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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公司全面质量管理“速度、质量、成本”的精神,更好地适应外部环境和企业发展变化的需要,提升公司形象,增强公司凝聚力,公司以车贴的方式鼓励高层管理人员自购车辆以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为确保车贴有序、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真正达到有利于公司和本人工作的目的,特制定本车贴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转正后职级在副处级及以上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以服务工作为主,以改善福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特指已享受车贴的车辆。第五条 凡符合享受车贴条件的人员,须填写车贴申请表,向行政管理中心提出车贴申请,并真实、完整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如是车辆所有人为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购车发票、驾照、车辆行驶证、交强险发票(有效期内)等相关证件复印件进行审核和备案登记,审核通过的,签订安全驾驶承诺书,再由行政管理中心按程序报批。第六条 申请享受车贴人员须符合以下二个条件:(一)本人(或配偶)是车辆所有人; (二)车辆由享受车贴人员本人使用。第七条 享受车贴的额度标准:(一)申请车贴人员的车辆购置价格达到或超过对应职级标准的,按职级享受对应补贴;(二)申请车贴人员的车辆购置价格低于对应职位级别车辆标准的,按车辆购置价格对应的标准享受补贴;(三)申请车贴人员的车辆为购置二手车辆的,按“平安保险”官方网站中“二手车估值计算”确定车辆价值,并以此价享受对应车贴标准;无法查询到申请车贴车辆价值的,由公司成控部按相近型号的车辆进行评估;(四)享受车贴人员因职级发生变化,按新职级标准执行;若车辆购置价格未达到新职级对应标准的,则按照原来的标准执行。(五)车辆购置价以购车发票(含购置税)金额为准。(六)享受车贴人员因工作地点发生变化:1.车辆应随同转移至新工作地(车辆必须每月在当地15天以上),并按工作地对应的车贴标准享受车贴; 2.车辆未随同至新工作地点的,或虽随同至新工作地但在当地每月不足15天的,按应享受车贴标准的30%享受;第八条 车贴从批准执行时间起计算(不足整月的按日折算),在其当月工资中一并支付。第九条 费用报销要求:(一)享受车贴人员因公外出往返在200公里以内的需自行驾驶车辆,未驾驶车辆的不予报销交通费;(二)享受车贴人员车辆因公外出:1.集团总部享受车贴人员在主城九区内的费用不予报销;2.各下属单位享受车贴人员车辆在所在城区出差单程30公里以内的行车费用不予报销;3.集团总部享受车贴人员车辆到主城九区之外出差,下属单位享受车贴人员车辆出差单程在30公里以上,符合车辆管理制度规定的车辆使用原则,行车费用(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由公司承担;4.不符合车辆管理制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车辆使用原则,但确因工作需要驾车出行的,可报销50%行车费用。(三)享受车贴车辆因公出差须事前向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批,否则不予报销费用。(四)享受车贴人员(含享受30%的),不再享受交通补贴,不再报销探亲路费;(五)享受车贴人员,城区办事不再调派公司车辆,不能借用公司驾驶员,不能报销交通费,不能为节省费用而影响公务活动;(六)享受车贴人员车辆因公出差,有同向人员因公外出的,须予以搭乘,搭乘人员同程交通费不再报销;(七)符合派车原则的人员因公用车时,若公车无法满足,可调派享受车贴车辆;若车贴车辆无法满足时,可租用未享受车贴车辆。租用未享受车贴车辆的日租金按照车价的1支付,过路过桥费、油料费和停车费等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第十条 公司车辆无法满足使用时,公司行政部门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轮流调派享受车贴人员车辆,享受车贴人员应无条件配合。 第十一条 享受车贴人员因公外出,其本人车辆因维修等原因确实无法使用,为不影响工作,确需调用公司车辆的,由其本人填写车辆申请审批单按程序报批,车辆使用费用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车辆费用计算标准计算,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享受车贴人员因公驾驶车贴车辆外出接待或应酬需要饮酒的,可申请调用专职驾驶员或外叫代驾,代驾费用凭票据实报销,打出租车的,报销出租车费。第十三条 出差单程超过200公里(含)以上不方便自驾的,可乘公共交通工具,按公司规定报销费用。若需公司派车的,应根据派车原则填写车辆申请审批单。第十四条 车辆费用计算标准(一)里程标准:里程数以车辆使用里程计算标准为准,无明确里程的,以百度导航综合里程计算;因特殊情况或交通管制要求临时改道的,多余里程要进行说明并报批。(二)油耗标准:以国家工信部官网公布的该车贴车辆型号对应的综合油耗乘以系数1.2为标准;(三)油价标准:以该车辆使用油料标号及加油发票(出差前后15天内)油价为准。第十五条 罚则(一)享受车贴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车辆调派的,或故意不搭乘同向出差人员的,取消其当月车贴,累计达到3次的,取消享受车贴资格;(二)享受车贴人员须承诺并保证车辆为自己使用。凡弄虚作假骗取车贴的,除取消车贴、追缴原已发部分外,还需按员工奖惩条例予以记大过处罚。车贴车辆违反其它规定的,按车辆管理规定和安全驾驶承诺书规定予以追究责任。第十六条 享受车贴人员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本人签订的安全驾驶承诺书,如因车辆损毁、被盗及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对当事人或第三方造成的伤害、经济及法律责任根据承诺条款由责任人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附:1.车辆使用里程计算标准2.车贴申请表 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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