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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侵权责任法习题二 1、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记按照乙的嘱咐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蛰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丁可请求甲进行侵权损害赔偿B丁可请求乙进行侵权损害赔偿C. 丁可请求丙进行侵权损害赔偿D. 丁可请求乙、丙共同进行侵权损害赔偿【答案】ABCD【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基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题中丁也有权向甲请求赔偿。2、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侵犯了制片者的发表权B侵犯了该演员的表演者权C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D侵犯了该演员的复制权【答案】C【解析】著作权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本题中该演员的表演形象除署名权属于该演员外,发表权、复制权等著作权属于制片者。该演员由于电视剧出名,意味着电视剧已经发表,因此不存在侵害发表权的问题,A错误。复制权属于制片者,而不是该演员,所以D错误。该演员对于自己的表演形象享有肖像权,不经其同意,不能为营利目的使用,该公司擅自使用该演员表演形象的行为侵害了该演员的肖像权,所以C正确。不存在表演者权这一说法,所以B错误。3、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B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C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其支付报酬D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行使著作权的行为【答案】A【解析】本题中对于甲的人体艺术照,乙享有著作权,甲没有参与创作活动本身,不是合作作者,不享有著作权。不过甲享有肖像权和隐私权,乙行使自己的著作权,不得侵害甲的隐私权和肖像权,因此乙如果要出版发行甲的照片,必须经甲同意,乙未经同意出版发行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和肖像权,所以A正确。4、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 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答案】B【解析】司法部给出的答案为B,根据这个答案进行解析的大多数观点认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如果小偷的偷窃行为造成乙的财产损失,甲违规安装防盗网的行为与小偷的行为直接结合在一起,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小偷和甲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乙的人身损害,由于与甲的行为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甲不承担赔偿责任,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5、甲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已投保)途中,突遇行人乙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甲紧急刹车,但仍将其撞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乙支付保险金后,乙尚有一部分损害未获赔偿。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由乙自行承担C由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D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2003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外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题中行人乙违反交通规则,甲紧急刹车,应减轻甲的责任,即对乙的损害,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C正确。【注意】2007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6、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致使鱼虾死亡,损失2万元。李某起诉,请求甲工厂赔偿。下列哪些事实应当由甲工厂承担举证责任?A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是否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B李某承包的鱼塘鱼虾死亡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C鱼虾死亡的原因是否为甲工厂污水所致D是否具有免责事由【答案】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3项“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C与D的事实由被告甲工厂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李某作为环境污染的受害方,要支持其主张,他至少应证明进入其鱼塘的污水是甲工厂排放的以及因此给其造成损害的具体数额。所以,A、B错误。【注意】对这一问题侵权责任法也有规定。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7、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中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并提供绳索,乙对甲则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例如乙提供的绳子应适合攀爬等,甲在攀爬时绳索断裂,说明绳子不适合攀爬,乙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乙对甲的损害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甲用绳索攀爬的行为导致自己受重伤,自己应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应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A正确。至于丙、丁,仅仅是协助固定绳索,绳子不是他们提供,也不是他们提议让甲从阳台攀爬,二人对甲的损害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8、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千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知国土局的诉讼主张不成立。薛某发表的报道的题目是“市国土局成贪污局”,报道内容属实,并未捏造事实,因此未侵害被判缓刑的前局长的名誉权。至于未涉案的副局长,报道的题目和内容均与其个人无关,没有侵害他的名誉权。所以D正确。9、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 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 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本题中酒店对甲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造成甲损害的是乙的行为,即第三人行为,但是酒店保安未出面制止的行为具有过错,因此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酒店承担补充责任,所以C正确。10、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 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答案】ABCD【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环境污染致害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污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规定的标准也不构成免责事由,所以A、C的抗辩不能成立。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并.不构成某化工厂排放废水导致鱼类死亡的抗辩理由,所以B的抗辩不成立。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所以D的抗辩也不能成立。11、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已经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且丁不是由于跌入深坑发生损害,所以对于丁的损失,甲公司不须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题中丙为避让被撞倒的标志驶向人行道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而引起险情发生的是乙的行为,所以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丙不须承担赔偿责任,A正确。【注意】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了施工致害责任,内容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同;第31条规定了紧急避险,内容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同。12、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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