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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方案范文街道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及我区经济发展战略,以及区2009年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强化责任,狠抓落实。按照“政府推动、部门监管、机构主办、农民受益”的原则,以提升培训层次,强化培训质量为抓手,以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水平,大力促进就业为目标,不断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二、工作目标全年我街道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合格人数200人。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证书100人。三、培训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及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四、工作措施1、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方针,结合人力市场供求状况,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为培训主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使农民工不断适应企业对岗位技能的要求,促进稳定就业。2、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对已参加培训,经过考核,理论知识和操作水平达到国家职业标准的农民工,发给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鉴定质量。3、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对已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补助标准和补助程序按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池财社200960号)、关于市直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池劳社秘2009105号)执行。同时,要切实建立农民工培训资金补贴与培训质量、培训成效挂钩的工作机制,确保培训补助和鉴定资金发挥最大效应。4、强化就业服务。以统筹城乡就业为目标,在区人力资源市场设立专门“窗口”,为农民工提供“一站式”服务:免费发布用工信息、办理求职登记、开展职业介绍等相关业务。紧紧围绕我区招商引资项目和企业用工需求,积极组织用人单位“技能”岗位对接活动。各定点培训机构也要根据自身培训工种的行业特点,加强与用人单位的交流和沟通,千方百计的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后的推荐就业工作,引导其就近就地就业或有序流动。5、夯实工作基础。不断健全完善农民工培训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促进和夯实农民基础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培训机构公示制度。将定点的农民工培训机构和培训工种(专业)向社会公开,通过培训机构网站、就业服务网络等窗口,公布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承诺以及师资配备情况,方便农民工查阅和了解,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二是建立健全基础台帐管理制度。定点培训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基本情况、技能培训情况、技能鉴定情况、培训后就业情况等各项基础台帐。三是建立健全质量验收和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开班前验证、培训中检查、培训后核查的工作机制,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通过电话咨询、走访查问等方式,对参加培训农民工进行抽查,了解培训情况,每次抽查人数不少于培训总人数的20%,对于农民工培训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培训质量高的、深受农民工欢迎的定点培训机构将予以通报表扬,对于发现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四是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作为我区就业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督查,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定点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的培训鉴定服务情况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以确保培训成效和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6、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做好农民工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和保障工作机制,积极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和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中介行为,严肃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五、工作要求1、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民向城镇产业工人转化,以成为必然趋势,同时也是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之一。而要实现这种转移转化,就必须让大量农民通过培训拥有一技之长,从而在竞争中实现择业和就业。因此,各单位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成立组织、统筹规划,通力协作,确保我街道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按质、按量如期完成。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村(居)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发放培训宣传资料、进村入户、设立宣传栏等多种宣传方式,将这项“惠民”政策进行广泛宣传,积极动员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确保培训生源。3、严明纪律,严把培训质量关,对于培训质量、就业率达不要求或培训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培训机构,要在据实追回相应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将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对于骗取、套取培训补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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