新的残疾人观,在思想上确立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质文 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的观念,关爱残疾人,自觉地依法承担 公民义务,帮助、扶持残疾人。因为残疾人生活在各个地方,分 布在各个阶层,各行各业、各个领域都有残疾人,所以维护和保 障残疾人权利,需要社会各个单位尽责,每个社会成员尽力,只 有这样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政策、措施才能得 到贯彻落实,残疾人的权利才能真正得到维护。再次,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残疾人 是残疾人工作的服务对象,在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中应当发挥主 动性。一是要认识到自己与其他社会成员拥有一样的权利,是权 利的享受者,积极主动的走进社会参与生活;二是要增强维权意 识,学会捍卫权利。要敢于向损害自己权利的现象和行为说不, 并通过合法的行为向政府、社会争取合法权益;三是要提高自身 素质,为参与社会生活而努力。残疾人组织,是残疾人利益的代 表者,更应该成为残疾人权利的捍卫者!维权,是残联工作之主线我国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是法律规定,政府批准设立的残疾 人事业团体。其主要职责是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 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 托的任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这一规定确立 了残联社会团体或者称非政府组织的属性。根据这一特性, 残联首要职责必然是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 法权益 。残联抓住了维护残疾人权利这条主线,就抓住了残疾人工作 的纲。因为,权利是人格尊严的标志,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权 利,是对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认识上的升华;权利是人的最根本 的需求,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权利,是为残疾人服务的根本所在; 权利含意广泛、意义深刻,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权利,体现在残 疾人需求的各方面,贯穿于残疾人工作的各层面。所以确立以维 护和保障残疾人权利为主线的思想方法,是对残联坚持以人为 本、树立科学发展观,做好新时期残疾人工作的更高要求。残联以维护和保障残疾人权利为工作主线,就要正确处理好 残联与政府及其各部门、残联与社会组织、残联与残疾人之间的 关系,更好地履行 代表、服务、管理 职能。一方面,应明确残联与政府及其部门的关系。政府是国家和 社会的管理者,承担残疾人事业政策、规划、制度的制定责任, 是残疾人工作的领导者、组织者; 作为政府组成部分的相关职能 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某个方面、某个领域的行政 职权,是残疾人工作相关领域政策的制定者,是落实政府残疾人 事业政策的执行者和责任承担者。残联作为政府批准设立的并得 到政府支持的残疾人代表组织,是政府与残疾人联系和对话的桥 梁纽带,又是受政府委托管理部分残疾人事务的管理者。因此, 政府与残联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是对话的关系;政 府部门与残联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是协作与对话的 关系。所以,残联应在政府领导下、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完成政 府委托管理的有关残疾人的事务,又要代表残疾人的利益加强与 政府及其部门的联系与对话,促进政府更好地履行领导、管理残 疾人事业的责任,促进部门履行好有关的残疾人工作职责。另一方面,应明确社会组织与残联的关系。社会各单位,包 括厂矿、学校、商店和基层社区组织,是具体落实残疾人政策的 承担者,是服务残疾人的载体和依托;对社会单位而言,残联又 是开展扶残助残活动的倡导者、组织者。残联与社会单位的关系, 是组织、倡导者与响应者、实施者的关系。再一方面,应明确残联与残疾人的关系。残联是残疾人的组 织,残疾人是残联的主体,残联是残疾人的家。对残疾人而言, 残联是代表者、管理者、服务者,是残疾人权利的捍卫者。基于上述观点,残联在维护残疾人权利方面,一要破除官本 位的观念,消除把残联当成残疾人政府的误区。开展工作、 思考问题,应站在残疾人的立场上,情系残疾人,想残疾人之所 想,谋残疾人之所谋。把残疾人称你们残联转变为我们残联, 真正把残联建成残疾人之家。二要密切与政府及其部门的联 系,要代表残疾人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呼声和愿望,参 与促进有关残疾人的方针、政策的制定,要通过调查了解,向政 府反映政策执行的情况,监督政策的落实。三要加强与政府有关 部门的协作、配合,促进保障残疾人生存权、教育权、康复权、 就业权、无障碍设施的使用权等政策的贯彻落实。四要通过广泛 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残疾人的政策,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 工作,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环境。五要组织和管理好残疾人。 既要密切与残疾人的联系,倾听残疾人的心声,全心全意为残疾 人服务,又要团结、教育、培养残疾人,引导他们自强不息,为 社会主义建设做贡献。六要运用法律的、政策的措施,通过法律 援助等手段,同侵害残疾人权利的行为作斗争,切实维护好残疾 人的合法权益。注解:残疾人权益保障一国际立法一实践序一1页, 邓朴方。 残疾人权益保障一国际立法一实践前言1页。 残疾人权益保障一国际立法一实践137页,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2004 年 12 月 30 日发表于中国残联网;后刊载于陕西残 疾人工作 2005 年第 8 期;2008 年 10 被巴中市残联收入川 东北暨陕南残联理论研讨论文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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